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台海> 海峡评论 > 正文

规范岛内“老人互助会” 保障“老有所终”

www.hyyz888.com 2011-08-02 16:03  台媒 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来说两句

台湾《工商时报》1日针对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发表社论。社论指出,面对老龄化问题,应该有全面性的规划和执行方案。传统的老人安养制度在社会发展冲击之下几近崩溃,民间的“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油然而生,却缺乏相应制度规范,行业内部乱象丛生。寄望相关部门能够顺势修改相关规定,将“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予以严格规范,让不被商业保险接纳的老年人可以用互助保险方式得到适当的保障。

社论摘编如下:

《礼记·礼运大同章》:“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 ,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其中“老有所终”即指让老年人能够安养晚年。老人安养问题对于台湾社会已经不容忽视,因为台湾社会人口老化速度十分惊人。1982年时,台湾地区的老化指数仅14%,去年则已达68.6%,不到30年间上升了54.6%,其中近3年间就大升10.5%。65岁以上老人在99年底人数达248万7,893人,占全部人口的10.74%。按照联合国定义,一个国家(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超过7%,即称为“高龄化社会(Aging society)”,因此台湾不但已经是个高龄化社会,而且还是老化速度极快的社会。老人安养若不及早妥适规划,将是社会安全问题的未爆弹。

对老人安养的重视,绝非只是各党派政客们每逢大选才提的“老人年金”、“老农年金”加码,而应有全面性的规划与执行。当局对老人安养的规划与介入,已经逐渐成为当局的新增天职。2010年的“老人福利法”乃因而制订,其内容范围虽然广泛,但却多为纲领式的指导原则。

传统社会的“养儿防老”,原本是民间自发性的老人安养制度,既不增加当局的财政负担,也让老年人在含饴弄孙中得到尊重、喜乐与照护。这原本是最理想的“老有所终”情境与制度,然而由于社会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兴起,在不知不觉中,这个“养儿防老、含饴弄孙”的温馨制度,已经不可能普遍存在。由于社会变迁的速度太快,传统的“养儿防老”竟有转成“防儿啃老”的现象:老人家不但无法倚靠儿孙孝养,反倒要资助儿孙生计;这样的“蜡烛两头烧”,上焉者的老人家还得善终,下焉者则不时传出子女争产,甚至忤逆攻击老人家的人伦悲剧。此外,在工业化与都会化的大环境下,年轻人在都市忙于工作以求餬口,老人家留守家园沦于贫病交迫,亦时有所闻。

另外,由于人口老化速度实在太快,以及前述“养儿防老”社会安全制度的崩溃,目前占全部人口10.74%的65岁以上老年人,除了领取月退俸的退休公务人员之外,多半都未及做老年生活的财务与健康规划,尤其在防老规划的商业保险上普遍呈现不足现象。并且,以65岁的高龄,从商业保险的标准而言,都是高危险群,常遭拒保,即使被接受投保,其所负担之保险费率也令人咋舌,甚至理赔条件也更为严苛,因此电视广告上的“保证保”老人保单,并不表示“保证理赔”;毕竟保险公司是赢利事业,而非慈善机构。

因此,在没有积极协助、儿女无以为赖、商业保险又像吃角子老虎的环境下,民众只好自力救济。民间的“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乃油然而生,但其中良莠不齐,有真正互助、互惠、互利者,也有以保险诈财吸金者。既然还无法提供完整的“老有所终”制度,就应当对民间自力救济的团体有所规范,至少应有专责管理机关与完备管理法令,而不是平时令其自生自灭,出事时再互相推诿卸责。

事实上,关于保险事业的源起,虽然众说纷纭,但其中最被接受的一种说法,是起源于早期西方宣教士到各处传教,因交通不便、旅程遥远、宣教当地的文化及政治差异等因素,宣教士的生命安全风险极大,因而各宣教士的家庭,定期将教会给宣教士的津贴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互助金,以众人之力帮助遇难之少数人,形成类似今日之互助保险公司(mutual life)或保险合作社,参与者均持有部分之股金。今日的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若健全经营,则与前述保险事业之起源极为近似。

依照现行岛内相关规定,保险业是高度管制的行业,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保险业务者,应勒令停业并罚款。保险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为限。换言之,现行法令允许会员制的保险合作社存在,然而又有规定只允许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保险业,其设立门槛为新台币20亿元。“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要自行设立保险公司来自保,事实上不可行。无论从设立门槛或组织型态,都与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的保险互助本意不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是老年人自力救济的老人安养团体,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功能。与其寄望修改相关规定,不如由职司老人福利的岛内相关部门在“老人福利法”设置专章,将“老人会”或“老人互助会”予以严格规范,对其得办理或不得办理之事项明确条列,并将有关互助保险的部分排除保险法的适用,让不被商业保险接纳的老年人可以用互助保险方式得到适当的保障。

  • 责任编辑:孙靖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