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台海>台湾社会> 正文

台湾富少告前女友诈欺 和解条件是“复合”

2014-06-09 17:55:01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徐家傲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富少告前女友诈欺和解条件是“复合”

中新网6月9日电据台湾TVBS新闻台报道,台北一名家境富裕的陈姓男子与女友分手后,要求女方还钱还礼物,还控告对方诈欺,之后以“复合”为条件跟女方和解,但陈姓小开指控,女友复合后只肯陪看电影、吃饭,认为其“毁约”,再次提告,台北地检署认定,男女双方感情交往应该出于自愿,而不是条件交换,裁定不起诉女方。

据报道,陈姓男子家境富裕,和大学生女友交往后,经常送对方名牌包包、鞋子,甚至借钱给女方花,至少花了九万元(台币),但两年前,两人因故分手,男方想把钱和礼物通通要回来。

但女方不还钱也不还礼物,所以陈男到地检署控告对方涉嫌“诈欺”,女生收到传票后,主动打电话请求和解,男子趁机开条件,说必须复合才肯向检察官求情。

这名前女友为了摆脱官司,答应了,但陈姓男子指控,女生复合后,只肯陪他吃饭、看电影,没再深入交往,男子认为对方欠他感情债,再一次提告“诈欺”。

女方出庭喊冤,说吃饭、看电影也算是一种交往,难不成得陪睡吗?检察官也认为,男女恋爱应该出于自愿,而不是条件交换,裁定不起诉。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