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清流法院发出2024年首例“司惩”决定书
2024-09-06 10:50:26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蔡晓卿 |
分享到:
|
|
江某、汪某均为某汽车公司员工。2021年9月,汪某驾驶公司车辆与受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2022年1月17日,肖某近亲属就本起交通事故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汪某及某汽车公司、车辆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江某、某汽车公司谎称汪某系其个人雇佣的人员,汪某驾驶公司车辆接送他人往返各地的劳动报酬、车辆燃油费、过路费等均由江某支付,并故意隐瞒江某、汪某均为某汽车公司员工的事实。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江某个人承担70%责任、某汽车公司承担30%责任的判决。判决后,江某及某汽车公司提出上诉,共称江某、汪某均为某汽车公司员工,江某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江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江某、某汽车公司虚假陈述,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浪费了司法资源。 经清流法院查明,江某故意隐瞒其与汪某均是某汽车公司员工的事实,并作出汪某系由江某个人雇佣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鉴于江某及某汽车公司在后续的诉讼中作出了纠正,法院综合其悔改情形,决定对江某及某汽车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某及某汽车公司主动缴纳了前述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是每个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做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原则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法院依法对江某及某公司处以罚款,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惩治功能,震慑了失信者,也积极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依法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