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在国内各大论坛中盛传。帖子照片中卖淫女面部清晰可辨、被揪发逼问等画面引发网友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警方执法过于粗暴,有网友还怀疑身着睡袍的警察“钓鱼”执法。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副处长苏银海表示,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不顾职业道德擅自发到网上,“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至于图片中警察执法是否过于粗暴,是否“钓鱼”执法,苏银海表示他当时不在执法现场,不便发表评论。(11月4日《武汉晚报》)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裸照原来是记者“擅自”发布的,跟公安没有关系。不由得长叹一声,记者呀记者,你咋这么傻呢。你说你拍这种照片干啥,拍了之后不留着自己欣赏还非要发到网上,这不无事生非吗?看看吧,“不顾职业道德”、“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的大帽子忽悠一下扣到了你的头上,就差对你进行“跨省追捕”啦。我猜你是新记者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光头警”面对弱女子如此威猛肯定也不是一天炼成的,人家平时肯定久经考验,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说不定人家这么多年就是靠着这股子狠劲儿在警界立足呢,没想到却被你这个傻记者给曝光了,甚至形成了一个“网络事件”。按照常理推断,“网络事件”后果很严重,万一影响到人家的前途咋整!你是新记者吧?
发这种照片的记者,真是吃饱了撑的。“小姐”惨、警察牛由来已久,又不是今天才这样。有的地方的警察还押着“小姐”游街呢,有的地方的派出所还把“小姐”照片贴在宣传栏上示众呢。这算多大个事儿呀。按理说,记者是“无冕之王”,应该见多识广才对,你咋如此太少见多怪呢,你是新记者吧?
此次警察扫黄,安排了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跟随采访。不管干啥事儿都要请一帮记者跟着摇旗呐喊,早已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常态啦。可是,人家安排你去采访,是让你进行正面报道唱赞歌的,可没让你瞎照一气。要贴金,不能抹黑;要主旋律,不能搞杂音。连这点常识都不懂,你是新记者吧?
啥叫“擅自”懂不?就是不经过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查。你发照片,咋不让警方审查哩?太看不起人啦,这样“擅自”作主风险太大啦。亏得你是在郑州,你要是在东莞,可就违反了被采访者享有“刊播前审稿权”的规定啦,宣传部门今后可能就不给你发放“专用采访证”啦。连危及自己职业生涯的傻事都敢干,你是新记者吧?
发现一个现象。很多地方、很多领域都很和谐,起码表面上看起来很和谐,但一旦有记者到来,不和谐因素就出现了。有的矿难,本来人家矿主上上下下都打点好了,可有的记者非要捅出去,搞得当地政府和领导脸上很难看;有的领导,不过是在开会时打个瞌睡,可有的记者非要给人家“立此存照”,还发到媒体上去,让领导丢丑……这不是没事找事吗?这不是瞎搞吗?尤其是某些新记者,一点规矩都不懂,一点大局意识都没有,是可忍孰不可忍哪。
痛定思痛,希望媒体以后在加强新记者的职业道德培训的同时,更要培训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要分得清眉眼高低,万万不能为了所谓的“道德”呀、“职责”呀、“良知”呀之类虚无缥缈的东西,去曝光那些得罪人的事情啊。即使要报道,也要从正面报道,比如在报道火灾时多讴歌救火英雄,在灾难发生后多歌颂灾民的顽强等等,例子有很多嘛,都很主旋律嘛。当个记者不容易,当个好记者更不容易,当个人人喜欢尤其是领导喜欢的好记者,就更更不容易啦!
">笔者就是这几天泡在论坛追踪事件发展的网友之一,网友们早已预料到了一个解决事件的大致路径:踹门而入、揪发逼问的“光头”警察,最终可能按照惯例被认定为“临时工”,然后得到“严肃处理”。结果,按照河南警方的最新回应,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布”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
好一个“擅自发布”!显然,有关部门还是不甚清楚现在这个事件,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哪里?当然,是有个人隐私的问题,但已经有不少论坛对曝光照片的当事人头像进行了遮盖处理。而对警察的粗暴执法问题,“擅自发布”又何妨?
