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27日北京讯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管理服务水平,推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发布<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等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第366号),公布实施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以下简称《术语》)和《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对《术语》和《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两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随着两岸婚姻家庭群体的壮大,民政部门与部分社会组织开始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纳入其业务范围,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由于统一的行业语言尚未形成,专业的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因此,民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在开展相关服务及研究交流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沟通表达方面的障碍,或者产生提升服务水平方面的困惑。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影响到全国婚姻家庭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为此,民政部发布实施了《术语》和《规范》两项标准,以期促进行业内名词用语的规范运用,推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两项标准的主要内容 《术语》以促进行业内名词用语的统一理解、规范运用为目的,规定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领域的术语及其定义。有关术语可分为四类:一是基础概念类,包括两岸、两岸婚姻、两岸婚姻当事人等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基础性术语。二是服务活动类,包括交流、联谊、关怀等两岸婚姻家庭专门服务活动方面的术语。三是婚姻登记类,包括涉台婚姻登记、在台婚姻申登、户籍誊本等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较多的术语。四是其他术语,包括寄送公证书副本、赴台团聚申请、在台居留、在台定居等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服务需要掌握的术语。 《规范》以提升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从工作人员、场所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四个方面,对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工作人员方面,要求有关人员使用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规范术语,并了解和掌握与其工作内容相关或开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二是场所设备方面,要求涉台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两岸婚姻家庭政策制度和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宣传材料。三是服务内容方面,要求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咨询服务、登记过程中以及登记结束后的提醒服务和档案查询服务,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交流、联谊、关怀、宣传、辅导、个案服务等延伸服务。四是服务质量方面,要求涉台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满意度调查,自觉接受监督,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三、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 《术语》和《规范》两项标准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提升人员素质。《术语》通过界定基础概念以及婚姻登记、出入境、公证等领域专门用语的方式,《规范》通过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相应知识技能要求的方式,对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出了人员素质方面的要求。二是强调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提出,涉台婚姻登记机关不仅应在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提供相关提醒服务,还应在婚姻登记手续完成后,提醒当事人办理相关公证以及在台婚姻申登手续,以便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三是强调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要求涉台婚姻登记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并给出了结婚登记告知单、服务联络卡、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等的样式,以便更好的引导和规范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相关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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