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气代言了十则虚假广告,且“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侯耀华老先生可真称得上是明星当中的“虚假代言王”了!
尽管侯耀华对虚假代言一事并未明确表态,但一句“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还是令闻者心惊,也暴露了他内心深处对广告代言的态度。在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中国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广告虽然暂未出台类似规定,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广告代言时难道不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吗?这个药自己未曾吃过,疗效不明便匆匆为其代言,难怪会沦为问题药品的“帮凶”!
虚假广告已成社会公害,明星虚假代言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尽管社会舆论沸沸扬扬,可总是有一部分不自重的明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既影响了自身的形象,也严重伤害了社会的诚信。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的监管不力,客观上更是为明星虚假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年来,明星代言频频出事,但真正受到追究的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的明星只不过将代言费退回了事,而更多的则是不了了之。虚假代言的利润如此丰厚,风险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计,又怎能不让某些素质低劣的明星趋之若鹜!
遏制虚假广告泛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努力,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严管重罚”。不严管不足以遏制虚假代言的泛滥,不重罚不足以让某些明星吸取教训。假如侯耀华“虚假代言王”的身份最终得到了确认,我建议不妨就拿他老人家做个典型。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事不过三”,虚假代言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于十,到了这种程度如果仍“赦其无罪”轻轻放过,不仅很难服众,也必将树立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导致明星虚假代言更加失控。
">唐国强、解晓东代言的不孕不育医院广告内容虚假,文清代言的医疗器械“眼保姆”广告涉嫌欺骗,刘嘉玲代言的 SK-Ⅱ化妆品被查出有违禁物质……层出不穷的虚假广告代言,大有“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十年”的架势,侯耀华更是厉害,一个人就代言了10则虚假广告,每次笔者在市县电视台上看到他活跃在各种广告中时,还以为那是不法人运用了“电脑合成”技术的处理品,不想大跌眼镜,果有其事。
名星代言广告是为了利益,一是经济效益,在被媒体曝光的一份演艺名人代言的价格目录上,近百位明星的收费令人咂舌。其中周润发以两年12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首位,张学友以每年500万港币列第二,刘德华、梁朝伟、金喜善、宋慧乔都以每两年8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一线。同时,“超女”也成炙手可热的代言明星,李宇春、何洁、张靓颖每两年的身价分别是18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她们与李冰冰、陈好每两年160万元的价格相当。同时,明星通过代言广告,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知名度是明星的生命,明星若是名气下降,既会影响到公众关注度,也会影响到个人事业发展。代言广告,可以挣钱、扬名,一举两得,明星们自然乐此不疲,不辨真伪,不分是非,代言一些问题产品,使其堂而皇之进入寻常百姓家中,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甚至生命损失。
此外,依照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法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们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涉及。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代言食品以外的产品也未作相应规定,这使得明星做广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他律”,让明星代言虚假行为处于“制度真空”,产生问题后又“难以问责”。低成本甚至无成本,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自然乐此不疲、趋之若鹜。
一花一世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盛行,其实是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综影,除一些小刊小报外,市县一级电视台成为推波助澜的重要工具。作为国家公器的电视平面媒体,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但在广告社会化和经费不足的借口下,名正言顺的扮演着帮区与助手,对于资格审查置若罔闻。正是媒体责任的不负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不力、听之任之,违法广告有了广阔市场,名星有了巨大需求,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自然方兴未艾、如日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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