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称,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10个虚假产品广告。堪称“明星违法代言大全”(11月2日《扬子晚报》)。

我很相信侯耀华的“喊冤”,我也相信就是“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虽然从广告内容上看,侯先生都是侃侃介绍具体产品的。

我说,家喻户晓的相声演员侯耀华,您见多识广,应该能想到迅速依法维权啊!可有趣的是,侯耀华知道这件事情后,不紧不慢,不急不躁,颇有大将风度。他既不说自己的代言违法,也不说厂家商家的做法有嫌疑,谁也没得罪,果然是说相声的嘴,厉害。可这么厉害的人,为什么许多厂商都把虚假广告“嫁祸”给你呢?以侯耀华的画面,截屏做一两则虚假广告或有可能,而有10家都这么做,怕也不是偶然吧?

别喊冤了,赶紧打官司去吧!给那些虚假广告商家一个下马威,让中国广告协会也道个歉,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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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中国广告协会昨天发出的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据介绍,这些产品包括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黄金九号、康大夫茶愈胶囊、渭肠益生元、亚克口服液、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方舟降压仪。以上产品中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

侯耀华广告“有病”,是因为侯耀华得了“广告病”。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造成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损害行为的主持人名人明星实在是浩如烟海了,但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又有几人?那么,侯耀华得“广告病”,谁该吃药呢?

其一,明星、主持人、名人,凡当“托儿”的均需首先吃药。这份药的配方是法律加道德加责任。法律的事,自己仔细学学《广告法》,其次学深学透相关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然后才能确定能不能给人做广告。道德的事,要讲究做人的底线,讲人格,讲诚信,不要广告商、商家给钱什么都可以做。给你10万元,你说这是灵丹妙药,包治百病,那说明你自己人格低下,道德水准低下,见钱眼开,见利忘义,如同江湖医生手下的玩偶,与广告商推着走打着走的行尸走肉无异。责任的事,是说你应当具有明星的责任。明星不仅仅属于自己,也属于社会,甚至连普通百姓也有一份社会责任在,明星更要如此。有明星责任,就应当起码为你的广告言行负责,别说出连自己都不相信的“我爷爷的爷爷都说好”的江湖谎言。

其次,媒体得吃药。此药配方为免疫药加公德药加社会责任药。无论管任何媒体,小广告除外,都应当首先吃免疫药。免什么疫?免见利忘义之疫。广告商给钱就发布在报纸上,电视上,广告牌上,甚至公交车荧屏上,广告商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可老百姓呢?社会呢?统统受到了负面冲击和影响。一些够色够扯淡够虚假的广告,岂止是冲击了社会风气,甚至倒退了公共道德。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人人都能感受到的广告污染现实。

再次,广告管理部门该吃药。广告广告,广而告之,谁都知道,一些连老百姓也当笑料的广告以及荒唐透顶的广告词,难道广告管理部门不知道?各地电视荧屏上每日每时的虚假广告冲击波,难道没有冲击到广告管理部门?你不去管理,只求明星自己自律,利字当头,仅靠“自律”又怎么可能实现虚假广告的抑止?

第四,法律当给广告商强制吃药,约束他们的造假制假行为。此为源头,但真正被法律制裁的广告商、商家又实在太少。在利字当头之下,管理部门,明星,媒体,加广告商,甚至可能形成了合污的同流,又怎么可能让侯耀华们不“生病”?

侯耀华:“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这话很值得深究,你完全可以不吃“这个”药,但你一定要吃法律药道德药责任药,至于还要吃啥药,网友可以继续给明星虚假广告现象开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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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资料图片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昨日发出的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点评专家表示,这些违法广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11月2日《楚天都市报》)

昨晚,侯耀华接受采访时,未明确表态10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需核实后回应。侯耀华的说法简直就是挨揍打呼噜——假装不知道,代言费你都拿去了,怎么能像养汉老婆一样提上裤子就不认账呢?你真是太有才啦,发明了“被广告”这个新词,简直就是欲盖弥彰。

名人代言广告,由来已久。《战国策·燕策》中就记载了一则伯乐做广告的故事:某人到市场上去卖马,一连三天无人问津。某人便去找伯乐,给了出场费,伯乐就到市场里围着他的马绕了三圈儿,临别时又回顾了两眼,于是乎,因为“伯乐一顾,价增十倍”。我们从这个故事里可以看出来名人做广告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借助名人做广告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名人凭借自己的名气赚钱,这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是,如果名人利用自身的名气来促销假冒、伪劣产品,那就是缺德带冒烟啦。名人代言违法广告,害莫大焉,危害无穷,损害的是社会公信力。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是代言费惹的祸。名人只要在电视上露露脸,吆喝那么一阵子,大把的钞票就跑到自己的兜里来啦。这种一本万利的买卖,简直就相当于天上掉馅饼,他们怎能不如蚁附膻,如蝇嗜血,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呢?

