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告赢奥巴马 中资公司如何在美“扳倒”总统令
三一集团关联公司告赢奥巴马 中资公司如何在美“扳倒”总统令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就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作出判决,罗尔斯公司获胜。 7月19日,三一集团就此案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对媒体表示,罗尔斯公司依据美国法律,捍卫在美国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的商业利益是正确的选择。此次胜诉对推动CFIUS工作程序更加透明带来重大影响,并且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中国公司投资美国,减少双边投资障碍,促进双边经贸发展。 在美风电项目引发诉讼 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 2012年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罗尔斯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罗尔斯公司随后与CFIUS沟通未果。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对CFIUS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C项目。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 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罗尔斯公司对奥巴马的所有起诉内容被驳回。 2013年10月16日,罗尔斯公司提起上诉。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作出判决。 在这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判决认定: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判总统令违反宪法 罗尔斯公司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告诉记者,CFIUS和奥巴马对BC项目做出的相关决定,依据的是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款。721条款规定,美国总统依据该法案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 夏廷康说,奥巴马所做的决定本身不受司法审查,但是721条款并没有说“美国总统在做出这个决定或采取这个行动之前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 罗尔斯公司以此作为切入点,寻找奥巴马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或者相关法律。“做出决定的过程不合法,则决定不能成立。”夏廷康说。 夏廷康介绍,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多次强调,“可以确定,在总统令的下达过程中,没有给罗尔斯公司适当的程序正义”。 另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载明,“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 夏廷康介绍,这一裁决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的习惯性认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问题专家张国庆说,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将可能在今后类似案件审理中被直接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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