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一个甚至连名字都没有的重症女婴的命运,牵挂着很多善良的心:天津一名患肛门闭锁、肾积水、心脏卵孔未闭等重疾的未满月女婴,其父对她放弃治疗,并送到临终关怀医院“静候死亡”。很多网友自组爱心联盟,为救女婴一命而奔波,但其父坚持不予治疗。最新的消息是:4名北京志愿者前往该医院将女婴强行带到北京救治。经过谈判,孩子父亲同意让女儿在北京接受一周治疗。

一头牵挂着重症女婴幼小的生命,一头纠结着人伦情理复杂的关爱,由于网络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介入,一个家庭内部的沉重选择引起网友的极大关注,并就此展开了应否救治的大激辩。其中,与理解和同情的大多数相比,强行将女婴带到北京救治的志愿者倒是显得分外唐突和鲁莽。在有关网络调查中,仅有少数网友对女婴父亲是否有权决定孩子生死提出了质疑,而见诸报章的有关评论,大多亦称之为“理性大爱”。

是的,我们愿意相信:没有一个父亲会不爱自己的亲生子女,即便她是一个残疾的孩子。尤其是,这名女婴家境尚可,家人不是因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而是因为“不想让孩子承受太多的痛苦”、“即便治疗也不一定治得好,而且治好以后,还会有各种生活不便”。吊诡之处正在于:这种看似柔和的原因,容易触及人们心灵中的柔软处,进而认同“安静地将痛苦解脱才是最好的选择”。


但是,生命一旦降生,就不再附属于父母,而是独立于父母,就有生存下去的权利。更何况,生命的过程总会有各种挫折与痛苦需要面对和承担,我们没有权利按照自己对生命痛苦与人生困境的理解,来简单决定消灭或保留他人的生命。

放弃治疗女婴让其静候死亡是否合理,首先应该是基于医学的判断。事实上,经医生检查发现,女婴所患并非不治之症,其先天性无肛只能算中度,只要实施手术治愈的可能性极大,而且留下后遗症的概率也很小。女婴的父亲和亲人,只是经过13天的治疗就决定放弃孩子,不能不说是草率而武断的。

爱心妈妈联盟和儿童救助公益组织的志愿者,之所以甘愿冒着“绑架孩子”的罪名,将孩子强行带往北京治疗,正是因为“医学上可治”而“父亲不让治”,才冲动做出的选择。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我同样不能认同“能治却不让治”居然被视作“理性的大爱”;相反,既然命运安排给你一个不幸的孩子,那么拯救她与照顾她就是你应尽的义务,否则就是对监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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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症女婴被父亲放弃治疗”的新闻又有了最新进展。4名北京志愿者前往重症女婴所在医院将女婴强行带到北京救治。女婴父亲跟随天津警方来京和志愿者“谈判”,经协商,女婴父亲同意由志愿者照顾女儿一周。(《新京报》2月7日)

该事件在曝光初始,媒体呈现给公众的标题是“网友激辩”。一边是一个没有生命质量的初生婴儿,一边是生命放弃的决定,此种情形无论如何进退都会引起争辩。好在网站同步进行的一项调查呈现出了较为明晰的声音:83.3%的受访者表示理解女婴父亲及其亲人的选择,只有10.2%的受访者表示“女婴父亲没有权利决定孩子的生死”。

过分苛责重症女婴父亲的选择的确有些说不过去,该女婴在出生时就发现患有肛门闭锁、多发瘘、肾积水、心脏卵孔未闭等先天缺陷,在医院里接受了13天的治疗仍未有好转迹象。孩子父亲之所以放弃救治是不想让孩子承受太多的痛苦,一来治愈的希望不大,二来治疗之后宝宝将来在生活上也会有很多不便,问题可能会困扰宝宝一辈子。正因为有这些现实的困境,更多围观者倾向于孩子父亲做出的放弃决定,而志愿者们奋不顾身抢救婴儿的行动,则受到了“这是不切实际的伪善”的批评。

