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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聘无证雇工驾叉车 酿事故两人均获刑

2016-07-11 10:50:28梁民权 王生平来源:三明日报责任编辑:王娇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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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沙县承包经营某机砖厂,其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仍雇佣、安排林某负责厂内叉车的管理、生产作业。林某明知驾驶叉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生产作业。2015年7月4日,林某在该机砖厂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时,不慎将被害人罗某碾压于叉车右后轮,致罗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了被告人近亲属的谅解。

审理: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仍雇佣、安排其管理、生产作业;被告人林某明知驾驶叉车需要取得资格证,仍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生产作业,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林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林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评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一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二是负责指挥、领导生产、科研、作业活动的管理人员。以本案警示使用特种设备的公司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损失大量的赔偿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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