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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北京人牛玉强在1984年“严打”时,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牛玉强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时,两次减刑,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方称,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其余刑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牛玉强被称为“最后流氓”。(2月22日《新京报》)

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这样的判决以现代法律的标准来衡量,无论怎样都有着“轻罪重判”之嫌。对“抢帽子”的判决究竟该有多重,当今的法律条款有着明文规定,如果以抢劫罪判处,按案件中的所抢物品的贵重来量刑,恐怕最多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判决时间为1984年,当事人牛玉强正好撞在我国第一次“严打”的“枪口”上,按照监狱管理方称,保外就医逾期也将计算在刑期内,“最后流氓”也许还得在牢狱中度过近十年的时光。

“流氓罪”作为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按当时的司法解释为,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抢帽子”在当时被定性为流氓罪,再加上正赶上国内第一次“严打”,牛玉强被判死缓也无可厚非。但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删除,按理说法律条款修改,相应的罪名及量刑标准也应该适时进行评估或调整,否则坚持以“旧法”执行到底,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尽管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讲究罪刑初定,但在新的形势下,根据新刑法定罪量刑显然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倘若“新法”出台后“旧法”仍然行使其权利,“新法”的权威性何在?这显然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党的思想路线要求“与时俱进”,法律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自然也需要“与时俱进”,唯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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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牛玉强在1984年“严打”时,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后服刑期改至2008年。因患严重肺结核,牛玉强于1990年获准从新疆石河子监狱保外就医,并在北京娶妻生子。直至2004年4月,牛玉强被重新收监。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方称,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28天未归,其余刑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媒体据此将牛玉强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围绕此案的争议至今仍在持续,多位法学界大腕坚称原判有效,牛玉强应回监狱服完刑。他们的理由主要在于,一个生效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流氓罪”和“严打”是历史问题,虽然今天看来对牛玉强的处罚过重,但这种认识不当溯及既往。

上述分析不无道理,裁判必须具有确定性,否则司法权威无从建立。但裁判的确定性并不是绝对的。类似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这样的冤案,有生效裁判在,也得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重审改判。

牛玉强到底冤不冤呢?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载明了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并没有法医伤害鉴定。就是根据这两起“犯罪”,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判决上看,牛玉强的“流氓罪”至少在事实上并不清楚,证据上也不充分。判决中所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居然连具体时间都没有查证。第二起伤害案又没有对伤者进行司法鉴定。以如此粗疏的证明,怎能认定牛玉强犯罪并定刑?当时的中国刑法虽然有“流氓罪”,但定罪量刑也不能罔顾事实,当时也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清楚是法律判断的前提。你总不能用当年“严打”都是这么办案的来证明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吧!倘若如此,对1978年之后的平反冤假错案,又当作何解释?


再说牛玉强保外就医时“逾期未归”问题。按新疆监狱部门的说法,收监之前,罪犯牛玉强及其具保人和当地派出所从未向监狱汇报其有关情况,监狱多次发函要求牛回监办理续保手续,并向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及当地派出所发函要求协查牛玉强,均未得到回函,石河子监狱两次上网对牛玉强追逃。其间,2004年2月,朝阳分局回电话告知,“牛玉强患结核病,在家不能动。”监狱派员前往牛家调查,否定了朝阳警方的说法。

可以看出,牛玉强的“逾期末归”,既有监狱部门的失职,也有北京警方的失职。监狱部门既然多次发函未有回音,理应前往牛玉强的保外就医地进行调查。但事实却是,这一调查一直拖到2004年。朝阳警方对新疆监狱部门的来函不予回应,对网上追逃疏于调查和通报,也是导致牛玉强“逾期末归”的重要原因。而这种异地警方协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实与牛玉强本人无关。除非有证据证明,牛玉强收到了监狱或警方的回监服刑通知却拒不执行。即便那样,逾期未归的责任也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而在这宗备受关注的“流氓案”中,所有的责任似乎都被强加到牛玉强一人身上了。如此模糊责任糊涂处理,与当年法院仅凭模糊的事实判案并无二样。

都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不管牛玉强是不是“最后的流氓”,他都需要正义的光辉。“流氓罪”已在刑事立法中消失,司法校正机制不可再“流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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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牛玉强在1984年 “严打”时,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后服刑期改至2008年。1990年,牛玉强保外就医,2004年4月被收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表示,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近12年未归,其刑期顺延至2020年。牛玉强的委托律师周泽向农八师监狱局发函,建议将牛玉强逾期时间计入刑期。 2月21日,周泽收到对方回函,表示坚持顺延刑期。周泽再次致函新疆监狱部门,申请重新裁处延刑期决定。(《新京报》2月22日)

“流氓罪”不见了,但是“流氓罪犯”居然还在监狱中呆着,现实上演了一场真实的黑色幽默。而且,这事经过律师的几番努力,媒体的多次曝光,仍然无果。

牛玉强之所以被重新投入监狱,是因为监狱认为他在保外就医到期后超时未归。问题在于,监狱方面虽然采取了网上追逃、发函协查、发通知等行为,然而,在长达12年时间里,他们却从来没有到牛玉强监外执行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监狱方面在没有及时将牛玉强收监方面存在过错。对于并无多少法律知识、每月坚持向当地派出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的牛玉强来说,他根本无从知道自己保外就医是否到期,以及到期后该怎么办。国家机关怎么能将自己的失误强加于一个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呢?

对“最后的流氓犯”进行收监,也不符合普通人心目中的正义观。正如我们所知,所谓“流氓罪”早在1997年修正《刑法》时已经取消了。在1997年前犯有“流氓罪”的人,如果在1997年后审判,只要没有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按照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不再认为是犯罪,法院也不会判处其刑罚。换句话说,牛玉强若在1997年以后审判,可能就判无罪。

如果对此还有疑问,不妨让我们都走进美国学者罗尔斯布置的“无知之幕”。在“无知之幕”中,罗尔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假设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幕布后将扮演什么社会角色,然后针对某个角色,让大家讨论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在“无知之幕”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牛玉强这样的“最后的流氓犯”,相信没有人会让他继续坐牢,因为打击他对社会已无意义,反而对他本人造成额外的惩罚。

人们只习惯于在审判中体现矫正正义,却忘记了在刑罚执行中,罪犯也应当得到矫正正义。恰恰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也有这种执行中矫正正义的工具——特赦制度。周泽律师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建议书,建议对牛玉强予以特赦。特赦牛玉强不仅对个案进行了矫正,让“最后的流氓犯”得到正义的救赎;而且更有利于激活这一沉睡已久的制度,让刑罚执行中的不正义都能普遍得到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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