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收治,乃是中国精神病院的操作惯例。但精神病人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浓重的权力制裁意味的“强制收治”,无疑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据报道,《精神卫生法》将作出规定,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在医生诊断后,再设一道复核关,对病情做全方位的鉴定,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
就像死刑复核程序一样,对公民的生命权与人身自由的处置,多一道复核程序,如果不劳民伤财,自然是大快人心事。问题是由谁来复核。据看过《精神卫生法》最新草案的黄雪涛律师称,复核者仍为精神病院的医生。他们固然与诊断者不是同一人,但同在一个屋檐下,是否有纠错的内在动力呢?要知道,工作上的利害关系很容易压倒职业伦理。从法理上讲,这里完全适用回避原则,复核者至少应为其他精神病院的医生。谁敢奢望每个城市都建立一个中立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呢?
这么一说,设立复核程序的意义只是聊胜于无,并不能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所以黄律师认为草案很糟糕,不排除出现“恶法”的可能,立法还不如不立法——最后一句当然是气话。不过,二十四年磨一剑,如果磨出的法只是对丑恶现状的默许,而不具丝毫纠正与指引作用,这样的立法,惟一的正面意义就是使人们对立法者和法治前景感到沮丧。
我不认为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此中之弊。但拥有敏锐的意识是一回事,能否反映到法令里则是另一回事。在中国,法律问题从来就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尤其是精神病人的被强行收治还牵扯到上访等社会现象。对精神病人的处置,凸显出一种权力思维,“强制”正是这一思维的中心词。
报道里说,是否可以考虑向一些西方国家学习,将判定一个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强制收治的权力,从精神病院手中剥夺,交给公安机关?
实际上这在中国并不鲜见,如邓玉娇案。案发后,湖北巴东警方从邓玉娇包内搜出了抗抑郁药物,便将其送入恩施州优抚医院。公安机关没有精神病人鉴定权都敢这么做,如果赋予它们相应的权力,邓玉娇们的下场,恐怕就更加不堪了。
上访者与邓玉娇们的归宿可能是精神病院,这是一些地方的公权部门对现行秩序反抗者的定性。所折射出的权力思维,其实潜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底。当你与对方交流,如果认为他逻辑混乱,缺乏常识,无理取闹等,也许会骂他一句“神经病”。尽管一句无意识的骂人话不会损害对方的人身自由,但这一时刻,你的做法的本质与巴东警方并没有什么差异,均遵行一种简单粗暴的专制主义思维。后者表现于权力,而你表现于言辞。当你判断对方为“神经病”的时候,你就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者。
这种思维的风行,比一部恶法的诞生还要令人惊惧。在这种思维的统治之下,我们随时可以骂他人是“神经病”,正如我们随时都会成为一些地方公权力眼中的精神病人。
所以说,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祛除权力思维的流毒。后者一日不除,即便《精神卫生法》完美无缺,仍可能被弃之如敝屣。
(作者系青年学者)
">阿华/图
被诟病多年的精神病院收治乱象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日前,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6月16日《南方日报》)
对精神卫生法最新草案,有学者称,“草案已经历经24年的修改,当务之急是如何避免与制止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这说到点子上了。
从此前深圳女子邹宜均、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送进精神病院的典型案例就可看出,当前精神病院收治太过随意。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院坚持“谁送来的,就对谁负责”,而没有责任去认定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当病人成了“财路”,医院就会先假定其为精神病,收了之后再做诊断。这显然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基于此,舆论不断呼吁精神卫生法对此应有明确条款,对医院唯利是图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增强诊断和收治过程的监督力度和透明性。
而对公权力的制约更不能懈怠。现实中,“精神病”已超出医学范畴,成为一些地方打击“刁民”的“有力武器”。比如山东新泰上访农民孙法武被当地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软禁后,打着“精神病”的幌子作掩护,就是不让他出院。
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当事人或其家属因为“精神病”而失踪的,也屡见不鲜。可见,如何约束公权力的运用是完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一个迫切问题,因为如果权力之手具有不受制约的力量时,每个公民都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
要抵御这种无端被送治的恐惧,就必须赋予每个人证明自己不是疯子的权利,这需要让攸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讨论,能得到公众最广泛的参与,而不是闭门造车,让一小部分专家自行其是。只有经历了最广泛充分的博弈,才有望收获一个成熟的、得到最大认同的理性法案。
">近年来,精神病人制造的伤害案、杀人案乃至灭门案时有所见。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系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警方也对这些特殊“嫌犯”毫无办法,对受害的家庭而言,法律正义远不能弥补近似天降横祸的伤害。
上面是该收治的精神病人没得到收治,现实中也有不该收治的正常人却被收治的例子。媒体近期披露的两例个案中,深圳女子邹宜均,被与她有利益冲突的母亲和哥哥送进了白云心理医院。而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与他有利益纠纷的妻子送进了广州市脑科医院。事后都证实,他们并非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领域中的这些乱象,经司法界、卫生界及公共传媒的多方疾呼,虽然广受关注也引起了一些职能部门的重视,但相应的制度推进依然步履维艰。这其中,最为人期待又耐人寻味的,莫过于《精神卫生法》的“难产”。从1985年起着手起草至今,24年过去了,仅有一份至少已经15次修改的草案。可就是这份“草案”,涉及的利益各方还在争论不休。
据媒体报道,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其中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医生复核,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疯人院”。有法律人士言辞激烈地指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不管如何设立“复核程序”,都无法回避病人病情的最终决定权在医生——而不是在病人自己这一现实。在专业领域由专家说了算,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一大趋势。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当然应该由精神病专家说了算。问题在于,谁是“精神病专家”又由谁来说了算?而且,有精神病也并不等于应强制送院。在精神病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应否入院治疗总该有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又由谁来说了算?
