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警方通报了“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的新进展,当事人之一陈艳(化名)的卖淫行为已被“查证属实”,她与其他三名嫖客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及治安罚款。另一主要当事人刘仕华,也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次治安处罚,显然是为进一步审判刘仕华提供证据。既然刘涉嫌容留卖淫罪,总得有证据支持。这类证据,仅仅是其本人供述当然不够,而必须有卖淫者证言、三个以上嫖客证言及相关治安处罚文书支持。
治安文书是可以支持刑事审判,但问题在于,其正当性何在?警察“抓嫖”向来以抓现行为主,当天除了撞上门的“王某”,并没其他嫖客在场,昆明警方又从哪里查到三个嫖客的信息,并据此断定他们嫖娼?行政执法也讲证据,尤其是行政执法结果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后果时,说明相关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就更重要。
昆明警方一定觉得很委屈。既然已经说明刘仕华夫妇“掉包”作假的“真相”,又跨越千山万水抓来三个嫖客,并已对涉嫌违规执法的警察与巡防作出处理,为何仍难换得公众谅解?
道理很简单,就是昆明警方的做法,总给人以用公器泄“私愤”,甚至是“报复性执法”的感觉。“调包”消息曝光前,刘仕华夫妇一直要求警方赔偿,理由是女儿名誉受损,家人受伤。接着,风云突变,警方突然获得新证据,证明刘仕华夫妇容留女儿卖淫,甚至调包作假,刘仕华一家也因此或被刑拘,或被治安处罚。
上述结果出现后,昆明警方有人欣慰地说:“看来我们案子没有办错”。正是这句话,暴露出其真正的逻辑:证明警方没错的好办法,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错,就能用犯罪嫌疑人结果上的大错,抵消警方程序上的小错。因此,只要努力证明刘家的罪责,罚款创收、粗暴执法,就是微不足道的“小过”了。更关键的是,一旦刘家容留女儿卖淫的情况查证属实,昆明警方之前的负面形象就能得到扭转,伤人导致的民事赔偿,就更无须考虑。
可昆明警方查得越得力,公众却越认为其“动机不纯”,尤其在牵出三个嫖客后,不少人更认为昆明警方用力过猛。事实上,就连早先规定执法机构“违法才赔”的《国家赔偿法》,6月22日进入全国人大二读时,也已删除上述内容,规定只要公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既然如此,把刘家有罪和昆明警方免责画等号,只会让后者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起案件事实本就简单,又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能有什么侦查秘密?如果真想树立公信力,昆明警方不如原原本本回答公众疑问:是什么证据认定刘仕华夫妇容留卖淫?又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为什么之前公布的嫖客姓名、籍贯与此次不符?排除刘仕华与警方的“私怨”,相关证据与情节真够定他罪吗?只有认真回应这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追究责任,公众才可能最终满意。
">随着“小学女生卖淫案”的惊人逆转,已经处于主动地位的官方,对最早报道此事媒体的整肃也开始了。我没有看到两家媒体的致歉内容,最可能的是报道事实的失实。通常情况下,媒体报道失实只要不是诽谤或诬陷,或是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道个歉就可以了,至于处理责任人员那是媒体内部的事情。但此次不同了,对方是公安这样的强势部门,特别是报道给当地政府造成极大的负面政治影响,带来好多麻烦,对媒体开刀问责就是必然的了。云南本地两家媒体当属这种情况。
就“小学女生‘卖淫’案”看,两家当地媒体报道失实之处可能是,轻信女孩家长的谎言,将其中一个已不是处女的女孩误认为处女,这就有了“处女卖淫”的噱头,增加了事实的荒唐性。再一个就是未能看出女孩家长的“掉包计”,事实上为策划作假者推波助澜。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恪守这一准则的媒体出现这种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教训,值得警醒。但需要指出的是,两家媒体同犯一个错误,很难说是主观故意。(这在警方的结果通报中也认为是“欺骗媒体”)同时,记者采访毕竟不同于公安或检察机关办案,可以强制调查,可以上“手段”, 部分事实有出入有时实在是难以避免的。事实上,警察在起初的办案中,也未能查出来,这才有了后来的协商补偿刘家等。可见,最初受欺骗的不仅是媒体,也有警方。应该说,警方错抓人、粗暴执法等基本事实存在,媒体的报道至多是被欺骗后的部分事实失实,而不是全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媒体大动干戈,给人的感觉是关起门来打小孩,将前一段舆论谴责的积怨迁怒于惹起事端的媒体。
地方媒体首先是地方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云南本地两家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是否可以这样说,刘家两姐妹被以“卖淫”为由错抓就错抓了,身心受到侵害就侵害了,或者至多给些补偿,那些粗暴执法的公安则相安无事?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正义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看,云南两家媒体对此事的报道首先是出于申张正义,其次是对弱势的刘家两姐妹的舆论救济,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当地依法治国的建设。云南和昆明官方首先应该做的是肯定两报的做法,然后,才是指出报道的失误,以及误导舆论的后果,而绝不应该大动肝火,拿媒体问罪。