批评志愿者们“伪善”也许不厚道,但在抢救重症女婴这件事情上,志愿者们的爱心哲学确应有所反思。好心没能迎来好评价,争议的关键在于,当生命伦理遭遇生命质量时,爱心该何去何从,志愿者的奉献未免有些鲁莽。反对放弃婴儿治疗的志愿者们提出以“生命为重”的理由没有错,但面对一个可能没有生命质量的婴儿来说,一味延续她的生命就是爱她的绝对选择吗?未必。志愿者们可以奉献一时的爱心,但不可能代替重症女婴生活一辈子。如果能够正视现实的困境,理性的人们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爱心”,而让这个重症女婴一辈子都活在痛苦之中。对其父母而言,放弃的决定比无意义的治疗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没人能否定在放弃的勇气里没有爱的煎熬。


哲学是高尚的,现实是痛苦的。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我们可能选择的是硬币的A面,但发生在自己身上可能会选择硬币的B面,个中缘由恰恰在于旁人永远不可能真正置身其中感同身受。对重症女婴及时抢救固然是一种难得的义举,但最理智的做法恐怕应该是,志愿者们在经过医生的充分论证看看孩子是否有救,以及救治后是否会陷入生命质量不高乃至像植物人那样的生命质量境地。如此,在尊重婴儿父母意见的前提下共同协商下一步该如何进行。

现在看来,救治重症女婴的爱心哲学确实遇到了坎儿。这第一道坎儿的核心关乎“优生优育”,即对那些生命质量不高或根本无生命质量的孩子我们该做如何选择?这一道坎儿恐怕会如同安乐死一样难解。第二道坎儿便是,志愿者在奉献爱心的时候该不该彰显个人英雄主义?在抢救重症女婴的新闻中,新闻细节将志愿者们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呈现得淋漓尽致,爱确实可以产生奇迹,但仅仅有爱却未必能拯救一切,如若爱心哲学中再掺杂上一些个人英雄主义情结,爱心的成色与效果恐怕就更不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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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守住爱的信心

要么缺少经济实力,要么缺少坚忍精神,那些被迫放弃孩子生命的人都是弱者,比患病的孩子更脆弱的弱者,更需要社会各界对症下药的帮扶

莎士比亚真是伟大。400年后,“To Be or Not to Be(活着还是死去)”这个著名的问句,依然敲击着那么多人的心灵。

近日在天津 ,一个还未满月的先天性无肛女婴被送到临终关怀医院,等待死亡。她家里30多名成员经过认真讨论,决定放弃对她的救治,并拒绝让渡监护权。理由是:不希望她遭受治疗的痛苦,不希望她面对未来漫长的残疾人生。

儿童救助志愿者赶赴天津将孩子“抢”到北京接受治疗。然而这一次,舆论呈现出来的,不再是对孩子父母和家人一边倒的谴责。网友们在网络论坛里展开激烈交锋。一项调查显示,55%的人希望“不要放弃可怜的孩子”,30%的人认为“这是伴随终生的痛苦,志愿者无法对孩子终身负责,理解孩子家人的选择”,另外15%的人则说,“如果不能治好,还是让孩子少受点罪”。

从数据看,这真是一场旗鼓相当的争论。匿名的网络,给了大家坦露心迹的机会。在这场真心流露的论辩中,不再只有“暴走妈妈”移植肝脏挽救儿子时“感动中国”的泪水,也不再只有“甲流患儿”被家人遗弃沟渠时铺天盖地的唾弃。每个人感同身受地将自己放在孩子父母的位置,思考那个沉重的问题——活着还是死去,争取还是放弃?

