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置疑,《反虐待动物法》必然加强公民对动物的保护意识,民众大多是心向往之,但禁止食用猫狗肉却引起了一番讨论。原因不在别的,而是在国人大多有食用猫狗肉的饮食文化。用法律来消除一种正常文化,确实值得商榷。
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动物是无可或缺的,从食用功能到心灵抚慰功能,人类从来离不开动物,而能孤独地生活在世界上。加之人们对生命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人懂得生命的珍贵,哪怕是另类生命,也是弥足珍贵的,从而也就有越来越多人要保护动物。也就有了禁止食用猫狗动物的建议。
即便如此,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也未免做过头了。在国人的饮食文化中,始终保留着食用猫狗等动物的习惯,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逐渐成为一种正常文化。如果要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势必会损害热衷于此饮食文化的人,是“以自己之思,夺旁人之爱好”,也会造成此文化的消失,甚至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沛县的狗肉,闻名天下,狗肉产品远销国外,是中国的一张名牌,如果要禁止,必然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当今社会,禁止食用猫狗肉不仅弊大于利,也会遭到多种阻碍。再者,既然《反虐待动物法》以保护动物为主旨,那为何在动物中也运用歧视手段,何不将猪肉、牛肉一禁了之?
保护动物是先进的观念,也是必然的趋势,但现在禁食猫狗肉还为时过早。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到动物生命的珍贵,而自行拒绝食用。这是一个缓慢的历史进程,并非能简单的靠法律禁止能做到的。现今的任务还是要做到规范屠宰市场,打击私宰市场,禁止滥杀动物,让热衷于此饮食文化的人吃上安全食品,这才是当务之急。
">当动物福利保护由一个边缘性话题,成长为拟立法的层面时,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我们更需要探究,应该以一种怎样的能被最大可能信仰和执行的“反虐待动物法”,来保障法律不流于过度动物福利保护的误区,也不流于高来高去的法规不可行的尴尬局面。
动物福利更多发轫于伦理观与道德观的进步。与一些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关于“动物福利”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这是困境之一。
如何切合实际地界定动物福利,使立法既能改善动物的福利,又不悖现实的文化传统与生活传统,则是另一困境。具体而言,这涉及公众的饮食习惯、生活起居习惯、心理接受程度等。譬如中国一些地方有“冬食羊肉”、“养守门狗”等习惯,这些传统一时难以扭转。如果以“禁食猫狗肉” 一刀切式地认定它们为非法,可能会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面临又一重困境。
在全国性的“反虐待动物法”起草之前,也有少数地方进行尝试性的立法,最后这些法规或“半道叫停”或“悄然消失”。原因就是它们相对于中国的现实,太超前了。如何使立法与现实有机衔接,是动物保护立法过程中必须深思的问题。
如果不顾具体的社会条件,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可能陷入有悖现实、公众心理、社会习惯的困境。
">笔者十分敬仰有关专家的悲悯之心、仁义之情,并十分佩服有关专家的执着和胆识。冒着被口水淹死、被板砖拍死的危险,有关专家终于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形成文字并准备提交相关部门。
如果说针对珍稀动物动物或者其他与人类近缘动物专门立法,倒是能够让民众可以理解和接受的。问题是,专门立法禁止食用狗肉和猫肉好像有点不可理喻了。为何独独禁止食用狗肉和猫肉而不禁止食用牛羊鸡鸭肉?
