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之后,“临时性强奸”在短短三天时间里迅速成长为新网络流行语。网民争相戏谑“临时性”一语,“临时性顶一下”、“临时性转一个”、“临时性路过”、“临时性不发表意见”、“临时性灌下水”等等风行网络。
和“躲猫猫”、“俯卧撑”、“期实马”一样,“临时性强奸”也产生于具体的个案。在这些网络流行语的背后,潜伏着的是网民同样的公正焦虑。对司法的不信任总是透过一些超越常识的个案集中宣泄出来。与“临时性强奸”相关联,是浙江两名协警因强奸而获刑各三年。按刑法的规定,如两人强奸被认定为“轮奸”,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法院轻判的理由是,“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正是这里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并风行一时。
当然,上述理由的说明引用自报道。根据网民披露的判决书原文,可以进一步看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则为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用语。据《都市快报》11月1日报道,面对网友暴风雨般的质疑,南浔法院证实,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南浔法院有关人士解释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按这位法官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被告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问题在于,这些“道理”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相反,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从而让记者和公众感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就是法院的最终意见。“采纳”也是一种认同,将责任全部推向辩护律师是无法交待的。
当然,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本案的判罚是否做到“罪刑相适应”。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临时起意”本身完全找不到成为“网络流行语”的内在元素。但“临时起意”被演绎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进而成了两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就有了引发网络舆情井喷的因由了。网民通过戏谑“临时性××”,实则表达的是对司法公正的不信服。
故而,网民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演绎为“临时性强奸”,虽有过度阐释之嫌,却又在普通人的情理之中。“临时性强奸”指向的批评对象,并不是这一新词,而在于: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关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是否有为犯罪人开脱之嫌?两名协警如无犯罪预谋,为何要将醉得不省人事的被害人送往宾馆开房?“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又不构成轮奸?这些影响被告人最终判罚的关键情节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似乎都找不到有说服力的答案。报载上级法院正在调卷审查,审查的重点恐怕就应围绕上述网民质疑的焦点来进行。
“临时性强奸”也再度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怪现状———“判决不说理”。审判是定分止争的艺术,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前提就是“说服”。要避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网络流行语”中流失,就必须加强裁判说理。当然,“说理”的前提是有理可说,若是裁判本就不公,连法官都觉得无理可说,那么网民也就无从质疑,只好去“临时性顶一下”网络热词玩玩了。
">四天来,在众网友的推波助澜下,“临时性强奸”一词又不断衍生出诸如“临时性灌下水”、“临时性上厕所”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临时性强奸”究竟是怎么回事?它何以在短短几日内成为网络流行语?报道说: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之时实施强奸,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按理说,这本是一起寻常案件,之所以弄得沸沸扬扬,关键在于其司法裁量挑战了公众理性的底限,违背常识的“临时性即意犯罪”词汇更令人错愕。这和其他网络流行语一样,极其夸张地放大了当前的司法任性。
“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网络流行语一个接着一个地出现,已经在给司法机关屡屡注射了清醒剂,公众愈来愈理性,公平意识愈来愈觉醒,稍有不慎都可能激起公众的不满。尤其是信息社会,司法裁量中一个微小的细节都可能被快速放大,嘲讽式流行语背后是汹涌的网络情绪,而当这一切退潮时,受伤的必是司法的权威!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到,法院显然是设法为被告寻找从轻的理由,这个理由究竟是“临时性即意犯罪”还是其他都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表达了一种司法权的随意性,而且这种任性在当前公众追求法槌公平的前提下,所象征的并不是自由裁量权,而更像是知法犯法。
荒唐结论总是与司法任性结伴出镜,究竟还需要多少嘲讽式流行语才能矫治一些地方的司法任性?难道真的是“没有最流行,只有更流行”?对于任性的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是不是该叫他们“回家吃饭去”?
">三年是强奸罪的最轻判罚。网友的最大质疑,一是难道强奸还有“临时性”的?二是两名罪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实施强奸,这难道不是应该重判的轮奸罪?
有人为法官辩解说真正的意思是“临时起意”。是“临时性的即意”也好,是“临时起意”也罢,大家从案件事实判断,法官的创造性判决措辞无疑是一心在做“减法”,经过一系列奇妙的减法之后,一个在大众看来应该判轮奸罪的案件被判了最轻的刑罚。
这,应该是“临时性强奸”一词短短几天迅速蹿红网络,成为最新网络流行语的民意基础。而更深一层的,则是民众从当今不少司法不公现象中得到负面的经验,由此出发质疑该案的司法是否公正。
一是网友质疑该案的判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样的创新用语具有很强烈的主观色彩,似乎在刻意美化两名罪犯的犯罪动机,让网民怀疑其判案的倾向性。而对两人同时的强奸是否构成轮奸未作出有力的说明,更是给人“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感觉。于是,许多人担心这背后会不会存在以“钱”买“刑”的丑恶现象。二是网友质疑是否存在“权”“权”交易。这两人虽只是“协警”,但毕竟是在执法部门上班的,是不是有执法部门的官员为其撑腰,这也是网友产生联想的一个根由。
网友们的质疑不一定是对的。不过,这种群体性的不信任应该引起司法部门的充分关注。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对事还是对人,这关系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能否落到实处。
如果司法者真的被钱、权、情所羁绊,那么,法律势必成为可随意捏塑的橡皮泥。在钱、权、情面前,司法者可根据需要,从反面效法秦桧判岳飞的“莫须有”,为给案犯减刑,给出一系列“莫须无”的推断。
而这,又与法官的酌情裁决权有多大相关。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判出大相径庭的结果,并不少见。网络上对孙金铭案与胡斌案,一个判无期,一个判三年,就有很多争议。要平息这些不同的声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法官的酌情量刑权作出更严格的限制,缩小酌量权的空间,使同样案件的判决,各地一致,各案一致,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何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想必读者诸君也是一头雾水。有网友惊呼,又一新名词诞生了!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诚然,搜寻法律文书,并无“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之说。南浔法院的这一发明创造,足以载入史册。有此创造,两名协警便可被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可见南浔法院之良苦用心。
南浔法院的意思也许是指,被告人的强奸是临时起意。事实上,从新闻报道足以看出,被告人更像是蓄谋已久,哪有临时起意的影子?可以预言,一旦有此恶劣先例在前,接下来也许会有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吧?说白了,这种语言表述的背后,让人窥视了一些部门的微妙居心:把语言当作一门“艺术”,然后自由裁决。
30日还有这样一则新闻——“市民起诉河北邢台市政府不兑现1650万招商奖金。”在当庭质证中,邢台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这个奖金可给可不给。“邢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鼓励招商引资的‘六十条’是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不是面向社会的悬赏告示。‘六十条’中对此类情况的提法是,项目受益单位‘可以’给予奖励,但不是强制性必须奖励。”(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如此玩文字游戏,足以看出相关部门不够真诚,一个“可以”也可以看出政府部门预设了可进可退的空间。
中国文字意味无穷。多年来,不少部门娴熟地运用文字,换一种表述就能达到“神奇”的效果,或能遮蔽真相,或能掩盖丑闻,或能埋葬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成了不明真相的群众。比如,把“贫困”说成“低收入”,把“失业”说成“下岗待业”,把“公费旅游”说成“考查学习”,把“穷人”说成“待富群体”……显然,经过此番打扮,这些被表达的词语,让人听起来赏心悦耳,看起来格外光鲜。但老百姓实际上只有叫苦不迭的份,他们被表达了,被愚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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