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支持媒体的想法,笔者举双手赞成。然而,增加所谓“专用采访证”,却有画蛇添足之嫌。
“专用采访证”是什么证?如果记者只有记者证而没有“专用采访证”,是不是就不能进行采访了?如果是这样,“专用采访证”名义上是为了给记者提供采访的方便,实际上是限制记者采访的一种手段。
记者证是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记者证不但证明了记者的身份,同时也表明记者拥有采访的权力,对于记者的采访,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予以支持,这也是法规规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了新闻记者证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东莞颁发“专用采访证”,显然是违规做法。
如果真想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建议地方官员多学习一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一些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政策措施,东莞此次下发的这个旨在“进一步关心支持”的文件,在政策原则上没有特别之处。不过,文件规定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倒是体现了在操作手段上的一些“创新”。
这个“专用采访证”是个什么玩意儿呢?在东莞市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记者,应该都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这是记者进行采访时惟一的合法身份证明。这里的“惟一”有两个含义:第一,记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第二,记者采访时要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只需拿出记者证就够了,被采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记者提出更多的身份证明要求。然而,东莞市却准备给在东莞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并以此作为强化管理、实施惩戒(“收回专用采访证”)的手段,这意味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在东莞是不够用的,甚至说是“不管用”的,记者还需要拿东莞发放的“专用采访证”,才能受到便利与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向记者核发记者证,是代表国家向记者赋予采访权,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东莞市给在当地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无异于对记者采访权的“再赋予”。表面上看,后者对记者采访权予以了“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保障,实际上却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一种“特批”与限制;这种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置的“特批权”和限制权,分割、侵占了本应由新闻出版总署行使的“国家权力”。从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的角度讲,这种“特批权”和限制权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除了东莞市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其他一些地方也出台过类似的“采访权再赋予”措施,如某省高院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相关证照。这无论是为了便于“管理”媒体,还是为了显示他们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都并不能给记者采访和媒体报道赋予新的合法性——除了从国家那里获得合法性之外,记者和媒体不需要从其他地方和部门那里获得任何合法性。
从根本上讲,记者的采访权和媒体的报道权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新闻出版总署是法律授权对记者证件核发和管理的惟一机构,除此之外,记者采访的合法性不需要再由地方颁发“专用采访证”或“护照”进行赋予。那些没有获得地方“恩准”的记者,其采访报道权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被肆意侵犯剥夺;如果地方因为记者没有获得“恩准”而对其采访活动大加干扰、阻挠,同样也应当“坚决追究责任”。
">查了一下这份仍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还有下列内容:凡媒体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核实确认 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这个规定,十分正常。只要记者是合法身份,都要提供采访便利。那么,什么是合法身份呢?
大家都知道,正规的新闻采编人员都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记者证。这个证件,是记者们合法采访的有效证件,也就是东莞市说的合法身份。但这个文件随后的规定,让人觉得有些异样,那就是“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
作为一个从业7年的记者,看到这么一个新闻,那是相当的诧异。
记者们有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记者证,为什么还需要一个地方党委颁发的特别采访证呢?显然,东莞的专用采访证,无论是级别还是权威性,都不可能高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新闻记者证。
也就是说,东莞市如果要真正尊重媒体和记者采访权,就应该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为准,凡持总署证件的,都应该得到善待,起码是采访的配合。由东莞市再给记者发个采访证,毫无必要。
可是,东莞的这个举动很严肃。那么,在已有更高权威性和更高级别的采访资格证件后,东莞又要弄一个地方颁发的特别采访证,究竟想干什么呢?
看该文件随后的规定,或许能看出一些端倪: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
什么叫失实呢,看来判断标准掌握在发证的东莞市委宣传部手里。不过,有人不这么认为,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董天策就说了,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
看到这,大家就应该很清楚了,原来发这个特别采访证,是希望记者们不要乱来,按照管理部门的标准来报道新闻。出台这个规定的管理部门,全然不顾我们的有些管理部门经常出各种丑闻,比如抽天价烟、开超标车、给黑社会做保护伞等等。
如果按照管理部门的意思,这些东西可能都是不能报道的。那,东莞市出台的这个规定,是真的要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吗?
不管怎么说,记者们如果在采访中,拿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都不管用,逼得地方党委为了保护记者的权益弄出个特别采访证,这无论如何都是中国新闻的悲哀,更是媒体从业人员的悲哀。
所以,若真想保障记者的采访报道权,毫无颁发特别采访证的必要,真正尊重每个真记者手中的“新闻记者证”就可以了。
">笔者作为一名媒体记者,为东莞市“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做法鼓掌。但客观来讲,媒体记者并不需要特别的“待遇”,也不需要享受“特权”,只要拿着记者证能进行正常采访,就已经足够了。增加一个“专用采访证”,是画龙点睛,还是画蛇添足呢?《意见》规定,东莞市重大会议、活动的主办方负责核查与会记者的记者证、专用采访证,并及时向与会记者提供新闻通稿或有关新闻材料,做好现场采访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专用采访证”的记者不能进行采访,他们的采访权无形中被剥夺了。
这个“专用采访证”让人想起云南高院的“新闻监督护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今年上半年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凭此“新闻监督护照”,14名记者在云南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当时,就有记者问:我是外地记者,该到哪领“新闻监督护照”?你是记者,但未必就能顺利地领到“专用采访证”,领取“专用采访证”是否要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查”也很难说。
作为媒体从业者,当然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能关心支持媒体工作,尤其是重视新闻监督、舆论监督,并且诚心诚意地接收监督;希望“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成为共识,让媒体敢说话,说真话实话。从新闻媒体的职能与功能来看,新闻媒体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与途径,是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是传播正义、弘扬正气的舆论工具。新闻记者记录真实的今天,是为更加美好的明天,是职责使然,更是道义所在。
事实上,新闻记者不是缺少“专用采访证”,而是缺少一件量体裁衣的“法律外衣”。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科学、依法、有效管理 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呼吁尽早启动新闻立法。和一些地方所谓的“专用采访证”相比,更加完善的新闻立法才是所有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专用采访证”和“新闻监督护照”,新闻立法因此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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