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消费者预交的“桌子费”和“椅子费”,它是性质是什么?是把它理解为就餐“订金”还是“定金”?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就是订立、预订之意。就是靠双方诚信约束,既然定了餐位,无论菜价贵贱,到约定时候你就得来随行就市消费,再贵你也得认了。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合同法》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它的作用有两种情形: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如果,“桌椅费”属于定金性质,餐馆方就要书面确定饭菜价格,并出具收取“桌椅费”的凭证,如出现纠纷和争议可以依法处理。
从新闻中看,乌鲁木齐餐馆收取的“桌子费”“椅子费”,属于“订金”性质,因为他没有敲定每桌菜价,只是一种接受消费者预订的意思,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一旦发生纠纷,钱在人家手里,对消费者很不利,当谨慎从事。(孙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