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9日),博文中称患艾滋卖淫的当事人闫德利的血样被送至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病毒复检,检测结果显示呈阴性,再次证实闫德利确无艾滋病。根据闫德利和闫家人的说法,警方初步认为闫德利的前男友为了报复闫德利与他分手所为。河北省容城县宣传部门称,当地官方将于晚些时候举行网上疯传的“艾滋女”事件新闻发布会。

作为一名医生,我对此有一个疑问:闫德利为什么要验艾滋?这究竟是其本人的意愿?还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当地政府部门表示,尽管这一结果是公正客观,但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消除影响,他们还决定继续带闫德利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所以,在这过程中,公权部门主导参与,或者向当事人提出“这一种建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如果说,验艾滋是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最后目的是为了洗刷闫德利的清白。那么这一种“清白”又指向哪里呢?一种逻辑是,闫德利本人不是性工作者,也没有患上艾滋病,所以她是清白的。另一种逻辑是,“艾滋女”事件是一宗典型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是有人蓄意而为。

但从报道中可以得知,当事人已经向警方报案,当前警方也已经基本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那么,闫德利究竟还有没有必要去公开曝光自己包括病情资料等在内的私人信息,以这种方式来自证清白呢。

笔者认为,从法治建设的要求来看,后一种思路形成的现实路径才更应该值得重视与采纳。一方面,包括病情资料在内的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范畴,应该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与尊重。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警方等部门应该考虑到这一种让当事人“验身证清白”带来的种种风险,这有可能会带来种种的误伤。比如,在检验前,闫德利就不安地表示,我有八成没有患上艾滋病。在这一种检测的巨大压力下,她甚至被迫透露了自己以往的一些性经历。

为“艾滋女”事件受害者闫德利洗刷清白,完全可以通过警方积极侦查,加快办案进程,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是一次恶意伤人的诽谤。实在是没有必要太过于强调“验身证清白”,以艾滋病毒有与无来判断事件的属性。

“验身证清白”,或许对一些案件的侦破有帮助,对洗刷公民的清白也有用。但以往很多相关案例证明,这是一种明显不符合法治要求,以及弊大于利的行为。闫德利没有必要一次又一次被公权部门或者在媒体舆论绑架下验艾滋,闫德利的病情资料,除非她愿意自己主动向媒体公布,否则,也不适宜由当地政府部门来为之发布。重蹈“验身证清白”是一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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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近日,“艾滋女”事件成了焦点话题。12日,一位自称“闫德利”的人在博客中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 后到北京成了“小姐”。13日,此人在博客中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声称自己感染艾滋病。后据记者调查,事实似乎并不是这样。据最新报道,闫某已经回到家乡河北容城,经当地疾控部门检查,她并没有患上艾滋病。

性、报复、乱伦、艾滋病、社会腐化,含有这些关键词的该事件,搅动起了网络世界。其实,早在媒体报道前,笔者就在“玩聚网”上,发现这个刚注册的新博客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被推友们从茫茫信息大海中打捞出来。后来更是由于电话和所谓“艳照”的曝光,成千上万的网民点击了“艾滋女”的博客。一方面,“艾滋女”的“烂也烂出名气”,被作为社会道德沦丧的标志性事件得到传播。另一方面,网上集体“窥淫”也成了社会肌体上的溃疡。

作为理性和负责任的公民和媒体,不能以看客乃至“哄客”心态面对之。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首先,“艾滋女”事件中,哪些应由公权处理?据报道,早在几个月前,闫德利所在的贾光村,就有人散发淫秽传单,其所述内容,与其后博客上的大同小异。闫某父母就收了半编织袋传单。当他们向警方报案时,警方以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超过一定数目才构成犯罪,没有受理此案。其实,此时散发传单者的行为不仅是传播淫秽物品,而是涉嫌“发送淫秽、侮辱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

