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这两天“死者为大”从各色嘴里发出,感觉很荒谬。据最近的《广州日报》报道,今年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引发关注,死因是否公布产生争议。有专家认为要求公布无异于偷窥,“无论他生前是什么人,但是他死去之后应该得到尊重。况且官员也是普通人。”

稍加留意,我们看到近年来有关官员意外死亡的报道时有发生,而官员的非正常死亡总是伴随着来自坊间的各种猜测与设想。民意猜测又总是无一例外地指向腐败、官场斗争、权钱交易的贪腐阴影,挥之不去。据报道,与“腐败”猜想有明确或模糊联系的分别是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死时正值重庆打黑风暴,他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确定涉案正准备接受法律制裁。11月28日,他在看守所上吊自杀。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则在死前因经济问题接受调查,并主动退回了赃款。杨宽生死亡现场发现21万余元红包,但此案还在调查中,并未有明确结论。

或许,就目前官方公布的消息来看,尚且无法确定官员自杀的真实原因,立刻和贪污腐败联想在一起可能显得并不明智。加之中国素有“死者为大,不扰亡灵”的传统,如果是“活官员”贪腐,对公众交代很有必要,但是如果“死官员”腐败,该不该主张将他们的死亡细节和自杀原因作个公布,以还之死者以公平、恰当的评价?公众这种要求算不算对“非正常死亡官员”的偷窥,或者“过分的知情权”、“变态的知情权”呢?

当然,除去官员的特殊职位身份,官员也是有血有肉,同样也会是承担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普通人。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所谓“死者为大”、“盖棺定论”,生者不对死者妄加评论是对死者的尊重与安慰。然而,为什么官员非正常死亡后仍会招来铺天盖地的坊间热议?民间如潮的议论是一种不明是非的武断,还是出于对于某些政府官员的廉政焦虑和信任危机?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官员,有关部门是应该恪守“死者为大”,尊重亡者的个人隐私;还是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其非正常死亡的真正原因,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窃以为,莫以“死者为大”有意纵容腐败“死官员”,而应慎之又慎,让其不应一死了之。首先,不辩自明的是,官员作为公权力的主体,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选民有权了解官员的信息。公众要求获得官员信息是正常知情权,一点也不过分;政府在查明案件后应该尽快向公众公布真相。何况这种做法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其次,遵循很多公众的猜测,“非正常死亡官员”的身后可能有着很复杂的原因,但如果真与腐败有关,一人死、全家安,同党被庇护,那就是反腐败的悲哀。所以,尽管要对亡灵以尊重,但绝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死而掩盖了其他人的罪恶,果真如此,死者岂不成为替罪的羔羊?再次,死者已矣,生者何堪?那就是不论哪一级哪一地官员,从政时都应该清廉为政,不要卷入贪污腐败不法活动中,真正让自己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明明白白做事,坦坦荡荡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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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12月30日 大洋网)

官员也有常人本性,花花世界谁不留恋,自杀属无奈之举,是外界压力下无法解脱的选择,只得一死了之。

但官员又非普通人,他们为一方执政者,公众对他们的非正常死亡,应该拥有知情权。“死者为大”的传统,不适用于官员不明原因的非正常死亡。因为,官员非正常死亡中,有畏罪自杀者,有被利益相对人谋杀者。如自杀了之,就有可能出现“死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或者“杀害一个人,包庇一批人”。因此,深查官员自杀原因,继而查清相关疑案,并将真相公布于众,是政府对死者和公众负责任的态度。

查清非正常死亡者的死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是要把减少和杜绝官员非正常死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给出的良策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应当从制度上化解官员腐败的土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且让官员们在一个安全而非处处陷阱的环境中从政。”

笔者以为,给官员创造良好的从政环境是需要的,但它毕竟是减少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外因条件。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官员自身廉洁从政,努力形成内因根据,外因才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本人把这个内因根据归纳为“三不”:一不涉黑。官员一旦染上了黑,充当了“黑保护伞”,上了贼船,上船容易下船难,早晚得搭上一条命;二是不贪钱。见钱不伸手、不贪心。一旦沾上了不干净的钱,就会掉进无底油,得了千贯巴万贯。贪欲无底洞难平,也能送人性命;三是不迷色。色字头上一把刀,权色交易离不开权钱交易,色胆包天,也有色不留命、以命殉情。