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来自美国的一份资料显示,近七成美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问题,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经常去看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我不是专业人士,但不管是对心理医生还是精神病医生而言,他们的治疗对象都能够被称为“病人”吧。显然,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不需要被强制入院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中国约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其中1600多万人为精神病人。这大概不能作为中国人比美国人精神更健康的一个论据,可能是依据不同,也可能是标准不一,我们无须去探究。但数字本身却说明我国对精神病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先关注能否吃饱当然是人的第一诉求。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精神卫生问题理应得到国家重视。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积极筹备,并搭建利益博弈平台,实行开门立法。哪些精神病人应该被强制入院以防止其危害社会或危害自己,哪些精神病人应该在家由其监护人小心看护以及哪些人只是个性偏执还算不上是精神病人,这些都应有个国家级的标准了。否则,以精神病之名将老公或老婆送去强制治疗,让其有口莫辩,加害人反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家庭财产,这样的人伦悲剧就不会只是文学的创造。
">今年两会期间曾有报道说,中国7%的人口患有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数超过1亿人。即使按保守数据,严重精神病患者也已超过千万,其中数百万人已经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精神病院的形象正在发生扭曲,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个正常人由于各种原因被他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居然轻易就能办到,类似个案时有发生,如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身体健康,却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30天,深圳女子邹宜均受哥哥姐姐设计,被暴力绑架送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人亟须司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精神病院也需要司法来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代议制国家,一部法律的出台都需要各方利益代言人的博弈,虽然精神病人很难从自身人群中产生代言人,但也不能因此在精神病法律出台的过程中漠视他们的正当权利,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也需要法律杜绝精神病强制收治被滥用的可能。
精神病院未能严把入口关,原因有很多,如绝大多数医院收入主要来自数额不足的财政拨款,经济上捉襟见肘,所以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草率收治病人,对此,政府财政需要加大对精神病医院的投入力度,应当明确公办精神病院的公益性质,在财政上进行省一级垂直管理,避免医院因财政拨付而受到种种掣肘,取得一定的独立性。但根本的,还是因为我们未能有一套规范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显然,《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精神病鉴定复核程序意在填补此空白。
不过,复核程序如何做到科学、透明、公正却非易事。就拿当下的医疗事故鉴定而言,其实也类似于一种复核程序,但是它对于医疗纠纷却常常无能为力,有时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精神病复核要树立公信,需要在程序上进行更缜密的设计。
如,复核程序不宜由个人主导,应由有关专家、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履行这一职能,委员会成员通过公开程序严格筛选,并有固定的任期,不可随意撤换。为排除地方人为干扰,这样的委员宜在省一级成立,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确保其运转的独立性。“准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提请复核权受法律保护,精神病医院应该明确告知并提供便利,若精神病医院或其他部门从中阻碍、压制,须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刑责。倘若“准精神病人”或其家属对复核程序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可以通过启动异地复核等方式,做出维持或撤销复合结果的裁决。
精神卫生问题是一个公共性问题,而不简单是家庭和个人问题。对于这样一个牵涉广泛的公共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病人权利,也要防范医院滥权,因此,让精神病鉴定复核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至关重要,期待《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能拿出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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