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久前发生的邓玉娇案,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通知,规定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 “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湖北日报》6月2日报道)

客观地说,上述“四不准一严禁”,在其他党纪、政纪中恐怕早有规定,并无新意。发这个通知,主要还是邓玉娇案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一种应急态度。这样的态度很好,但要真正落到实处,我以为还有很多“禁娱”之外的工作要做。

前几年,江苏省政协委员王雨时向省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反腐倡廉应加强监管公务员中的高尔夫球运动会员。但是,当年某省委书记还在亲自动员一批厅级以上官员,参加组建本省的高尔夫球队,以应对高层交往活动的需要。

很显然,前者是从反腐败角度提出的建议,而后者是从有利于高层交往、更方便工作的角度提出的。前者要否定,后者要鼓励,昭示了其中更深、更复杂的社会原因。

由于当前招商引资之类的经济行为,政府还是第一主体,不少因此而产生的交际应酬,还要由官员出面;此外,上下级之间的交流,还有着太多的感情因素需要各种各样的介质来“润滑”,而交际应酬又不能不顾及“时尚因素”。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务员的娱乐行为到底是在“为公”还是“为私”,往往搅在一起难以分清。上述“四不准”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禁娱”,而只是针对“营业性娱乐”和“公款”,但是现实中情况复杂,很难保证上述规定不被架空而边缘化。

按国际惯例,手握公权的公职人员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场合,被曝光后是要引咎辞职的。可在国内某些地方,官员们似乎没有什么“不该去的场合”。常常听到“反腐败也需要一定条件”的说法,现在看来,政府身份、职能真正回归到公共管理属性,才是反腐败最该具备的条件。

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让官员们远离“交际”,明显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将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或者做出多少的让步?

反腐也好,“禁娱”也罢,恐怕不是止于义愤的几句声讨、敷衍了事的几条规定所能成事。必须承认,现在的经济框架和官员自律状况下,反腐工作和经济工作在逻辑上的两全,本身就是一个有待厘清的沉重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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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件的关注度实在太高了,看着这么多评论,笔者觉得实在该出版一本《邓玉娇案文集》。

理由如下:邓玉娇案有点像周老虎。周老虎案息止纷争后,有远见的出版商马上就推出有关图书多种,仅笔者在书市所见,就有《华南虎网事:一只老虎的蝴蝶效应》(广东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虎门之争》(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两种,据说销量还不错。

也许有人认为周老虎案横跨两年又几个月,而邓玉娇案才过去10多天,关键是还在发展中。言外之意是出书太早。其实大错特错,因为就现有的新闻、图片、视频、评论等资料来看,不说出一本书,恐怕出10本也差不离。出名要趁早,出书赚钱同样道理。

至于如何进行策划包装,不妨向周老虎事件的图书策划者取取经。笔者只想勾勒一下出版《邓玉娇案文集》的价值或现实意义。

一、无疑是新闻从业人员从业训练和时评作者如何选取新闻评论角度的绝佳案例和宝贵教材。现在书店和书市上有不少指导新闻写作方面的书,而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特别是刚出新闻院校的大学生往往不得其法,不解其味。此时如果能出版这本书,一定会使他们的新闻写作水平有质的飞跃。

二、大大拓宽业余文学爱好者的创作思路,激发他们的写作灵感。仅笔者从网络上了解的,以邓玉娇案作为创作素材的各种题裁的文学作品可谓俯拾皆是。诸如古文版《烈女邓玉娇列传》、现代诗歌版《写给邓玉娇》、小学生作文版 《向邓贵大叔叔学习》、讽刺杂文版《论邓贵大的死掉》,此外,还有小品版、相声版、山东快书版等等,不一而足。

三、对促进全民普法教育有很大帮助。比如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什么情况是强奸未遂或强奸中止,再如什么叫涉嫌故意杀人,什么叫过失杀人,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等等,以前的普法宣传教育,一些老师要我们死记硬背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很难入脑。而从邓玉娇案发至目前为止,我们牢记有关法律条文,增强了法律意识。如果出版商能将邓玉娇案发这十几天来涉及法律方面的新闻、评论搜集编辑于书中,供大家学习参考,对全民普法教育一定功莫大焉。

当然,还有一个最直接的意义——— 这几天,巴东真牛,在强大的质疑面前,依然是“刀枪不入”。如果真出个 《邓玉娇案文集》,不知道他们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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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巴东政府网上高调宣布邓玉娇母亲与两位来自北京的代理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夏霖说自己 “被打了一闷棍”,24日上午才“回过神来”。夏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第二篇声明,称:“老子也是高仓健式的人物,无论如何,都将耗在巴东。”(5月25日《广州日报》)

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在巴东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警方面对的不是狡猾老练的犯罪团伙,不是精心设计的层层圈套,应该说三个小时甚至30分钟,就可以把案情剥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到现在十几天了,还是扑朔迷离,还是前后说法不一,还让全国的网友在绞尽脑汁地“猜猜猜”,到底为何事?

