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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黑心商 台法务主管部门拟设惩罚性赔偿

2013-11-11 09: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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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消费者退回的问题油品,堆满停车场,可见民怨之深。资料照片

东南网11月1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食安问题连环爆,涌现重罚黑心业者的声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将讨论“民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订“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通过,未来对因“故意”而造成他人损害者,将可在一般损害赔偿之外,另外请求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近来食安问题频传,台湾不少民众投书反映,司法单位不仅要防止其脱产逃逸,更要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

台湾现行“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以“回复原状”为主,重在“填补性赔偿”,并无“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许多人认为现行罚则太轻,欠缺吓阻作用,有必要引进英美等国的“惩罚性赔偿”。

“立院司委会”今天排定审查多项“民法修正草案”,第一个就是国民党“立委”陈根德、蒋乃辛等人所提,规定“如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之情节,酌定五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加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陈根德等人的提案说明指出,依台湾现行损害赔偿规定,对于例如诈欺或窃盗,加害人只须将所诈得或窃得之物返还即可,以致诈骗集团或窃盗者有恃无恐;此外,因现行规定严守“填补损害”原则,车祸案件肇事者宁可把被害人故意撞死,赔偿金额反而比过失撞成残废来得少,形成“台湾人命不值钱”的不公平恶习。

“立委”认为,为遏止恶意的加害行为,保护被害人权益,实有必要在“民法”增设适用所有“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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