我们平常所说的动物福利,其实是要求人们不虐杀动物。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可以限制和约束的,比如“清蒸乳猪”“烤全羊”“水煮活猫”“炮烙鸭掌”等。但是我们总不能矫枉过正,连牛羊鸡鸭肉都不吃了吧?不要忘了,我们人类也是动物,而且就生活在这个食物链里。
属于道德范畴的只能用道德来谴责,属于法律范畴的才能用法律来制裁。《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是一部注定束之高阁的法律。拿禁止食用狗肉来说,它既无群众基础又无可操作性。无群众基础,注定了这部法律成为无本之木;而无可操作性,则注定了该法成为无源之水。
李时珍曾在《本草纲目》中列举了吃狗肉的种种好处,诸如“安五脏、轻身、益气、补胃、暖腰膝、宜肾、壮气力、补五劳七伤、补血脉”等等。时至今日,爱吃狗肉者依然大有人在。比较著名的狗肉菜肴有:江苏的沛县狗肉,贵州的花江狗肉,广东的湛江狗肉等。
有的民族自古以来就有食用狗肉的传统,法律也禁止他们食用狗肉吗?比如我国的朝鲜族民间流传着“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这句话,是说朝鲜族人爱吃狗肉,锅里滚开以后,那香味把神仙馋得都站不稳了。朝鲜族爱吃狗肉,一年四季都可以吃;用狗肉来烹制菜肴,是朝鲜族烹饪中的一大特色。
可操作性是法律刚性得以保证的起码要求,而不能执行的法律必然会锈蚀法的刚性。一切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最终都违背了制定者的初衷,也将会沦落到无人顾及的尴尬状态。我家里炖狗肉了,谁能将我怎么样呢?难道说每家每户都会有一名公安民警看守,或者说每家每户的行动都要受到监视?
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公众注意报道的一个关键段落:“据了解,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等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此法出台有望消除贸易壁垒,提高我国羊绒、羽绒等产品的进出口量。”——原来是有人欲将部门利益的私货塞进国家法律啊!
有的人张口美利坚、闭口德意志,口口声声要与国际接轨。但是每每说到公民权利就哑口无声不言接轨了,而曰“国情”。这里,笔者也要对鼓吹《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们讲讲“国情”:农民工讨薪跳楼你们咋视而不见?业主维权抵抗拆迁自焚你们咋还是视而不见?
不妨来一个最流行的句式——含泪劝告社科院的专家们:在“猫道”“狗道”之前,还是先来点“人道”吧!
">终于,中国的猫狗等动物们,即将开始享受同“国际接轨”的待遇了,据悉一些发达国家早就这样做了。可是民众对此却不以为然,许多网友表示了反对意见。据说这个建议稿原称为《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后有一些市民表示无法接受其中的“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提法,“他们觉得目前最重要的是先保障人的福利”,这样才做了修改。
笔者也觉得这些市民和网友的看法很有道理,动物保护和福利,无论如何也应该排在人的后面,在有的地方对人的生命和福利尚且不够重视,普通民众发生一般的民事纠纷被警察开枪打死,还受到公权力的极力庇护情况下,却要先谈动物的权利,也太“超前”了。
就在不久前,我们还看到,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市容,下文件统一杀狗,组织专门的打狗队进行灭狗行动。目前在许多城市,流浪猫狗随处可见,很少见政府出面收容,一些地方政府丝毫没有爱护动物之心。如此却要在全社会执行“吃猫狗肉罚款拘留”,恐怕有些操之过急吧?至少,也要先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认识后再说。
是不是别的国家禁吃猫狗肉我们也要禁吃?我看不一定。别的国家有别的国家的饮食习惯,我们有我们的饮食习惯,不能强求一致。在我国,吃猫肉的人可能不太多,吃狗肉的人却有不少,在临近春节的当下,许多人家都买了狗肉准备过年。这样的饮食习惯,靠法律来强制禁止很不妥当,也难以取得实际效果,还有可能造成滥用法律。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需要有一个过程。
近年来,一些专家总是盯着普通民众的行为,一会儿建议开收“呼吸税”,一会儿建议“吃猫狗肉罚款拘留”,很让民众反感。专家能不能多在改善民生民情上提些建议,少在惩罚制裁民众方面提建议呢?难道一些专家真的成了“砖家”——挨网友板砖的人?笔者以为,专家只有多体恤下情、多关心民间疾苦,才会受到人们的爱戴和尊重。
">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本乎人类的同情心,是值得我们追求的“善”。而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有一个方法问题。立法是一种方法,道德劝化是一种方法。行业自律、乡规民约,也是有效途径。具体采取哪些方法,一切看现实条件,要研究它们的可行性及其可能的效果。
现在提保护动物、反虐待动物,是由于有人滥杀滥捕野生动物,虐待经济动物和宠物。关于野生动物,国家已有保护性立法,现在有法可依了。揆诸正常的世情人性,人们也不会故意虐待自己养的家畜、宠物。农民鞭打慢牛,唯伪善者侧目。城管“清理”街头流浪狗,方法待讲究,目的却合理。曾有清华硕士虐熊、复旦硕士虐猫,但相比人虐人的事件,其概率极小,在社会舆论的谴责下,他们也知错悔改了。