也许有太多的人 “插足”,案件的侦破迷雾重重,要么节外生枝,要么变幻无常,每一步进展都暗藏玄机,抖出来的“包袱”,让人惊诧万分。连来自北京的大律师都 “被打了一闷棍”,而且不知道对手是何方“高人”。然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北京律师夏霖发誓要 “耗在巴东”,全国各地稍有良知的媒体和民众,也决计要“耗在巴东”,成为邓玉娇的“亲友团”,成为法律和正义的“声援团”。

拿什么拯救你,我们的邓玉娇?难道你就是传说中的“白发魔女”,天生仇视男人,刀杀男人不需要任何理由?难道你天生就不食人间烟火,面对“特殊服务要求”,不知道选择屈从,或者主动投怀送抱,打情骂俏,做一个让自己披金戴银的“小姐”?

拿什么拯救你,我们的邓玉娇?难道你是巴东的“剩女”,没有一个爱你疼你,替你喊冤叫屈?难道神圣的法律在巴东这块土地上失去了效力?

拿什么拯救你,我们的邓玉娇?拿什么拯救你的坚贞你的刚烈你的年轻生命?拿什么拯救巴东的正义?拿什么拯救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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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理想的状态,无疑是警、律双方同时提供有效信息,令公众知情权获得充分满足,由法院做最终裁断。一方姿态得当,措施得力,就可赢得主动,令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无话可说。而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任链条的断裂。

挺身抗暴,愤而杀人,这是公众为邓玉娇抱不平的主因。闪烁其词,前后不一,也导致人们诟病当地警方的作为。5月23日,风波再起,先期介入的两位律师,突遭邓玉娇母亲解除委托,而这一消息,却偏偏由当地官方公布。上述变故,也使这一事件变得愈加复杂。

凡嫌疑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除非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关信息只能通过警方或律师释放。在互联网时代,释放信息是争取支持、博取信任的过程,也是争夺同情、激起舆论的过程。很多网民想借此过“法官”瘾,但供裁断的“事实”,其实都由警方或会见律师提供。

上述两方,最理想的状态,无疑是同时提供有效信息,令公众知情权获得充分满足,由法院来做最终裁断。一方姿态得当,措施得力,就可赢得主动,令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无话可说。而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任链条的断裂。及至目前,邓玉娇案中的警方、律师表现,都不令人满意,一方说法变幻腾挪,玩起文字游戏;一方先玩抹黑,再做煽情,将事件牵入“阴谋论”。出现这样的结果,颇值得双方反思。

先谈律师。路见不平,仗义相助,本是好事。既然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律师的本分,在于尽己之力,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权益。具体包括:配合警方,保证邓玉娇受到中立、公正、专业的精神鉴定;在会见时,告知邓玉娇享有的合法权利,解释其涉嫌的罪名,如果她被拘留前后受到不公正待遇,代理她申诉、控告;了解案发经过,适时与警方沟通疑点,为将来调查取证做准备;时机成熟时,争取以邓玉娇不具人身危险性为由,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羁押。

可人们看到的,却远非如此,或吟诗作赋,或相拥痛哭,会见之后,又迅速推出“性侵犯说”,令公众哗然,纷纷质疑警方取证不力,甚至以为家属因受压力,才毁了关键证据。前头说人家“遭受性侵害”,被解除委托后,却发布声明说媒体做“不实报道”,称“性侵犯”只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问题是,连没学过法律的读者,事先都知道被刺死的官员涉嫌强奸未遂,何必先换个说法哗众取宠,之后又自辟其谣?