在河南警方看来,媒体是他们请来的,是为了配合宣传警方行动的浩大声势。那么当然,所有报道(包括文字、视频和图片)都应当是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的,不符合预定主题的所有报道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擅自”行为。但媒体从来都是舆论监督的公器,不应当是谁请来就为谁说话的。也许,这名被警方描述为“擅自发布”图片的记者正是基于揭露警察粗暴执法行为的目的,以期引起舆论关注。所谓“擅自发布”,其实正是再正常不过的媒体报道行为。
当然,报道中可能存在一些有悖职业伦理的技术失误,但这并不是什么“擅自发布”的问题。“擅自发布”不但没有错,恰恰让公众看到了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该回应的究竟是什么问题?难道只需要解释图片的来源吗?至于图片中警察执法是否过于粗暴,是否钓鱼执法等质疑,有关人士却表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不好做评论”。问到“粗暴执法”就不在场了,那“擅自发布”难道警方在场不成?从事件发生到现在,河南警方据称是“高度重视”的,但“高度重视”的究竟是什么呢?折腾这么长时间,原来是在查图片的擅自泄露问题。那接下来恐怕就是追究“擅自发布”的责任,面临“严肃处理”的,这次竟然连警察局里的“临时工”都不是了。
其实我们已经看多了这种警察执法中的所谓现场报道,其中绝大部分相信不是“擅自发布”的。但即使在那些视频和图片中,警察粗暴执法的影像还是比比皆是:被按倒在地、身体扭曲到极点的“犯罪嫌疑人”,视频中不时爆出的警察粗口等等。很难想象,现在已经被宣告无罪的诸如聂树斌、佘祥林等,当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他们,曾经遭遇了怎样的警察执法。从“罪犯”到“犯罪嫌疑人”的演变,不仅仅是文字意义的变迁,更重要的是整个执法理念以及执法程序的通盘反思与变革。
依稀记得广州海事法院爆出“沙漠门”,有关部门第一反应是所谓“谁是内鬼”的问题。现在,公款旅游的院长们已然被免职,那个埋在海事法院的“深喉”不知是否一切还好。而今,河南警方看来是已经锁定了这名“擅自发布”闯出大祸的记者,保护这些“擅自发布”的“深喉”,需要舆论的力量!
">公安厅负责人虽然以“不在现场”为由回避了“裸照门”事件中的实质问题,但却无法掩盖问题的实质。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郑州“裸照门”事件中的是与非。
首先必须承认,开展扫黄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色情服务,不仅是净化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实施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对此,人民群众是欢迎和支持的。公众对郑州扫黄行动的质疑,并不涉及扫黄行动本身,焦点主要集中在扫黄行动的具体细节是否合法。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合法?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扫黄行动应否允许“外人”参与并拍照?三是扫黄中的警察卧底是否涉嫌“钓鱼执法”?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即公布卖淫女裸照是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且不说此时的卖淫女还只是“违法嫌疑人”,即使是已被认定违法甚至犯罪,她们的人格权也应当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侮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警察完全有权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将照片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予以使用和保留,但应仅限于执法中的使用而不能对外公布,因为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因此,不管是否警方公布裸照,本应作为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执法证据却被擅自公开了,行为人都涉嫌泄露机密,是违法行为。
警方现已澄清,裸照是媒体记者擅自对外发布的。由此就引出第二个问题。对记者可否参与警方的执法行动,并拍照或记录执法过程予以报道,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过,近年来,为了提高执法透明度,各执法机关在采取执法行动时都邀请媒体记者进行实时记录和报道。总体说,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将自己的执法行为置于舆论监督之下,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问题是,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可能有伤风化的人员和场所实施执法行动时,该不该让记者参与并实时拍照呢?如果根据法律关于“保密”的规定,参照法院审理隐私案件的做法,警方在扫黄行动中不应允许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非执法人员进入或接近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即使有随行记者拍摄到个人隐私场面,执法人员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那么,在扫黄行动中,警察扮做客人卧底属于“钓鱼执法”吗?这里就需要区别“钓鱼执法”与侦查办案手段。“钓鱼执法”的最大问题是引诱他人上钩,而且仅此作为当事人违法的唯一事实和证据。而警察为了查禁黄赌毒派便衣进入相关场所,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了解违法犯罪情况,进而接应执法人员抓现行。因此,这种情形与“钓鱼执法”无关,是正常的执法手段,不应遭到质疑。
(作者系教师)
">郑州警方把执法中拍摄的卖淫女裸照在网上发布的做法,引起了网友极大的义愤,并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详见今日本报A14版)。照片中一个被网友称为“光头”的便衣警察,抓起卖淫女的头发,强迫她面对镜头,画面的内容挑战着多数人的心理承受力。
那么,是什么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呢?