如果我们把反虐待动物作为目的,而不是把立法作为目的,就会发现,运用非法律手段比立法更能达到目的。虐待动物,对变态狂是种压力释放,但对有正常情感和思维的人而言,毫无益处。有人可能虐待了动物,只要我们对他们进行道德劝化,相信他们就会幡然醒悟。至于屠宰行业、科学实验,人们唯求方便省事,以至于行为粗暴,我们不妨推动行业自律。
中国社科院法研所成立了“动物保护法项目组”,立法的名目改来改去,似乎是在“与时俱进”,务求立法不可。立一部法,专家进行专项研究,本来有一个可行性论证的问题。论证结果无非三种,一种是不必立法,一种是必须马上立法,一种是可在二三十年内立法。而动物保护法项目组的专家似乎抱定“必须马上立法”的决心,志在必得,要不成功便成仁了。
法律具有强制性,执行成本巨大,我们必须考虑它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虐待动物无利可图,则道德劝化易,动用国家机器就属多余。屠宰、实验行业因为条件所限,可能存在粗暴对待动物的情况,我们不妨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加上行业自律,使动物待遇人道化。道德劝化、行业自律不及之处,虽有立法,也属枉然。很多城市立法限制养犬,而狗患满街,即是前车之鉴。
法学专家以立法为优先选择,似乎在情理之中,但社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一旦成立立法项目组,就有拨款,推动立法就有了利益动机。立成一个法,项目组专家顺理成章就成了这个领域的“权威”与先驱,甚至是某法“之父”,这是对法学专家的巨大诱惑。所谓“专家立法”,未必就比“部门立法”好,其负面因素,还望世人鉴之。
我们最需要警惕的,是拍脑袋立法。法律专家矢志立法,就有“以法为本”的倾向,人反而会被他们放到其次。于是目的决定手段,也决定法律条文,是否与传统冲突,合不合人情世理,他们不管。比如他们要禁止吃猫肉狗肉,为什么被禁止的是吃猫肉狗肉,而非杀猪宰羊?如果贵州居民在大山深处大吃狗肉,就成了逍遥法外的违法犯罪分子,国家怎么办?城市人也未必从此不吃,则立法等于无法,不如当初不立。
">我国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制定立法规划、起草法律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最终表决公布等环节,无论是“动物保护法”还是“反虐待动物法”目前都没有进入立法计划,所谓“专家意见稿”的实质仅仅是一种来自社会的立法建议,既不代表权力机关的倾向性,也没有相应强制力。前不久,河南洛阳的一个电瓶修理店店主也起草了一部《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结果未能列入当地立法计划,最终这部“法律草案”成为这家店子的店规。所以,“吃狗肉拘留”其实不必当做真正的法律来讨论。
当然,专家们苦心孤诣来提出一项立法建议,自然有其缘由和价值。如果说保护“动物福利”的提法确实大大超越了民众目前的认识程度,那么反对虐待动物应该符合全社会普遍的道德底线,而且具备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清华学子硫酸泼熊,到复旦研究生残害流浪猫,再到网络女子高跟鞋踩猫,一波又一波的虐待乃至虐杀动物事件表明,起草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或许算不得多余。毫无疑问,如果真的制定这么一部法律,“反虐待”应该是它的核心,而免受虐待之外的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免除忧伤、表达天性的所谓“动物福利”,真的是过于奢侈和超前了。
“禁食猫狗肉”的规定,大大超出了“反虐待”的范畴。饲养宠物的人们可能会对此表示赞成,作为宠物的猫狗是何等通人性,吃它们的肉简直是太残忍了。其实,如果真的有生命平等的仁爱之心,不单单要禁食猫狗肉,连鸡鸭鱼猪牛羊的肉也应当一并禁止。专家又解释说,猫狗的神经系统发育得更为充分,更能感知和表达痛苦。如果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牛面对屠刀常常会满眼泪水,在与牛有着深厚感情的农民看来,杀牛吃牛肉才是十恶不赦之罪。如此一来,牛肉更应该禁食,专家却为何独独青睐猫狗?哪一种家养动物的肉不能吃,大可以通过讨论来解决,犯不着动用法律来一禁了之。
让人尤其不能接受的,是为了推行猫狗肉“禁食令”而试图强加到民众头上的近乎“酷刑”的惩处措施。专家们大约不会不知道拘留半个月是个什么概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教唆引诱他人吸毒和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老人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才“配”给予拘留15天的严肃处罚。而在对动物满怀仁义的专家那里,吃几块狗肉的罪恶程度居然跟上述行为相当。这已经不是荒诞,而是一种指向人的赤裸裸的戾气。运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在人制定的法律中,人的尊严和权利必须得到足够的保护。那些大谈动物福利的专家,在拿出以拘留对付“吃狗肉”的歪招时,是不是应当先补一补人道主义的课呢?