再说当地官方。既然邓玉娇的母亲觉得两名律师不合适,并提出解除委托,就应由邓母对媒体释放这一信息,官方来宣布,大约是想证明自己信息灵通,还是又想把“阴谋论”扣到自己身上?许多事实已经证明,如果公众对警、律双方的信任链条同时断裂,将意味着公众对司法途径失去信任。司法衰则私力报复兴,这也是法律的悲哀。

从法律上讲,邓玉娇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词语的闪挪腾移,而是对事实的深入发现。如果司法精神鉴定证明邓玉娇当时失去自控能力,警方应立刻依法放人。如果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证明被害人欲行不轨,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同样可认定其无罪。

当然,如果最终事实证明,邓玉娇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假想防卫,即误以为被害人欲“性侵犯”,则她应在适当范围内承担刑责。假想只具备假想的意义,若想令各类“阴谋论”彻底终止,警、律双方就必须恪遵职业准则,以对公众、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发现更多的真相,并如实提供给最终裁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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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舆情震荡中的邓玉娇案,正持续呈现一幕幕吊诡与悬疑。真相依旧没有出现,似乎还越来越远。

刺死无良官员的邓玉娇,现在还活着,还能说话。生者这种寻常姿态,是生命尊严与价值的依存,想必会是死者无限羡慕的事。比如,即便是活得如此逼仄的邓玉娇,也一定让曾经裸身猝死的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黄静在地下羡慕。人死不能开口,清白与公正,只能让活人来说。

那起曾激起网络舆论极度关注的湖南黄静案,早就落下大幕。但直到现在,当年到底是怎样一场“特殊性行为”让黄静死去的,在无数人心中都是祛散不了的迷雾。随着曾在网上被千夫所指的嫌疑人姜俊武无罪释放,黄静案在一些法律专家津津乐道的“疑罪从无”中结束了。

这里绝无意对黄静案判决本身有所质疑。更何况,死者安息,生者自重。只是,“疑罪从无”的法律理性,未必等同于真相还原与正义实现。当年黄静案取证,在经过关键物证接二连三蹊跷地丢失、毁损之后,才成就了“疑罪”事实。黄静死了,不能说话。证据毁了,疑罪从无。黄静案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就算体现了一定的法律理性,却永远未必被公众情感真正接受。这,当然是司法重大遗憾。

“让证据说话”,这是美国华裔鉴识专家李昌钰的名言。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问题只是,当证据陷于失踪与毁损,谁还来为正义说话?邓玉娇案就正在重演黄静案的证据情境。日前,邓玉娇告诉律师,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然而,就在邓玉娇“被强奸”的消息出来后不久,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其母张树梅全部清洗,律师也突然被张树梅“解雇”。

最重要证据消失了,而且极其诡异消失了。试问,为何案件发生十多天,相关司法人员都没有提取胸罩和内衣这样重要证据呢?为什么邓玉娇“被强奸”消息一出,这些证据随即被清洗了?听完邓玉娇“被强奸”情况,抱头痛哭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律师为何突然被解雇了?这一切,都让人对真相有着无限的猜测。活着的邓玉娇,内心是通彻的,就算她说出真相,没有可以帮她说话的证据,她与当时死去的黄静,已经没有不同。公众也都看不见内心的正义。

邓玉娇案重演黄静案的证据情境,这比当年的黄静案更吊诡,更残酷,更有损法治公信力。毕竟,黄静案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一生一死,无可对证。而邓玉娇案不同。那一晚,被刺死的邓贵大曾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用一叠钱击打邓玉娇的头部,还屡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这一切,同去的黄德智、邓某都在场。而经过舆论苦苦追踪,当地官方才公布“邓某”身份,声称此人系“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并强调“其没有违法行为”。难道一个带着“临时工”身份底色的人,也要让当地官方长久讳言吗?为何这个人没有做为人证提供当时具体情境呢?谁让这么多的人证消失于公众视界?

邓贵大、黄德智与邓某,都是被邓玉娇称为“畜生”的人。即便他们真的强奸甚至是轮奸过邓玉娇,现在都很难去证实了。在失去证据支撑之后,邓玉娇“被强奸”只能是自说自话。如果真是如此,活着的邓玉娇,比死去的黄静更悲情,更痛苦,因为她要面对现实更多的丑陋与不堪。对于邓玉娇案,法律理性已经又成为一些专家的标语口号了。在法律的场域内,如果真的能够还原真相,能够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当然是最理想的事。问题是,证据诡异消失之下,“疑罪从无”真的承载得了法律全部正义吗?

是的,现在我们正在一次次错过发现邓玉娇案真相的机会,重蹈黄静案取证的覆辙。如果只知道津津乐道于“疑罪从无”所谓法律理性,而看不到司法正义蒙辱的一面,那么,这样的法律理性,最终就一定会输给民意沸腾之下的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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