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廖丽萍 吴在平)按照《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厦门市10日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为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提供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提出60条具体举措。 《若干措施》涵盖了厦台经济交流合作、厦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胞在厦学习实习、台胞在厦就业创业、台胞在厦居住生活等五个方面。 《若干措施》中结合厦门实际先行先试推出的有33条,包括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享有内资企业待遇;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可参照厦门居民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据介绍,《若干措施》出台前,厦门召开了9场座谈会,广泛征求台胞、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厦门《若干措施》贯彻“31条惠台措施”精神,增加了经济合作、社会领域等方面的内容,从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为台胞在厦门生活提供便利,为台企在厦门更好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厦台产业融合发展,便利厦台人民交流往来,体现了互利共赢、“厦台亲上亲”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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