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三明频道>本网原创> 正文

点题整治丨三明某诊所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被查处

2024-08-07 17:26:15来源:三明卫生计生监督责任编辑:蔡晓卿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8月7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三明市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

某诊所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0日,将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诊室台面有一张处方笺上临床诊断显示“慢性荨麻疹”,药品显示“注射用人白介素—2注射液”,查看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显示“用于成人转移性肾癌、恶性黑色素瘤的治疗、癌性胸腹腔积液的控制”。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超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的违法行为。

该诊所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诊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温馨提示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对医师用药具有直接指导作用,亦是判断用药行为是否适当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超说明书用药可能会给医疗机构、医师和患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医疗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群众在就诊过程中如发现此类问题线索,请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更多>>三明要闻
    更多>>本网原创
    • 新闻图片
    • 魅力三明
    更多>>重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