专家们若真心爱护动物,就请先祛除自己身上对待同类的戾气,否则越美好的说辞就会招致越强烈的反弹,爱动物最终只能变成害动物。好在“吃狗肉拘留半月”的说法,不过是“专家建议稿”中一厢情愿的设想,且把它理解为一种因美好意愿过于急切、法律常识未能达标的偶然闪失吧。很多人不吃猫肉,又岂是关半个月的规定吓出来的?
">尽管专家们做了妥协让步,但“反虐待动物法”仍然遭到质疑。批评者原因不过有二:一是有点假慈悲,很多贫困地区人群的基本权益都无法得到很好保证,谈什么猫权狗权,实在是一种奢侈,或者说,更像是“狗逮老鼠”;二是有点“不公平”,既然保护动物,凭什么鸡鸭鱼牛羊肉都吃得,这猫狗就吃不得呢?按照反对者的逻辑:说一千道一万,你这建议稿带有强烈精英立法的味道,有不少脱离实际甚至“超前”的地方,怪不得大家要冷嘲热讽地嚷嚷一番。
反虐待动物的法律真的超前了吗?我们以为,不是的,就社会现实而言,这个立法思维恰逢其时。什么叫“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就本质而言,出台法律反对虐待动物,它是在约束一种残忍精神,实际上也是在保护人性。当我们能够懂得尊重每一个动物生命的时候,就一定会懂得怎样尊重每一个人。
这些年社会戾气很重,一些人的残忍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在虐待动物方面,有用硫酸泼黑熊的,有整城打狗死尸遍地的,有杀掉怀孕母羊取胎羊叫卖的……这类行为严重戕害着我们的心灵。以人道的名义反对任何虐待、残忍,本不该有人和动物的区分,有论者说得非常好——— “待禽兽以人道,就断不至于待人以兽道;肯施恩于弱势,就断不至于失恩于强势!”我们不能想象,一个肆意滥杀动物的社会,会是高度文明的社会。
说起立法,法律往往是滞后的,但有时候也需要稍稍前置一点。当然,从情绪化角度,当人的权益无法很好保证的时候,有人难免一提起保护动物就生气。但冷静想想,实现动物权利与捍卫人的生存权利,二者并非绝对的一码事,前者也并不以后者为前提,可以同时进行,并行不悖。
有人讥讽琢磨这样的法律是 “吃饱了没事干”,我倒是觉得:不管怎么说,作为社科院专家,能够用4个多月征集社会意见,并及时听取公众对于“动物福利”的反感情绪,退而求其次,从“保护”到“反虐待”,这是非常难得的努力。比起有些部门立法“闭门造车”不理民意,强千倍百倍。只要俯身与人民一同讨论,我们就不怕你这法律会多离谱。所以,应以极大的善意给予建设性的意见。
比如,“禁食猫狗”不排斥食用猪牛羊,显然有些西方文化将猫狗作为忠实朋友的因素,也与猫狗在部分人群中“宠物化”有关。但在中国特殊的背景下,食用狗肉在有些地方还是很有市场的,甚至还符合某些民族的“文化”。既然是将“反虐待”作为立法的基点,就不必将只关习惯无关虐待的 “食用猫狗”简单地放在当中制造分歧,最起码也应该对“违法食用犬猫”的“违法”做出详细的界定,对何为“虐待”做出清楚解释,避免被舆论光揪着一两条细节分歧,泛化地将严肃的“反虐待精神”变成空谈。总之,反虐待动物法整体思路并不超前,但有些条款却不必过分“前置”去挑衅大家的神经,可以在争议较少的地方建立共识、推动共识。 (来源:华商报)
">为何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早有人已指出其要义。现行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明显不足,从经济增长、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6个方面综合考虑来看,我国制定《动物保护法》已成必然需求。填补法律漏洞,其本义是改良与进步,反对伤害动物,这一点没有谁会否认,但从立法精神上看,“禁食猫狗肉”此一规定难言理性,在法律规则的具体化上有值得商榷和警惕的地方。
