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以扣分处罚的方式管理廉租住房社区,该《办法》列出了29种要被扣分的不文明行为,包括随地吐口香糖、乱丢垃圾、乱停自行车等,如廉租房住户两年内累计被扣分超过20分,政府收回廉租房。(1月6日《广州日报》)
随地吐一次口香糖扣3分,如果住户不小心在2年内吐了7次,就有被扫地出门之虞。政府这个“房东”如此苛刻,远远超过了电影《功夫》中的“包租公”、“包租婆”。《办法》的制定者不厌其烦地列举了众多扣分行为,并划分了扣分分值,却压根没想过自己是否有这个权力。他们不知道,政府部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廉租房不是自愿交易、自由缔约的市场行为。住房保障是政府责任所在,不应有任何额外条件。
对老百姓而言,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居住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上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提供居所的救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救助哪还有讲条件的?
既然是公民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就应该充分尊重和全力保护,而不能自作主张地附加任何额外条件。决定公民能否享受住房保障的,是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等硬条件,只要是买不起房、租不起房的低收入者,政府都要将其纳入住房保障的羽翼之下。至于他们的个人素质、卫生习惯,都不应成为阻滞其实现基本权利的障碍。
既然是公民基本权利,非经合法程序,地方政府就不能剥夺。或许,对于政府而言,廉租房管理是个令人头疼的难题。由于住户经济状况差,教育水平普遍低,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廉租住房社区容易出现种种不文明行为,也会有私搭乱建、损坏公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有采取惩罚措施的必要。但是,政府部门无权以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惩罚那些轻微的过错。以随地吐口香糖为由将住户赶出家门,这种小题大作的做法毫无道理。
附加额外的条件,把一部分弱势群体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样的政策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是漠视公民基本权利和推卸政府责任的表现。然而,放眼望去,类似现象早已见怪不怪。有的地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领低保,养狗养猫的不得领低保……更有不少带着明显侮辱性色彩的条件。相比之下,广州市这种扣分收房的做法居然还显得更“人性化”。
现代社会保障走过了200多年的制度演进历史,早已从最初的“施舍恩赐”步入了“人道和人权并重”的权利保护时代。但是,进入21世纪的某些决策者,还以为向穷人提供保障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或恩赐,可以任意附加条件,这种施政观念之落后,真让人情何以堪。
">现在流行“捆绑式管理”,比如江苏将酒驾列入个人信用记录,与政府部门、银行及用人单位办理事务、招聘晋升等挂钩,郑州将个人交通违法与文明单位考核、个人评先挂钩,而国家《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也规定违法生育与个人银行信用挂钩等等,乍一看,广州的这套办法似乎也与上述管理方式大同小异,属于同一族群。
然而,仔细一琢磨,却发觉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得很!就其合法性来说,前者合法合理,后者合理却不合法。无论是交通违规,还是违法生育,都属于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违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法律认定、处罚;违法生育,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予以法律明示,这二者都属于不折不扣的法律管制行为,各地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前提下,作出一些延伸性规定,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理。而对于公民文明行为,则没有任何国家级法律予以明确标识为违法行为,按照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来约束行为,文明做人、文明处事,体现了一个公民的整体素养与道德水准。如果一个人不按文明规范行事,做出乱吐口香糖、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时,也只能以社会公德来约束他、引导他,而绝不能以强制的法律法规手段来剥夺他其他正当的公民权利。
因此,广州的这个办法,初衷虽好,却违背了一个基本前提--有法可依。当然,如果广州制定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条例,将乱吐口香糖等不文明行为纳入法律管理范畴,此事就另当别论了,但目前还没有见到广州出台类似的条例。所以说,要想让不文明行为与保障房权益挂钩的办法变得合法起来,请先将相关的法律漏洞补好,再来做这项工作也不迟,绝不可颠倒了次序,忽视了依法法国的大前提。
">这个《办法》将实行扣分制,有许多行为将面临被扣分,甚至可能导致保障房被收回的危险。这个《办法》的确不失亮点,比如对那些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以谋利的行为,扣20分,房屋即被收回,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为这样的做法跟保障房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有条件将保障房拿去谋利的人,其实根本就不应该是保障房的享受对象,保障房应该真正让那些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众享受。
它所规定的不少扣分情况,比如括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在公众地方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元宝、柴火,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单车、残疾车等等每次将扣3分,如果从小区管理的角度说,从人人都应该做文明公民的角度说,这些不文明的行为被扣分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达到严重的程度,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被拘留也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笔者不明白,小区管理跟保障性住房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将两者绑架在一起?这样做符合保障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吗?一个住户就因为经济能力无法承受离谱的高房价而享受了保障房,从此他的行为习惯都必须要彻底改变,否则就会失去享受保障房的资格?这是哪家的规矩?如此规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何在?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身家过亿的富豪们,只要文质彬彬、一派绅士,行为习惯百分之百符合文明公民的要求,以上那种种劣迹在他们身上根本连影子都找不到,那么他们是否应该享受保障住房呢?据说这种扣分法是从香港学来的,我只知道,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新加坡,其保障住房的享受条件跟国内其实都是大同小异的,因为其宗旨是一致的。只是不知道香港是否就是将保障住房的享受资格跟小区管理捆绑起来,进而跟市民的行为习惯捆绑起来?在香港那样的社会难道会发明如此高明的做法,将小区的管理跟享受保障住房的资格捆绑起来?广州在学香港的时候,到底是学到了精华还是抛弃了精华?
