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集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伪装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庄园、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养老公寓投资、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1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1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1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1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16.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5.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四、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详解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种植螺旋藻、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以虚假宣传造势,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会员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借口,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友情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五、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当事人的钱款。 2011年4月,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二:自2003年起,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某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xx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2011年至2012年,江苏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4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某某、吕某某等20人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某某、徐某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案例三:刚退休不久的刘大爷买菜时碰见一个促销摊点,正在组织登记免费旅游,包吃包车不收钱。刘大爷登记后第二天跟着30多位老年人到一个度假村,吃喝玩乐了一天。 度假村风景优美,设施齐全,旁边还有一建筑工地正热火朝天地施工。工作人员趁机告诉他们,公司专门投资养老项目,现在正在扩建,可以租赁也可销售,也可先租后售。签订合同后,还可按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返还高额推广费,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等。 很快,刘大爷一行纷纷签订购买合同,心里盘算着能早日入住度假村。不久,公司跑路,一大批像老刘这样,用半生积蓄一心想为自己安排个舒适晚年的老年人们成了受害者。 案例四:当事人吴某在QQ上认识了不法分子,并在其带领下进入高额投资理财QQ群。QQ群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有专业的“老师”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并宣传高额回报的短线金融衍生品。吴某在群中学习了一段时间,也见证了其他群友的高额收益,于是放松警惕,点击“老师”在群发的“投资平台”链接,于2018年3月进行了多笔10000元的大额手机银行支付交易。事后经核查,其支付至的商户实为不法分子控制的某宝下的二级商户广东某健康产业公司,为其进行资金归集的空壳公司,专为不法分子集资提供渠道。 七、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判断投资回报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八、对非法集资活动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九、老年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子女要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交流。 二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的养老机构,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开业,不得提前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住老年人。可以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养老机构应有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要注重养老服务与口碑。 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和需求,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好的养老机构。 四要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