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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名舞女告友人性侵 描述“太生动”露破绽

2014-04-03 09:1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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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3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南一名舞厅小姐指控王姓友人将她强载至旅馆性侵,一审以她指证王生殖器有入珠疤痕,将王判刑四年。二审大逆转,法官认为若遭性侵,惊恐害怕岂会注意到特征,且被害人有机会报警求援却未如此,有违常理,改判无罪。

这名小姐指控,前年二月与男友吵架,半路被赶下车。因钱包留在车上无法回家,她打电话向王姓友人求援。对方载她到汽车旅馆,威胁她如敢逃走,要给她好看。她虽然反抗,仍被强拖到八脚椅上性侵得逞,并指证王生殖器的特征。

王辩称,女方请他协寻男友行踪,事后以身相许做为回报。过程中两人还使用情趣用品助兴,绝无强制性交;女方是怕男友追究才诬告。

一审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女方受到恐吓,心生畏惧才不敢反抗,并非你情我愿,判王四年徒刑。全案上诉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女方证述有很大瑕疵,很难想象处于害怕抗拒情况下,还能近距离观察到对方生殖器上特征。

且按常理,如被强拖上八脚椅,双方拉扯下,被害人不可能毫发无伤。两人在旅馆待了五、六小时,王还下楼取跳蛋等情趣商品。女方未报警也未向柜台求援,反而打电话请服务生送早餐。

虽然被害人表示吓得全身瘫软,又怕警方来得太慢才没有报警或求援,且她是被强迫口交,才会发现王的特征。请服务生送早餐,是王逼她打的电话。但法官认为,女方说词前后矛盾,返回男友住处后也无表露任何受到欺负而委屈难过神色,有违一般性侵害被害人脱困后的情绪与言行特征,改判王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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