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撒泼泄愤损毁6辆小车玻璃触法
2015-08-31 15:15:47詹友珍 洪 蕊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肖晓敏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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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3月3日凌晨1时许,因容留卖淫、故意伤害已是两次获刑的被告人严某与几个朋友在外喝酒吃饭。酒后严某送完朋友后准备坐摩托车回家,因其未能拦到摩的,且在路边等候时不慎被一块石头绊倒。严某起身后,越想越生气,为发泄不满情绪,看到一旁停放着几部小轿车,顿生砸车邪念。随后,用石块先后砸烂停放在路旁的6辆小型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子后视镜。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价值计人民币1.02万元。 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2万元,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评析: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严某酒后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将为自己酒后莽撞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喝酒要适可而止,切勿因贪杯而做出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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