刺痛人们神经的,首先是那个光头警察威猛的执法形象。警察当然要威猛,这是职业素养,但是,这威猛似乎不必表现在没有危险的地方。比如这个查处卖淫嫖娼的场所,从照片来看,是一个封闭的空间,里面只有一男一女,基本上没什么危险,似乎用不着如此威猛,更没必要抓住卖淫女的头发,强迫她面对镜头。这种羞辱公民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执法的界限,是权力的滥用,这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伤害,至少是不尊重。那个赤身裸体,被光头警察抓住头发不得不抬起头来并面对镜头的卖淫者,她在代表国家的执法者面前,还有没有一点人格尊严呢?这张照片中的执法场景,给人带来的是一种恐惧感,人们也许会担心,这种十分凶悍地对待违法公民的暴力手段,有一天会以别的方式出现在自己的面前。你能不恐惧吗?
深深刺痛人们神经的,还有那个卖淫者可怜的形象。被威猛的执法者抓着头发,赤身裸体瘫坐在地上的卖淫者,作为一个人的全部尊严丧失以后,不知她内心深处在怎样挣扎着,她的灵魂会怎样被扭曲。不错,她是个违法者,但她也是这个社会的弱者,这大概是网友们对她充满同情的原因,也是照片刺痛人心的原因。作为存在于社会背面的灰色职业,卖淫自古以来都是社会底层人们的被动选择。绝大多数有良好职业的人,有良好生活条件的人,有较好生活出路的人,恐怕都不屑于从事这种为公德和法律所不容的职业。当然,贫穷,无助,并不是卖淫的理由,也没有哪个网友反对依法打击卖淫嫖娼,网友们对那个可怜女子的同情,表现出的只是对弱者悲天悯人的情怀;这种情怀,是不是也应该通过执法过程的人性化体现出来呢?
公众对发布卖淫女裸照的强烈义愤令人欣慰。试想,面对这样的画面,如果人们熟视无睹,一脸麻木,那只能说明我们连基本的痛感也没有了,那才是真正可怕的事情。西方有句话说,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这件事引起的反应让人看到,公众对暴力执法有着高度的警惕,对弱者充满了同情。网友表现出的极大义愤,本质上是对粗暴执法方式的强烈谴责。希望郑州警方面对公众的质疑,能做出积极的回应,认真反思自己的执法方式,不要再用这样的方式刺痛公众的神经。
">小姐首先也是公民,也有起码的尊严和人格,也有不被任何人公开侮辱的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既然扫黄证据已经掌握确凿,为何不能让人家穿上衣服,而是必须裸体接受揪头发的“暴力审讯”,裸体接受无限制的拍摄和拍照?
“公布小姐裸照”就是现代某些执法者对于“合法伤害权”的经典演绎,似乎打着执法的旗号,一切都显得那么理直气壮。但是,“合法伤害权”显然不局限于被扫黄的小姐,而是所有被执法的公民。
因此,公众对“公布小姐裸照”的公愤,与其说是出自对弱势小姐的过度同情,不如说是出自对自身遭遇的合理联想———失去约束的合法暴力之下,人人都可能是受害者。认识到裸体小姐在合法暴力面前的极度弱势,认识到违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认识到行使合法暴力也必须受到严格制约,是公民权利意识成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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