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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老板被判刑

2017-04-17 10:04:44杨水莲来源:三明日报责任编辑:肖晓敏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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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从2004年9月开始,毛某在宁化县城郊乡瓦庄村经营永宁竹业制品厂,主要生产香芯、竹帘、凉席条、一次性筷子等竹制品。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厂自2013年起陆续拖欠工人工资,至2015年已经拖欠工资139118.55元。工人多次向毛某讨要,毛某不但不予理会,还更换住址和电话号码,玩失踪。欠薪工人随即向宁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2015年4月12日,该局发出劳动监察整改书,要求毛某在期限内支付所欠工资。毛某不予理会,也没有在期限内履行。宁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2月2日毛某在广州被抓获归案。2016年2月26日,毛某家属凑齐所欠工资,由宁化城郊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代为发放给工人。

审理: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39118.55元,数额较大,经宁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毛某归案后,已付清拖欠的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基于社会频繁出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的,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了刑法法规,对恶意欠薪这类现象进行了严厉的预防和打击。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方式维权,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了,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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