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男子无证醉驾身亡同桌酒友被判担责
2015-12-21 10:14:22孙海龙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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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10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罗某某、汤某某一起吃夜宵,罗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先后加入饭席。席间每人各饮用劲酒1瓶。次日零时许,大家散席,被告杨某某提前几分钟离席,散席后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盖宁线2KM+650m路段时驶出路边,摔倒并被压于车下,致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坏和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9.97mg/ 100ml,属醉酒驾驶。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深夜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放任危险的发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罗某某、汤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张某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并明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劝阻、制止义务,也没有尽到护送或通知其家人义务,被告杨某某虽提前几分钟离席,但对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仍负有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故共饮人对张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连带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决四酒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858元。 评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喝酒出事者与同行酒友之间有直接关系,酒友便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以下几种情形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酒友是要担责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喝酒等;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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