“关起门来,民主就死了”,这是曾报道过九任美国总统的海伦?托马斯说的,她还说:“新闻记者,是公众信息的提供者,他们是民主的看门狗。没有知情的民众,就没有民主可言。对当权者提出尖锐的问题,并且督促他们真实、完整、诚实地实践他们对公众的承诺,是记者和编辑的使命。”这个西方记者追求的信念,同样适应于中国的媒体和它的从业者。地方官员当然应该有自己的立场和信念,但强迫媒体和记者完全围绕他们的立场展开工作,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分工的,也是同新闻伦理相悖的。用打压的手法胁迫媒体与他们同处一个“战壕”,等于关起门来营造一个“独立王国”,门关住了,民主也死了。
其实,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对头。没有民主的社会是暴君统治的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不依法治国的社会,民主永远处于无序状态,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她们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集权统治,最匮乏的是民主,到今天,最不缺的是将所有强势的政府行为误以为是依法治国。这时,民主的看门狗——媒体的作用就尤为可贵了。就以“小学女生卖淫案”说,无论此事给当地造成多大的政治影响,官方、警方、当事人以及媒体,都在这一事件中得到警醒,受到教育和启迪,而且受益的是所有关注过这件事的人。
如果,仅以媒体的难以防止的部分失实报道,就让媒体从此噤声,显然是很不明智的。不披露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而很多时候缺乏舆论的监督,问题会愈演愈烈。许多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民众不懂法,是缺乏舆论监督的官员权力太过张狂,导致的“官逼民反”。
在西方国家,媒体可以捕风捉影地报道官员,官员还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还得笑脸相对。美国最早的新闻工作者约翰?彼得?曾格由于批评纽约殖民地政府被抓,但陪审团却驳回了他犯了所谓的“煽动罪”一说。曾格的律师帮忙打赢了这场官司,他最后的辩词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赋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有揭露和反抗不受控制的权力和自由……不论是用说出还是写出事实真相的方式。”“有揭露和反抗不受控制的权力和自由”是个具有普世价值,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所以能否善待媒体和记者,特别是出错的媒体和记者,不仅仅是个别官员是否具备执政智慧的问题,更是一个地方如何推进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大问题。
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也是个脆弱的东西,任何时候对民主的呵护都不过分。在中国,呵护民主首先是呵护媒体,因为他们是公众信息的提供者。而有着官方色彩,看似有话语权的媒体,在官方强势的公权力面前其实是弱不禁风的。
">在转型中国,有些事情之曲折离奇,只怕好莱坞的编剧们也要叹为观止,甘拜下风。在案件调查仍在继续进行之际,我们不妨将罗生门般的剧情暂且存疑放下。有舆论对此案的持续监督,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信息,包括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披露。这里先以警方的最新调查结果为言说的事实基础,笔者就此想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刘某的策划如此容易得逞,而媒体又是如此容易被欺骗,群众更是如此容易被误导?
就像是消费领域中的“知假买假”,要想通过买假获得高额赔偿,就得先认定假货的存在。如果没有假货,知假买假也就不可能发生。本案中,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就要先有警方执法的“简单粗暴”。否则,刘某等人也将无机可乘,从而失去要求补偿的机会。
而要顺利获得补偿,就得先把事情闹大,并操纵媒体向警方施加压力。为了操纵媒体,就得先制造出若干新闻卖点,以争取媒体的支持。按警方提供的事实,刘某等人制造的新闻卖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警方抓错了人,错误认定了“处女卖淫”;二是警方执错了法,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假如刘某虽然用“小学女生”换下了“卖淫女”,而民警和巡防人员目光如炬,明察秋毫,在现场执法时就揭穿了刘某的“策划”,那么,这以后的种种根本就不可能发生。问题就是,为何巡防队员当时却没有及时发现涉嫌卖淫的少女已经被调了包?再假设警方当时虽然没有发现人已调包而抓错了人,但只要文明执法,认真调查,真相也就不难找出。可惜这些涉案的派出所巡防人员在执法中却没有那么文明,连官方通报也承认:执法人员的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与嫌疑人方发生冲突,并致其中一人左胸第7、8肋骨骨折。
从事实的反推中,我们可能还很难看出些什么。但要想到刘某的“有意策划”是在公安认定“处女卖淫”之前,我们不免要惊讶于刘某对社会心理和警方执法现状的精准把握。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性的“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已经成了众多民众心中的“刻板印象”。多数网民倾向于相信荒诞的“处女卖淫案”就是警方滥权的结果,这正预示着警方公信力的丧失。