从内容看,这真是一场包罗万象的争论。法学家说,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社会学家说,“房奴”、“孩奴”,当代中国社会事业建设的滞后,令不少人对自己即将承担的生活责任和社会责任心怀恐惧。历史学家说,“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儒家文化的旧传统遗风犹在。伦理学家说,无论如何,每一条生命都享有有尊严地活下去的权利……


理论的分析,法律的裁决,或许都无法解除现实的困境。“不让死是一种伪善,没有见过抢救的人不知道抢救治疗时多么痛苦;看着自己的孩子死,我想没人会好受,放弃的决定绝对比坚持无意义的治疗需要更大的勇气”,面对这温情脉脉的决绝,倒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社会救助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的话,比很多理论分析更有分量。她说,爱,人人都有。眼下最重要的,是帮孩子父母建立爱的信心。

诚哉此言。那些被迫放弃孩子生命的人,绝大多数并非绝情者。让他们做出痛苦抉择的原因,无非来自两个方面:要么缺少经济实力,要么缺少坚忍的精神。无论从哪方面讲,他们都是弱者,比患病的孩子更脆弱的弱者,更需要社会各界对症下药的帮扶。

我国共有残疾人6000多万,其中先天性残疾人1200多万。他们能够活到今天,很多人还活得很平静很快乐,说明这个社会并不缺少无私的爱心和坚韧的神经。日复一日的困难面前,人总有灰心的时候、难免有放弃的念头。他们需要的是制度化的保障和长久的心灵支撑。

天津无肛宝宝有个名字叫“小希望”。接下来我们要做的,不是谴责,不是讥讽,也不是看似理解的“支持”,而是从心理、医疗、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层面出发,尽己所能,守住一个残疾婴儿活下去的希望,守住孩子家人直面磨难的勇气,守住这个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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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名出生仅24天的先天无肛女婴“小希望”被生父遗弃,并被志愿者强行救助一事,事态仍在发展。一方面,志愿者在积极筹款,游说婴儿父亲放弃监护权;另一方面,婴儿父亲声称放弃治疗“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不愿孩子以后受罪”,并拒绝放弃监护权。目前,婴儿父亲暂时同意由志愿者照顾一周,而经过北京和睦家医院的初步治疗,婴儿的生命体征好转。医生表示,“小希望”所患并非不治之症,而都是可以医治的。

在这里,爱心志愿者们忽略了一个要点:“小希望”是有自主生存权的、社会的一份子,她有权活下去,不论她的监护人愿意与否。

儒家讲究“以孝治天下”,这当中固有好传统,却也存在糟粕,比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仿佛儿女是父母的私属物,想怎样就能怎样。在“小希望事件”中,她的父亲秉持的恰是这样的理念:孩子是他生的,孩子的死活,也由他决定。至于他遗弃病儿的动机是缺钱还是别的,不愿照料“小希望”究竟是“怕孩子以后受罪”,还是“怕自己以后受罪”,反倒是次要问题了。

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将“小希望”从死亡线上暂时拉回的志愿者,还是有关法律、民政部门,至今仍未启动法律程序,而只是诉求于那位父亲。此举等于默认那位父亲的逻辑———孩子是他生的,他有权决定孩子的生死。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既违反文明社会的道德要求,更涉嫌严重违法。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就将儿童生存权放到了首位;中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也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定的生命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儿童有权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性别,是否残疾,都有生存权。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法还明文规定,若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可依法剥夺其监护资格。

显然,按照上述标准,“小希望”的父亲几乎条条“涉法”,所以,有关法律部门应及时主动介入此案,否则,“小希望”的命运,将始终笼罩在阴影下。

在国外,类似的案子出现时,法律部门会首先把“生命受到威胁”的孩子的监护权,从父母手中强行“接管”,然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中国虽然国情不同,但在类似情况下司法主动干预、依法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对“小希望事件”,法律部门不能再被动了,否则问题将陷入死结,而“小希望”弱小的生命耽误不得。

“小希望”不该没有希望,这既关涉最基本的人性,更关涉法律的起码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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