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毫无疑问,这样的处罚属行政处罚,只具惩戒功能,其法律意义是非罪的,也就是说不能对应一个罪名。但何以只是猫狗这两种动物需要禁食,如果食用猫狗肉应当被视为残忍非法,是否食用其他动物就并不是,这些问题从既有信息中无法确知。我们也知道,立法禁止一项行为,必先考虑其对现实的危害性,吃这两种动物的肉危害性在哪里,专家也没有明确地告知大众,没有拿出可以说服人的理据。
建议稿的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教授说,“禁止吃猫肉狗肉并不会给市民带来太大的影响,现在物质生活这么丰富,吃猫肉狗肉的人毕竟是少数。”此种因吃客数量而划分禁与不禁范围的逻辑难以让人信服,因为对于其他一些动物物种,也有吃客甚少的情况,而它们并不在禁止之列。现在可以想到的一层理由是,猫狗是人类的朋友,是宠物,但我们仍然可以提出疑问,我们所使用的宠物概念究竟是指一个类别还是一只动物?作为一个类别,并非只是猫狗从属其中,作为一只动物,也并非所有的犬只都是宠物,有一部分亦在家畜养殖范围之内,如果这应当被禁止,那么鸡、鸭、牛、羊等是否都应禁止?
我们丝毫不否定对动物保护立法所抱有的美好初衷,我们甚至认为,在现有国情之下,保障人的权益与反虐待动物,维护动物的福利并不冲突。但立法理当保持高度理性,用力过激过猛,可能适得其反,不符法律之客观功能。法律自然是一种规则体系,却不仅仅于此,法律同时也是一种意义体系,自有价值追求与精神内涵蕴育其中。我们也并非鼓励人们就要与“禁食猫狗肉”抵牾,我们只是认为,一种饮食是千百年来人们一以贯之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各有不同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并没有实质坏处,毕竟这不同于吃珍禽,并非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立法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建立良好秩序和规范,但秩序和规范本身并不是法律,法律必立基于社会现实。如果我们认为立法形成的任何秩序都没有问题,那么我们也就无需法律展示理性一面。立法规定过于激进、极端,社会会因规则本身而无所适从,更主要的是,它将伤害作为规则之所以立基的现实的合理部分,伤害立法的本质精神。这是一份建议稿,希望因各种意见的表达参与,可使其趋于完善,凝聚更大的共识与认同。
">记者了解到,《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史记》关于荆轲的记载中提到过一个人,曰狗屠,此狗屠即今天的杀狗者。由此可见,食狗并非自今天开始,而是古已有之。关于屠猫,某些地区根本不会有人食猫肉,饮食习惯使然,而南方比如广东则食猫风盛,几乎成为一种美食,大约也并非始于今天。那么,突然杀出一部禁食狗猫肉法,到底有何依据?假如此法实行,不仅当今食狗食猫肉者当罚当拘留,且古代的荆轲之流也应当受到处罚,受到谴责,这又置中国的古人于何处?
