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严顺龙) 近日,省政府出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实行可升可降。意见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意见强调,要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省属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意见明确,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省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根据省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至2个,最多不超过4个。 意见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省属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