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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强拆事件引爆争议 执法依据成讨论重点

2012-03-31 08:07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靖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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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运团体昨晚在被拆的士林王家前举办座谈,邀王家成员王耀德(中)诉说痛苦经历。

东南网3月3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发争议,“行政院长”陈冲认为,现行“都市更新条例”必须通盘检讨。他已要求“内政部”提交具体的“修法”评估意见,以求兼顾都市更新的需求,同时消弭民众对于都更过程中利益分配的疑虑。

“内政部长”李鸿源则说,半年内一定会推出“符合社会正义”的更新版本,当局不希望都更被“污名化”。朝野“立委”也已着手研议“修法”,针对都更条例做通盘检讨,可望在本会期进行讨论。

对于外界质疑本案执法过当,陈冲认为,依都更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北市府作为执行单位依法行政,应该检讨条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执行有无按照程序;以“行政院”立场而言,重要的是必须重新思考立法逻辑,不是只有单一条文有问题。

“行政院”发言人杨永明指出,都更条例公布施行14年以来,历经9次修正,较具争议的第二十五之一、第二十七及第三十六条等部分条文,都经历多次修订。由于各次“修法”的发动来源不同,过程复杂,如今条文是否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致性、前后是否呼应,以及是否平衡各方权益之保护,都是这次检讨重点。

杨永明说,“行政院”设有“公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导小组”,由“副院长”召集,去年陈冲在“副院长”任内,就指示对都更条例相关条文进行检讨,并提示可以仿照“都市更新事业范围内公有土地处理原则”及“公有非公用土地参与都市更新注意事项”等规定,订定管理公有土地参与的原则,以避免一律采取让售方式,或因某些都更方式定义不明,导致私有土地“以小吃大”疑虑。

“行政院”日前已要求“内政部”近期提交检讨修正内容,将公有土地参与都更应循之程序,提交给“副院长”江宜桦主持的小组讨论。

如果都更是“恶法” “立院”是怎过的

台北市士林都更案引发争议,现行都更条例近年来最大规模修定,是在2007年民进党执政期间,当年1月,经过亲民党“立委”刘文雄提案,以更新单元范围所有土地总积及合法建物楼地板面积五分之四通过为门槛,这项修正获当时朝野“立委”与行政部门支持。

2007年12月第六届“立委”任期即将卸任前,又进行一次修正,当时只有民进党“立委”黄诚提案,针对都更门槛与处理拒绝拆迁户进行修正。都更门槛后来仍依“政院”条文通过,但黄诚曾在协商时,主张依据行政执行法作为接受都更实施者申请、代为拆除或迁移拒绝拆迁户时处理期限的依据。

民进党“立委”在最近台北市文林苑都更争议中,高声指责当局执法有争议,过去民进党执政期间,并没有修改法律解决可能衍生的争议。黄诚在协商时主张依据“行政执行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申请处理,其处理期间为2个月,并得延长一次为限,合计最长为4个月的规定,作为主管机关代为拆除或迁移钉子户时的处理期限。当时民进党团并未反对拆迁拒绝拆迁户,反而赶在第六届“立委”任期结束前,急忙通过“都更法”修正草案。

还原当时,朝野“立委”多半认为通过都更条例的同意实施门槛,对于老旧社区住户是正面帮助,有“立委”称,如果住户可以用30坪房子换60坪,怎么会有人反对。当时“立委”比较是站在同情都更住户的立场,因此对于拒绝拆迁户的处理,多支持由当局部门以公权力处置,并未料想到这次台北士林王家遭遇的情况会发生。

当年都更条例立法“修法” 都在防钉子户

北市府拆除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拒迁户,引发外界批评。但检视现行的都市更新条例,可发现“立法”精神原本就是“服从多数”,以防“钉子户”恶意阻挠。2007年底,第六届“立委”任内最后一天,更明定都更计划内之建物,如果逾期不拆除迁移,超过6个月期限者,各“直辖市”与县市,有义务代为拆迁。

从“立院”公报中可发现,参与讨论各党派“立委”,以及出席的“内政部次长”林中森,都高度肯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几乎不见反对者。讨论方向集中于防止“少数瘫痪”,让都更顺利进行。

当时的发言,例如:“立委”冯定国指出,北市东区不少老旧公寓,漏水、壁癌极严重,但一楼开店非常热闹,因此永远将改建案否决,故建议将门槛降至六成。吴志扬指出,许多土地经历多次继承,所有权变得极度复杂,很多人早就不在台湾,也不在乎微小的持分;甚至所有人早已死亡,继承人也不办过户。郭荣宗指出,九二一地震后许多大楼结构受损,但不到半倒程度,介于危险与不危险间,住户盼改建却又遥遥无期。薛凌指出,都更计划如果无限期延宕,将使得业主资金压力过大,难以推动都更。

文林苑王家拆屋案引发争议,朝野“立委”已着手研议“修法”。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指出,他将提案修正都市更新条例,要求建商对住户善尽告知义务,并回报主管机关;在权利变换阶段,也将“修法”明令估价过程透明。

国民党“立委”吴育升说,会以旧法为依据,做更周延“修法”,但未“修法”前,仍可实施都更,不要因噎废食。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立法院”办公室说,目前拟先提案修改“权利变换实施办法”,以保护住户权益,也将要求“营建署”立即提出报告,说明都更执行现况。

台媒:拔钉子有必要 多数决非必然

祖先传下来的土地与房子,在自己未同意下,居然因为邻居与建商的“多数决”判定,就必须强制拆除改建。这种悖乎一般人对“正义”想象的案件,难怪会激起众怒;强调“依法行政”的郝市府,也注定成为过街老鼠。不过,仔细探究会发现,事情远比“大野狼欺负小红帽”复杂得多。

都更计划虽然具有市容、交通、住宅安全等方面价值,终归是私人的投资行为,即便在特殊环境下,可允许排除少数当事人的反对意见,但绝不宜将多数决视为理所当然,不到万不得已,应尽量避免对地主祭出“尚方宝剑”。

回顾都市更新条例“立法”过程,“立委”与官员着重为都更案扫平障碍,固难脱利益挂勾之嫌;但回到实务面,“防蟑”与“拔钉”的必要性却的确存在,“以一家挡一路”也未必公平。

在文林苑个案中,可发现王家明显对自身权益不够了解,在退出计划的最后哨音之前,没有“依法”作出拒绝动作,导致在法庭上败下阵来。但开发商身为意图改变现状的一方,法律制度是否应该赋予更多的义务,去确认计划内所有原住户的意愿?如果必须动用“少数服从多数”,是不是必须确认,已无其他转圜之道?对于集合住宅,或是可能分割的独立家屋,该不该有不一样的规定?这些现行制度的瑕疵,导致并非都更参与者、却依法必须负责拆迁的地方政府,成了舆论抨击的对象。

存在陷阱与瑕疵的制度,往往要在某些不幸者的牺牲中,才会引发社会的关注。王家的遭遇固然令人感同身受,也引发对现制不公的怒吼,但如果本案能促成制度更完善,在公众与个人的利益间,画下更理想的分界线,那么这一场喧嚣,就不能不谓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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