官员远离了黑道和贪钱、迷色,就为自己创造了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加之有组织、有群众共创的和谐的从政环境,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官员自杀事件或案件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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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发生了多起官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他们的死因是否应该公布产生了争议。在我看来,官员的死因必须及时公布没商量,因为公众具有知情权。

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12月30日《广州日报》)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专家认为要求公布官员非正常死因无异于偷窥;有专家认为民众有权知道官员的信息。专家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闹得不可开交,不亦乐乎,争论一时半会儿肯定不会有结果。我个人认为,此事根本就没有争论的必要,因为及时地公布官员非正常死因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我们只要参照执行就可以啦。

民众绝大多数都希望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公权力的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理应做到“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因此,公众有权获得官员的各种信息,自然也包括官员们非正常死亡的原因。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时地向公众公布真相,免得竹子分叉——节外生枝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及时准确地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对民众了解事情的真相,对避免谣言满天飞,对密切干群关系,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每当有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民众肯定要把官员的死亡和贪污腐败联系在一起,并且编造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予以传播。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今年这13起非自然死亡事件中,意外死亡的有3人,其余选择自杀的10人中,死亡原因不明的尚有3人,剩下7人中,有4人确定是因为“非腐败”原因选择自杀。早知今日,悔不当初。如果我们及早地公布官员的死因,还会造成今天这种被动的局面吗?由此可见,隐瞒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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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官员死因不能“躲猫猫”

对官员自杀是否公布死因的争议背后,透露出公众对权力是否滥用的监督和对官员信息公开的渴求。

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跳楼自杀;两天后,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孙启明在家晨练时意外坠楼身亡。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其状态堪忧。

官员接连自杀身亡引发了公众对官员心理压力,以及背后是否隐藏黑幕的关注、忧虑与质疑。在常人眼中,官员就本不该走上自杀这条路的,于是有的公众会很自然地产生联想,自杀官员有可能是畏罪自杀。

公众的这种心理猜测虽然有失偏颇,但其一缘于官员自杀真相多数时候的不公开,其二很多自杀官员似乎有意无意地在印证着公众的猜测。如今年4月在家中自杀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自杀前曾因为经济受贿问题接受调查;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因为涉嫌哈尔滨国贸城案被逮捕,在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跳楼自杀身亡;天津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后,经查其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并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官员自杀就一定与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有关,有些官员完全是出于工作压力大而选择了自杀。由此也带来一个争议性的话题,要不要公布官员自杀的死因。


理论上说,官员自杀都应对公众有个交待,毕竟作为公共人物,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其突然不在位至少需要有个简单的说明。何况官员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部分,理应公开。但具体到自杀原因,则应该有所区别对待: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或者引起公众争议的,理应向社会公开自杀原因,以及死后的问题调查结果;但如果官员自杀纯属个人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本着尊重死者的人道主义原则,只须简单向社会交待即可,至于该官员为何自杀,以及选择什么样的自杀方式,都无须公布。

从这个角度而言,官员自杀后留下权钱交易的疑问,或者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都不应中止调查,而应继续查明真相,并向公众公布。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以“为死者讳”的传统观念而被掩盖。像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自杀案、湖南武冈常务副市长杨宽生坠楼死亡事件,或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因留下一串疑问,都当尽快给公众一个具体的交待。

其实,公众对官员自杀是否公布死因的争议背后,透露出的是对官场生态的一种关注。这种关注不仅仅停留于对权力是否滥用的监督层面,还有对官员信息公开的渴求。比如说自杀官员中有好几例都留下绝笔,称是出于工作压力,到底是什么样的工作压力,能把官员逼到自杀的地步?是官员自身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官场生态有问题?因而,表面上看公众是在关注官员自杀,实质却是公众对公权力阳光化、对更多官员信息公开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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