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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定谳 考纪会未党纪处分

2014-02-20 17: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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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国民党文传会今天说,2006年时任台北市长马英九首长特别费问题,党廉能委员会调查认为,难认定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及行为,因此考纪会并未启动党纪处分程序。

文传会说,司法判决无罪定谳,也证明当初廉能委员会的决定正确,考纪会未启动党纪处分的行动也正确。

台北地方法院昨(19)日审理台湾“立法院长”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存在案,王金平委任律师举例马英九曾遭起诉,质疑考纪会开铡有双重标准。

对此,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指出,2006年秋天,台北市民进党籍市议员告发时任台北市长马英九贪污以领据报销的首长特别费,台北地检署受理后侦查。马英九当时身兼国民党主席,为了自清,于同年11月主动向国民党廉能委员会声请调查。

廉能委员会受理之后,廉能委员会项目小组曾两次约谈马英九说明案情。当时马英九表示,以领据报销的特别费,在领取后已非公款,并不需要再记帐或结报,他主观上无犯意,客观上无犯行,因此并不构成贪污。

同月,台当局“法务部长”在台“行政院院会”中提出报告,也认为以领据报销的特别费,在性质上是给公务员的实质补贴。

此外,2007年2月间,廉能委员会调查结果,认为以此领据所核销的特别费,大多用于公益捐赠,以及8年来实际捐款68094910元(新台币,下同)远超过领据支领的15474387元的事实,实难认定马主席有贪污侵占的故意及行为,因此国民党考纪会并未启动党纪处分程序。

文传会也说,2007年2月13日,台北地检署将马英九以贪污罪起诉,历经三审,均认为马英九无贪污故意而判无罪,最后在2008年4月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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