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辉涉挪用公款案一审无罪 台湾特侦组上诉
2013-12-03 10:24 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刘玮 黄晓夏 |
分享到:
|
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李登辉和国民党前“大掌柜”(管理党营事业)刘泰英涉嫌挪用“国安密帐”公款案,李登辉获判无罪、刘泰英部分有罪。台湾特侦组认为法院判决理由前后矛盾,违背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2日对两人无罪部分提起上诉。 李登辉办公室主任王燕军对此表示遗憾与无奈,认为这是浪费司法资源。李登辉委任律师顾立雄2日晚间在社交网站上表示,确信李登辉一定能在司法审判中获得清白。 台北地方法院上个月中旬认定“国安密帐”案是已病故前情报机构负责人殷宗文与刘泰英合谋,李登辉并不知情,判决李登辉无罪;刘泰英依贪污及洗钱罪判刑2年8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检方起诉指,李登辉于1994年“出访”南非时,捐赠非洲民族议会党2.8亿元(新台币,下同),由情报机构以“奉天专案”本金垫付,并取名“巩案”;后来外事部门归还情报机构款项,李登辉和刘泰英私挪2.5亿元给“台湾综合研究院”使用。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特侦组以推论方式认定李登辉事前与刘泰英、殷宗文谋议,但没有其它具体证据证明李登辉涉案,判决无罪;刘泰英被控侵占29.7万美元部分,证据不足,判无罪。 特侦组提出上诉指出,巩案经媒体报道爆发后,殷宗文、情报机构前会计长徐炳强、刘泰英,2002年3月26日到桃园大溪鸿禧山庄会见李登辉,徐炳强将李登辉口谕草拟成备忘录和晋见书,殷、刘两人在上签名,李登辉虽未签名,但他曾在法院作证提及情报机构代垫一事,显示李登辉一定知情。台北地方法院却以李登辉不知情判无罪,判决理由矛盾且违背经验法则。 特侦组指出,法院认定刘泰英未侵占29.7万美元现钞,但徐炳强在五次侦讯、审理时皆明确指证将这笔钱交给刘泰英;刘泰英委托尹衍梁将美元兑成新台币再捐赠台湾综合研究院,明知不是尹衍梁主动捐款,欲指示“台湾综合研究院”人员开立捐款收据给尹衍梁,构成伪造文书罪。 |
相关阅读:
- [ 12-02]李登辉涉贪污被判无罪 台特侦组本周决定是否上诉
- [ 12-01]李登辉反对“多元性倾向者成家” 蔡英文盼包容
- [ 11-30]李登辉被问如何看同性婚姻:男女存在的目的何在
- [ 11-21]李登辉:台湾经济不能是沉没的“泰坦尼克号”
- [ 11-16]李登辉安全密帐案一审无罪 台检方研究是否上诉
- [ 11-16]李登辉洗钱案尚未侦结 陈水扁不满其未被查而告发
- [ 11-15]李登辉安全密帐案 台北法院一审判无罪可上诉
- [ 11-05]李登辉肺叶发现阴影 发烧住院病情稳定(图)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