如果这样的规定真正实行起来,真替广州那些行为习惯不文明,一时又改不了,又没有本事快速成为有钱人的穷人捏一把汗,他们的“好日子”看来要过完了。
">乱吐口香糖、乱倒垃圾确实是很不文明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如此庸常的小恶,至于与享用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挂起钩来,以至剥夺一个人的保障房福利吗?吐口香糖7次就收房,这样严苛、细密的规定,让人感觉到掌握规则制定权力的强者在决定弱者命运时,那种居高临下并带着浓厚施舍意味的道德霸权。
确实,保障性住房带着浓厚的保障和福利特性,理应进行限制。权利有“合法占有后即可排它享用”的自由支配属性,而福利不一样,占有者并不能自由支配福利,福利来自公众纳税,受助者必须按照一种符合公众期待和政策意图的合宜方式进行享用,所以享受保障房福利的人对保障房的支配必须受到限制。但限制不能乱限,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住上保障房后所有行为都受到限制,限制和惩罚应与滥用这种福利相关。比如转租当然应收回,因为你把福利当成了营利工具;空置意味着你不需要住房,不收回就浪费了公共福利。乱吐口香糖虽然不文明,可它与保障房的资格有什么关联呢?一个乱吐了几口口香糖的人,凭什么就没有了住保障房的资格?
理解广州此举是想借此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可这样的素质要求,应平等地施加于每一个市民,而不是仅仅指向住保障房者,仿佛住保障房的人素质就差一些,这样的规定中隐含着阶层歧视。更重要的是,根本不该在保障房上添加“不准乱吐口香糖”之类的道德义务,吐口香糖与住保障房并无关联,惩罚应该“罪刑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应对应——为某种权利添加了不相关的义务,让人们承受与错误无关的惩罚,这样错位的惩罚实际上是一种株连和绑架,以保障性资格绑架公民,以文明的名义肆意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这样苛刻的规定和不相关的道德绑定,首先暴露了政府部门在提供保障房上居高临下的“施舍意识”:保障房是政府施舍给你住的,你在各方面就得乖乖听话,政府可以随意处置自己恩赐给你的东西。
其实,保障房虽然带着保障性质,属于一种公共福利,但并不是政府施舍的(即使是施舍,也是所有纳税人“施舍”的,是社会给低收入者的保障),而是政府应承担的保障责任。福利并不是谁施舍和恩赐的,它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公民权利。在某种低收入水平上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保障房,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公民应享受到的福利权利。这种福利权利虽因其“福利性”而受到限制,但限制不能任意添加,只能在有可能损害这种福利的问题上进行约束,而不能添加无关的义务。
对保障房进行繁琐、复杂、苛刻的扣分管理,绑定上无数种严苛的道德要求,也是政府部门创造权力、设租寻租的一种方式。本来政府在保障房管理上并没有多大的权力,一个人只要收入水平符合了保障房资格且不违反基本规定,就可以享受到保障房,政府无权进行更多的干预。可有了这复杂的扣分规定,违反这个扣几分,违反那个扣几分,扣满20分政府就可以收回保障房,扣分理由五花八门,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扣分,保障房住户的命运就完全掌握在了相关部门手中。进行这样苛刻的扣分管理,可能是政府创造权力的一种方法,扣分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随时可能收回住房。为了保住房子,住房者可能就不得不在权力面前服服帖帖,不得不老老实实地依赖权力的保护,甚至以各种方式向权力交保护费。扣分是一种提醒,你在利益上依赖于权力,你必须顺从权力的意志。
繁琐的考评是一种数字霸权,是一种权力统治术,如今许多领域行政权力对社会的控制,用的就是这种方式。典型如大学中,这个扣分,那个扣分,大学教授不得不屈服于行政官僚的指手画脚。显然,这是强者向弱者宣示一种道德霸权,我制订规则,你服从规则,我通过“吐口香糖就收房”宣示着对你命运的支配权。
人们之所以反感这样的道德约束,关键还在于,相比于限制平民的权利,相比于限制弱者那点儿微薄的福利,“限权”应首先指向掌握巨大资源的公权力和强者——可同属于福利,强者享有的那些福利:国企领导的公款吃喝,政府官员的公务用车,公务人员的公款旅游,何时受到过类似“吐口香糖就收房”这样严苛的道德约束?在我们的制度结构中,对公权力和强者的约束差不多是整个社会监管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严厉都用在对弱者的监管上,严厉得近乎严酷。这,不能不说是另外一种道德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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