一头猪听说此法要施行,相当振奋,立马上书其祖宗猪八戒,要求猪宗通过其在《西游记》中的一世英名见相关专家,带上黄金若干,红包若干,豆腐干若干,猪代表万人签名的求助信求见专家。
八戒:专家,教授,某代表全体数亿子孙来求见贵专家,有一事相求,即狗猫有救,我等猪们无救,尚在苦海之中,愿专家教授借此立法机会,将我等一并考虑进去。
我猪类产生以来,为人类做出了巨大贡献,无我等就不成其家,家本来房子下面是头猪,豕,我等之象形。人类如此重视我们,为什么天天还要吃我们,而不吃狗猫?狗,一生只有一种功能,即汪汪乱叫,人以为它在看家,实则它是在骂你们人类,骂你们人类无缘无故关它们禁闭。猫,最大的贡献据说是抓耗子,可现在城市里面没有土地,没有窟窿,只有水泥地水泥墙,耗子绝迹,猫还抓的什么耗子?夜夜嚎叫,比狼尤其难听,你看我们猪多么低调,不给吃只会哼两声,哪有猫之烦人?为什么反而要专吃我们?
当狗猫也是人类食物之一时,猪尚且还有喘息的机会,若食狗猫成为违法,我等岂不遭殃?而入十八层地狱?
再说了,猪坚强知道吧?它是何等通人性?何等能抗震?何等能忍耐?猪坚强可以说是我们猪家的坚强儿孙,人类将其奉养,送博物馆,是我们猪家的骄傲,可转眼就不认我猪家的荣耀,而忘却猪家的贡献了?
还有,我老猪一世英名,全在《西游记》里面写着,可谓彪炳史册了,不仅为人类的佛教事业发扬光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给人们树立了一个只知干活拼命不知名利为何物的榜样。不看僧面看佛面,看在我老猪的面上,也应当利用此次立法的机会将我们一并写上去。
然后,老猪将红包元宝纸币还有狗宝猫肾鹿茸象牙等一并奉上。后来据专家说,已经考虑了猪八戒的正当诉求,将在一年后立法禁止食用猪肉。但其条件是,要求猪八戒再送不少于此次数量的狗鞭鹿茸元宝红包等物三次以上。
之后是牛魔王,驴王,马王,当然还有耗子精,狐狸精一干首领,来到专家所在小区,纷纷贡献红包,或通过兽民来信,或通过热线电话,或通过网上兽意,发起一波波正当立法诉求。估计三五年以后,人类只能吃豆腐干,或者变成食草动物了。
">据一些门户网站调查,“禁食猫狗肉”的立法建议得到了多数网民的赞同,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理由是:“猫和狗大都是宠物,吃掉太可惜”。这在情理中,在网上投一张赞同票,既不需什么成本,又可以显示自己呼吁保护“动物福利”的时髦与爱心,为什么不呢?
这让笔者想起一则段子,说的是现在的白领们:在网上会为一只受虐待的小猫小狗义愤填膺或哭得泪水涟涟,可一回到现实中吃野味时,筷子夹得比谁都勤......
这虽是段子,却形象描绘出了当下那些热衷动物福利之人在“知”与“行”上的分离——喊保护动物的口号时,比谁都热心、真挚;可一旦体现在行动上,又自觉不自觉地背道而驰,受传统饮食文化的影响,惯性地当起了饕餮之客。
所以,对“禁食猫狗肉”之类的立法建议大可一笑了之,即使在时髦人士的鼓动游说下,它最后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中,其意义也只限于文本中,很难对现实生活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吃猫狗肉罚款拘留”在我国还缺乏必要的群众基础,相反,“冬天进补吃狗肉”的养生理念却深入人心并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这吃法是否文明暂且不论,想凭区区一部反虐待动物法,就让人们中止这饮食习惯,一个字:难。
食客们很容易找到反驳理由,让立法者陷入悖论当中——吃猫肉狗肉违法,那吃猪肉牛肉呢,不是要保护动物吗,怎么只保护猫狗?如果所有非珍稀动物都禁食,人们喝西北风去?
即使真要强制实施,也将迎来最大的问题:谁来执法惩处人数庞大无比的馋嘴食客们?想想,各地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治安、打击犯罪,都普通感到警力不足并疲于奔命的时候,又怎么可能腾出人力物力为小猫小狗“保驾护航”?倘若真这么做,舆论的质问必然如潮涌动: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难道不如几只猫狗?