有钱能使鬼推磨。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要想刹住名人代言违法广告这股歪风邪气,仅仅依靠曝光等轻描淡写的方式进行处罚,那是注定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在我看来,要对那些代言违法广告的名人不仅处以没收代言费,而且处以代言费十倍的罚款,并且终身不得进行产品代言。您看,这种方法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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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名人代言再遇信任危机
            且看“虚假代言王”会担何责
            侯耀华“被广告”是欲盖弥彰
            侯耀华得了“广告病”谁该吃药

侯耀华“代言”十则广告均违法。中国广告协会点评表示,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十则虚假产品广告,这些违法广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堪称“名人代言违法大全”。侯耀华接受采访时未明确表态十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在被问到“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时,侯耀华称: 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些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一口气代言了十则虚假广告,且“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如果中国广告协会的点评属实,侯耀华老先生可真称得上是明星当中的“虚假代言王”了!

尽管侯耀华对虚假代言一事并未明确表态,但一句“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还是令闻者心惊,也暴露了他内心深处对广告代言的态度。在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中国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广告虽然暂未出台类似规定,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广告代言时难道不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吗?这个药自己未曾吃过,疗效不明便匆匆为其代言,难怪会沦为问题药品的“帮凶”!

虚假广告已成社会公害,明星虚假代言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尽管社会舆论沸沸扬扬,可总是有一部分不自重的明星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成龙、葛优、笑林等娱乐圈鼎鼎大名的人物,都先后深陷虚假代言门难以自拔,既影响了自身的形象,也严重伤害了社会的诚信。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的监管不力,客观上更是为明星虚假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年来,明星代言频频出事,但真正受到追究的似乎还没有听说过。有的明星只不过将代言费退回了事,而更多的则是不了了之。虚假代言的利润如此丰厚,风险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计,又怎能不让某些素质低劣的明星们趋之若鹜!

遏制虚假广告泛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努力,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严管重罚”。不严管不足以遏制虚假代言的泛滥,不重罚不足以让某些明星吸取教训。假如侯耀华“虚假代言王”的身份最终得到了确认,我建议不妨就拿他老人家做个典型。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事不过三”,虚假代言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于十,分明是“十恶不赦”了。到了这种程度如果仍“赦其无罪”轻轻放过,不仅很难服众,也必将树立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导致明星虚假代言更加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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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条违法广告进行了点评,点评专家表示,这十条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侯耀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未明确表态十则广告是否和他有关,并对记者称,“你说的这些广告我都没什么印象。”

如果这十条广告不是厂商盗用侯耀华名义滥做的话,那么侯耀华算是开创名人代言的一个“奇迹”———完全可以用“代言广告每条都违法”的名义申报世界吉尼斯纪录。明星广告、名人代言所引发的关于夸大其词、消费误导甚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但很奇怪一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名人代言戴上紧箍咒,侯耀华的个例只能再次说明,名人代言病得不轻。

哪怕时间再向前推进十年,名人代言也不像现在这么混乱,那时候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还是能够通过名人的纽带,建立起一条相对信任的关系链条。但最近几年,这个运行一直比较健康的链条,忽然有了断裂的迹象,生产者偷换概念、粗制滥造,销售者频放烟雾弹、忽悠消费者,而名人也成了促使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市场的帮凶———归根结底,这都是钱闹的。厂商和销售渠道昧着良心追求利润,有工商部门去管理,但是名人睁只眼闭只眼做虚假广告谁来管,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关于名人该不该为代言商品负责的问题,曾有过一段时间的争论,这一争论在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央视曝光后到达一个沸点,而当时郭德纲的态度可以视为大多数名人代言出了问题后的态度,“央视先道歉,工商先道歉,我一定道歉。”把媒体、工商和厂商先推到前面当挡箭牌,以自己对产品一无所知为由推卸责任,名人们就是这样在为劣质产品牺牲了自己形象的同时,也葬送掉了观众对他们的好感和信任感。

侯耀华对于广告违法的反应也完全是以自我保护为先,开口便称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再是对记者说“你说的这些广告我都没什么印象”,最后是祭出推卸责任必杀技,“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很多名人就是凭借这三招金蝉脱壳的。只是,这次侯耀华牵扯的违法广告实在偏多了些,去掉一半也难说得过去。况且,难道侯耀华平日不看电视?当电视里的自己出现时,他难道辨别不出哪个是自己收了钱做的广告?对自己做的广告都没印象,很难令人相信他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能有几分了解。

娱乐圈流行走穴,歌星到某地唱完一首歌拿了出场费就走,但名人代言不能像明星走穴,很抱歉,您得把人留下———产品没问题,消费者满意,那皆大欢喜,万一吃出来啥毛病,名人也要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比例,要知道,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产品时,名人的号召力是要远远大于百分之一这个比例的。

再者,广告不是演戏,代言也不是玩过家家,游戏结束您就可以捏着手绢回家了。在演戏、说相声时怎么折腾、忽悠都没关系,但当成为某种商品的代言人,就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少花点时间数钱,多花点时间验证一下产品的质量,捎带着想想万一出了事怎么办。侯耀华十条广告均违法的事情,应该成为继郭德纲代言门之后,又一具有标志性的名人代言事件,它给公众对名人代言的信任造成了又一次的重创,这么继续下去,不买名人代言的任何产品,或会成为消费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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