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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的腐败,仍是因为滥用权力
来源:东南网2011-06-03 编辑:黄水来

有些话,没有特殊的阅历并进入相当境界的人不仅说不出来,要理解都很难。曾锦春在被执行死刑之前说的“依法腐败”,就是典型的例子。“腐败”是与违法甚至犯法结合在一起的,既是“依法”,又怎能“腐败”得了?

曾锦春是在狱中接受“反腐学者”王明高先生访谈时说到“依法腐败”的。王明高请他就自己的经历,“谈谈监督纪委书记存在的问题”,他说了四条。“依法腐败”在他说的第三条中,原话是:“在郴州,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纪委书记,建筑领域是赚钱的地方,这给了纪委书记一个依法腐败的平台。”显然,他所说的“法”,指的是纪委书记担任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这个行政法规,他是“依法”介入这个“赚铙的地方”的,他是“依法”攫取这个“腐败”的机会的,这便是他所谓“依法腐败”的真实含义。

依照曾锦春的这种逻辑,他说的其余三条,也都在“依法腐败”之列:第一条是“任用选拔干部都要通过纪委讨论”;第二条是纪委书记任“当地大要案协调小组组长”;第四条是纪委书记任“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无论是“选拔干部”、“矿山整治”,还是“大要案协调”,都是“权力资源”之所在,都是可以“从中捞好处”的地方,也都是“腐败”的“易发区”或“高发区”。让纪委书记介入此类领域,原是防止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举措,他们应当依法行使监督与检察的权力,曾锦春一类人却只是“依法”介入,没有依法监督,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三种情况:

一是见者有分,利益均占。例如工程建筑,按曾锦春说,这个腐败的“高发区”的利润是20%。此道中人肥得流油,这使已经“依法”介入他眼红心动手痒。那么,按照阿Q的逻辑,和尚摸得,凭什么他就摸不得?他要不“摸”,和尚们也都别想“摸”了。你说,在那个领域贪赃枉法的人们,是不是巴不得他也一起“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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