挽回司法公信力,减少“处女卖淫案”中的重重迷雾还得依赖文明执法。否则,这样的“有意策划”索赔案,可能就会像“知假买假”那样逐渐多起来!(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云南“小学生卖淫案”,近日峰回路转,“原告”变成了被告:9日昆明警方通报,此案系由当事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确实存在卖淫行为,“处女”的检查也存在造假,欺骗了媒体,误导了大众。“女生”父母目前已经因为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6月10日《新京报》)
这个极具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让“主流民意”不知所措,虽然不太接受,但已很难提出合理的质疑。从公关的角度说,警方强调了“原告方”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并且还有前科等事实,降低对方证言的可信度,在公众舆论上赢得了加分。回到司法领域看这个事件,司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性”,这并不等于“事实真实性”。剥离云里雾里的真相,单从法律角度看,即便当事警方站到了“原告”的位置上,一些自身问题也不能回避。
首先,警方称刘仕华容留女儿“陈艳”卖淫,招嫖王某某之后,发现门外有巡防人员,便让15岁的小学生刘某某换上“陈艳”的衣服,故意让执法人员抓错,“有意制造事端,逃避查处”。其实,换句话说,就是警方抓错了人。尽管刘仕华他们的行为“狡猾”,但“法律事实”就是,警方将两位并未卖淫的小学生抓了起来,制造了冤案,其中一人未满14周岁,完全不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追究,而且按警方自己的说法,抓捕时“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这事实上已对未成年姐妹造成了伤害。
行政法的理念就是制止公权的滥用,所以必须一视同仁地保护好人和“坏人”,当“坏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之时,所有好人也会在危险之中。
第二,刘仕华他们作为父母犯法,孩子却是无辜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政府必尽的职责,当事警方不能忽略。父母的罪行是父母的,应由他们自己承担;现代法治已经明确禁止了“株连”,孩子不应为此被烙上红字。根据报道看,本案中“陈艳”属于卖淫违法行为,刘仕华等构成容留卖淫的犯罪,但刘氏两姐妹没有违法犯罪,且刘某某在家长的指使下换上“陈艳”的衣服,迷惑警方,也不能构成犯罪。客观地说,在抓捕时当事警方尚未了解真相,错抓了刘氏姐妹有情可原,但在事后的调查中,不应忽略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对当初办案时的“粗暴”,需要有明确的说法,比如道歉。
按警方的通报,刘氏姐妹中有一人处女膜已经不完整,而“处女不完整”不代表女孩子不是处女,这有可能是由外伤、激烈运动造成的;就算女孩不是处女,也不代表其从事了卖淫,或者品质上有什么“不贞”。而在警方的通报之中,并没有注意将刘氏姐妹和她们家的卖淫犯罪活动加以区别,普通人的感受是刘氏姐妹也是违法活动的一部分,构成“株连”,这是有违现代法治的。
然而,当地警方在通报中表示“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包括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都没有提及对未成年姐妹的伤害,更没表达对她们伤害的歉意。
站在宪政法治的角度看,公权机关天然地被“有罪推定”,即使处女鉴定有假,即使有所谓“刁民”敲诈政府,政府应做的除了依法处理敲诈者,更要用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来自证清白。而且,父母是父母,孩子是孩子,父母的法律责任由他们自己承担,但孩子受到的伤害也不应全由其父母负责。
">且看警方列举的证据:在警方实施抓捕时,故意让另一女儿刘某某冒充实际卖淫者“陈艳”,使警方抓错人;为获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处女证明材料,误导媒体;特别指出“唆使女儿卖淫”的刘仕华的前科——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据此,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并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
的确,刘仕华的犯罪前科,冒名获取虚假证明的案情,足够让人们将信任的天平倾向警方。甚至,连“女生”卖淫可能也确有其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刘某造假等行为有着确凿的证明,但事关“女孩是否卖淫”这一案件核心点的证据却始终处于缺失状态——警方始终没有抓住现场卖淫的证据。也因此,仅凭以上间接证据就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无异于前期警方紧盯的那张处女膜认定,就和不是处女就是妓女一样可笑。放在此处则可解读为,将刘仕华的犯罪前科、伪造处女鉴定作为认定“女生存在卖淫行为”的必要证据。这两个悖论的共通点是,都想通过一些无关核心的间接证据,避重就轻地断定当事人有罪。
从此似乎可看出,身陷“处女卖淫案”舆论漩涡的当地警方,比当事人更急于自证清白。这也或可解释,为何警方在通报中一再强调刘仕华涉嫌处女鉴定造假,甚至将其犯罪前科也醒目标示出来。为何一桩以是否卖淫为核心的案件,最后却定性成刘某有意策划的恶劣事件?从中,我们或可窥见一条暗藏的公权滥用链条——前期仅凭道听途说,在没有抓住现场证据的情境下,就滥用权力抓人;中途要求再次鉴定处女膜,试图以处女膜作为是否卖淫的证据混淆视听;最后急不可耐地拿出一串间接证据,认定卖淫罪成立。
在这样的权力滥用思维之下,很难想象,倘若此事件中刘仕华伪造处女鉴定,不过是因为女儿无意造成了处女膜损伤,而自己又急于自证清白的无奈举措;所谓故意让女生冒充实际卖淫者让警方抓错的行为,也不过是让不同女儿送客人的无意之举。那这些列举出来的所谓证据,不就是谋杀无辜者的权力匕首么?而谁又敢肯定,我们不会是下一个无辜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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