造成以上这些尴尬的根源在于,“动物保护法”也好“反虐待动物法”也罢,对当下中国而言太超前,因为超前,所以不切实际,因为不切实际,所以必然流于口水。
这不是说无需保护动物,可以任凭其被虐杀,而是说凡事有轻重缓急,当“人的福利”尚缺乏有力而足够的保障,堆积着这样那样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时,所谓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就显得与现实脱节,它迎合的只是某些饲养宠物群体的小资情调,而非转型期社会发展的主流。
">我乃汉高祖刘邦也,惊闻此荒唐透顶的消息以后,气得我是晕头转向,七窍流血。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诚哉斯言。这种做法简直就是风箱板做棺材——气死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闻到狗肉香,神仙也跳墙。我刘邦之所以能够写出脍炙人口的《大风歌》,是因为吃了狗肉激发了灵感。千百年来,狗肉已经成为了餐桌上的美味佳肴,忽然之间,居然立法不准食用了,是何道理?朕百思不得其解,提出严正抗议。
朕以为,禁止吃狗肉,兹事体大,儿戏不得。常言道:“狗肉不上席。”然而,朕的老家沛县的狗肉已经走出了国门,畅销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地区。如今,不让养肉狗了,改成养肉鸡能让外汇滚滚而来吗?
人人平等。动物何尝不是如此呢?狗、猫与马、牛等动物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享受的待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狗、猫是人类的朋友,就不准吃,那为人类耕地、拉车的牛、马为何就能吃呢?这真是尼姑生孩子——岂有此理!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我刘邦的后代子孙,怎么比朕还能瞎折腾呢?前一段,很多地方穷凶极恶地打狗呢,某地能把狗给灭的一只不剩;某地一套打狗服价值30万元钱,现如今,又假惺惺的为狗“吊孝”了,岂能不让人笑掉大牙呢?
很多专家真是不靠谱,难道他们不吃鸡、鸭、鱼等动物吗?专家不如立法让群众都吃素,让这种虚伪的道德显得更加“完美”。有那么多与人相关的法律需要完善,专家却吃饱了撑的在玩“禁止吃猫、狗肉”,可怜!可悲!可恨!
后生可畏。我刘邦乃“厚黑学”之鼻祖也,但是,和某些专家比起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不可同日而语。某些专家真是吃剩饭长的,专门出馊主意。朕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让他们立即卖狗肉去。钦此!
">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改为“反虐待动物法”,4月份向相关 部门提交专家建议稿。记者了解到,“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必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其他部门分工负责(1月26日《重庆晚报》)。
专家们似乎存心要与公众的观念作对,搞出个“禁食猫狗”的建议,而公众的反应也如期而来,网络上一片汹涌的反对之声。
在我看来,“禁食猫狗肉”不具有合理性。据动物保护法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社科院法研所常纪文教授介绍“禁止吃猫肉狗肉并不会给市民带来太大的影响,现在物质生活这么丰富,吃猫肉狗肉的人毕竟是少数”。我想,常教授大概是非常喜爱猫狗的人,怜爱之心流露在立法建议上。但是,凭什么不能吃猫肉狗肉,是因为他们是人类的朋友?其实,猪、牛、马等等动物都是人类的朋友,有些人也养小猪做宠物,有些人对牛感情很深,为什么猪、牛、马的肉都可以吃,偏偏猫肉狗肉不能吃,莫非又回到《动物庄园》里的话:“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更平等?”
