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台海>台湾时政> 正文

国台办:居住证不取代台胞证 和税收规定无对应关系

2018-09-12 14:58:03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分享到:

  资料图: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合影留念。中新社记者 刘相琳 摄

在回应有消息称针对大陆出台的居住证政策,台当局启动了所谓“修法”,将对申领居住证的台胞予以处罚时,安峰山回应称,对于涉及台湾同胞利益福祉的事情,大陆方面一直本着“两岸一家亲”的理念,认真倾听台湾同胞的呼声,积极回应台湾同胞的诉求,为台湾同胞做实事、办好事。而台湾有些人却总是看不顺眼,以对抗性思维和逆反心理,去横加指责。民进党当局更是一再威胁、恐吓、阻挠、限制,这实际上是在坏台湾同胞的好事。

还有记者提问,台当局大陆事务部门通过岛内媒体放话说,大陆通过与多国交换台商和台胞在海外的个人金融资料,鼓吹说大陆从本月起将在全球追缴台商、台胞的偷漏税,台当局“陆委会”声称,这是大陆意在打击台商台胞在大陆的生存空间,请问对此有何评价?

安峰山指出,台湾同胞在大陆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是由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来认定的,有关解释权是在税务主管部门。

安峰山强调,台湾同胞是否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和相关税收规定是没有对应关系的。台湾同胞不会仅仅因为申领了居住证而改变他在大陆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也不会仅仅是因为领取了居住证而在大陆负有全球所得纳税的义务。

1 2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