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依法清场“占中” 欧美对非法集会亦不手软
英德严防集会权被滥用 英国是海洋法系的起源地,法律传统深厚,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对于非法集会,英国在立法上确保警察的执法权。1715年,英国通过《取缔骚乱法》,定义12人以上为同一目的扰乱治安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警方有权驱散、抓捕。上世纪60年代,鉴于非法集会频发,英国通过新的《警察法》进一步确定警察有权界定非法集会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清场和其他禁止非法集会的方式。 2010年,英国大学生曾因当局决定涨学费问题和保守党政府爆发冲突,数万学生拥进伦敦市中心,甚至占领保守党总部。由于被定性为非法集会事件,警方两度采用围堵手段逮捕学生,抡起橡胶警棍就打。在围堵过程中,也不给学生提供人道主义帮助。 2006年,英国埃塞克斯郡伊克莱顿村附近的玉米田里据报有非法集会并发生暴乱。最初,警方试图与聚会者进行谈判以瓦解聚会,遭遇“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抗,一辆警车被烧毁,9名警察在冲突中受伤。随后来自5个郡的200名防暴警察使用催泪瓦斯、警犬和警棍驱散约1000名集会者。事后警方不仅不负责伤病责任,还追究闹事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整肃非法集会,英国民众一直支持,多数人不认为通过非法集会甚至暴力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在2010年的学生非法集会活动发生时,伦敦市中心的交通一度严重瘫痪,记者当时为采访不得不步行一个小时抵达,而平时乘坐公共汽车只需要10分钟。很多伦敦当地人向记者表达不安和不满,一些人说,如果学生以为站在国会大楼上向下扔书本、电脑就能获得更多人响应,那就大错特错了。 对于非法集会,许多德国民众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没造成交通阻碍、影响生活,他们一般不会过于反感。但如果造成不便,或者是新纳粹的集会,就会比较厌烦,甚至会发起“反集会”活动。 德国1953年开始实行的《集会游行法》规定,集会采行报备制,无须事前得到许可。但下列情况下,警方可以解散集会或清场:组织者在无集会权的情况下,并且已受到主管方明确禁止;集会中有武力或暴乱活动,或发生直接危及参与者生命和安全的情况;主办者对携带武器或其他器械的人不令其立即退出或不负责使其离开;在集会过程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或在集会中有人要求或鼓励这种行为而组织者没立即制止。 德国《公共秩序法》规定,如果警方注意到游行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有理由认为出现下列情况时,警方可以提出限制条件,可以对集会地点、时间和参加人数进行限制,甚至取消、清场:集会将会造成骚乱、严重损坏财物或严重扰乱社区生活;组织者的目的在于恐吓他人;集会阻止他人不去干他们有权干的事,或胁迫他人去干他们有权不干的事情等。 德国柏林社会和政治学者马塞尔·哈森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很多国家都有集会游行法,除了充分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外,也进行规范管理,以防集会权利被滥用、误用。特别是“9·11”后,各国对集会限制越来越多。如果集会被警方认定为非法,那么清场就不可避免。不过,他也指出,对于非法集会,许多政府会谨慎行事,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使用清场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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