而且,“禁食猫狗肉”也根本不具有现实性。吃猫肉的人可能不多,但据我所知,吃狗肉的大有人在,民间就有“冬天宜吃狗肉”的说法。而且,我所到的许多城市,酒店以狗肉作为招牌菜的比比皆是。如果真是要禁止吃猫狗肉,将是影响到一大批人,绝对不是常教授所说的“禁止吃猫肉狗肉并不会给市民带来太大的影响”。
与上面有关的是,“禁食猫狗肉”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建议稿称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人们对于“禁食猫狗肉”从心理不能认同,那么,他们就不会主动去遵守法律,而现实中吃狗肉的人大把大把的,人们就会想方设法来逃避公安的监管,大快朵颐。我想现有的警察队伍是远远无法来监管公众“禁食猫狗肉”,警察需要大大地扩编才是。
以我的判断,建议稿中这一规定,在立法中很难通过。立法并不是专家一厢情愿描绘的蓝图,立法是一种多方利益博弈的平衡,是要经过立法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反复审议和最终的表决,需要经过反复的博弈。因此,专家的建议稿,极可能在立法论证和听证阶段时,就会遭受民众的反对而拿下。
禁止虐待动物是对的,希望人类与猫狗和平相处,不要吃猫狗肉,也无可厚非。但就目前而言,“禁食猫狗肉”民意基础尚不具备,硬要出台,结果未必美妙。
">早晨上网浏览新闻,一则标题赫然映入眼帘:我国拟规定食用猫狗肉罚5000 、拘留15天。着实吓了我一大跳,撇开猫肉不论,现如今喜爱食用狗肉的民众怕是不在少数,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狗肉离开我们的餐桌看来已为时不远,是喜是忧心里恰似打翻了五味瓶。
对于这部即将诞生的法律,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明确禁止食用猫狗动物,显得过于煽情,多少有点猫哭老鼠——假慈悲的味道。我不知道国人会作出何种反应,总之我的态度很坚定——旗帜鲜明反对,理由有以下四点:一是食用猫狗乃我祖祖辈辈遗留下来的饮食传统与习惯,其营养价值无与伦比,没必要予以废除;二是猫狗的生命受到法律保护后,只有坐等其自然死亡方能处理其后事,其肉吃得吃不得谁来决定、批准,更可怕的是猫丁、狗丁从此会家族兴旺,甚至超出人类总数,会不会演变成一场灾难谁也说不清;三是就算不得食用猫狗写进了法律条文,难免还会有很多人偷偷摸摸享用猫狗之肉,法不责众,我看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最终很可能不了了之;四是特意对猫狗作出保护性规定,对猪、牛、羊、鸡、鸭、鹅等其他动物彰显不公,同样是生命,难道它们就应该任人宰食?
猫狗一类的动物并非野生动物,善待它们,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考量,比如不得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这些规定很有必要,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本该如此,但我们也别忘了:人类要生存、要繁衍,如果连起码的填饱肚子都没有解决,这样的保护无疑是对人类自己的伤害。最终谁吃掉谁,真的很难说。
">给动物福利就是给人类福利
其实,地球上的各种动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低级动物与高级动物和谐相处,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协调、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来讲,保护应该保护的低级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提高“动物福利”,就是提高人类福利。否则,只剩下人这个高级动物了,不知这个世界还有什么意义?人是否还能生存下去呢?不得不打个大问号。(时九吕)
别的动物就活该被吃?
在吃什么这个问题上,恐怕并不能“以自己之胃,度别人之腹”,即便是大多数人的饮食习惯,假如非要强加于剩下的小部分人身上,恐怕也是不折不扣的“多数人暴政”。
事实上,饮食这个东西,同样有着地方风俗和个人习惯的成因,在你看来“食用猫狗”太残忍太不文明,换一个人,可能也会觉得吃别的动物也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假如食用猫狗就是虐待动物,别的动物就活该被吃的话,如此厚猫狗的《反虐待动物法》,恐怕改名为《反虐待宠物法》才名副其实。(吴江)
此法在乡村或成“稻草人”
在我国的广大乡村,狗和猫不是宠物,它们的职责就是看家和捕鼠。在乡村,连劳苦功高的牛和马死后都会被食用,更不用说狗和猫了——很难想象,农民会将一只老死的看家狗找个地方埋葬起来,并立上一块墓碑,我们不能将某些城里人的特殊情调强加到他们头上。所以,《反虐待动物法》的全部意义可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成为又一个法律“稻草人”。 (李跃)
“猫狗之事”并非起于餐桌
将特定动物从餐桌上救下,体现的正是人性的大爱。但之所以招致如此汹涌的民意抵制,在我看来,更多的还是源于立法细节之处的失当。“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这样的规定太过冰冷和突兀。稀疏平常的饭桌之事一下子变成了法所严惩的“恶事”,估计没几人接受得了。 (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