其次,“诽谤”公权该管吗?诽谤侵害的对象是闫某及其继父的名誉权,属于私权,原则上公权不应该介入。正如《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公民自诉案件,不应由国家公诉。此前,王帅帖案等事件当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滥用“诽谤罪”的罪名,以“诽谤领导”的名义刑拘发帖人,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不代表公权完全不可以惩治“诽谤”,因为“诽谤”不仅包括作为自诉罪名的“诽谤罪”,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诽谤”活动。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对这样的诽谤者予以治安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当然除了公权的保护,闫某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及民事诉讼。

而且本次事件已经超越了个人对闫某的名誉损害,构成公共事件,还公布了279个人的电话号码,“塑造”了一个“烂也烂出名气”的卖淫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使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警方也必要介入调查。这个时候,既要避免警方的不作为,也要避免警方的慢作为。此外,对此类“又黄又暴力”的案件,尤其需要司法机关的办案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一旦此类案件的办理不够透明,公众的旨趣就可能滑向猜想、臆断,最终丧失促进公权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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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为了证实闫德利所说的情况,记者联系多名被曝光号码的机主,不少人表示这是“存心报复”。(10月14日《东方卫报》)

“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还公然发出“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这样的“宣言”,令人惊骇不已。

是不是真有“闫德利”这个人?她所讲的一切是否都是真实的?尽管记者联系到的多名被曝光号码的机主均极口否认有这回事,尽管“闫德利”申请的博客已被全部封杀,但还是有很多细节似乎在表明这世界上确实有这么一位既可怜可悲又可气的女性存在——她自称家住在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贾光村永红路六号,记者根据她公布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实,果然登记地为河北省容城县。并且,为证明博客真实性,“闫德利”还贴出了自己的全家福。

假如“闫德利”说的事情属实,我觉得这个社会上有很多人都应该对她说一声“对不起”。她自称自幼家庭贫困,没有上过学,不到10岁就外出流浪。为了能活下去,她被迫在北京一家洗头房做了小姐,每天要面对10多位陌生男人,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等我有了存款想收手时,已经染上了艾滋病”。这样凄惨的遭遇,让人想起老舍先生在《月牙儿》中描述的旧社会妇女的苦难。如果新社会、新时代仍有如此黑暗的人生,那实在是社会之耻。“烂也要烂出名气”、“不能让他们过得那么逍遥,我对自己的选择很骄傲”……这些看似可恶可恨玩世不恭的话语,透露出多么刻骨铭心的悲哀!

假如“闫德利”事件原本就是子虚乌有,或者是一个可恶的玩笑,或者真的只是在“存心报复”,我们恐怕也不能一笑了之。为什么有人要采用这种方式开这种低级的玩笑?为什么有人要如此恶毒地报复别人?网络怎么就成了某些人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需要反思的地方也有很多、很多。

其实,对这样的事情,我们无须追问是否确有“闫德利”其人其事——作为普通人,在现有条件下查清这些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更应该深思的,是何以会有“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这样的怪事发生。正常的人永远也不会说出“烂也要烂出名气”这种话来,美好的社会恐怕更不会生出这般非正常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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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自称家住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名为“闫德利”的女子在自己博客上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并称自称已患艾滋病。此事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昨日,容城县警方回应称,确有“闫德利”其人,但因该女常年不在籍贯地居住,故对网上所传内容并不清楚。因目前警方未接到任何报案或线索,暂时无法介入并对该事件给以“定性”。(《新快报》10月17日)

从上述情况看来,“闫德利”事件的真相无外乎两种:一个是其博客内容为真,而她又是在知晓自己病情后,仍然故意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那么她就要负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可能性是,闫德利并未患上艾滋病,而是有人(闫德利或其他人)要借此吸引众多网民的眼球,那她(或他)也是在涉嫌传播谣言,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为真,都带着明显的炒作目的。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目的经过网络和人际的传播,也已经实现。不难看出,这一炒作的诉求都是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从而达到制造一件引人瞩目的事件的效果。在这一传播过程中,艾滋病又被当作了炒作的噱头,而艾滋病患者被建构成了蓄意报复社会的危险分子。

近年来,随着高层的正确引导,社会各界的多方努力,公众对艾滋病开始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也有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对艾滋病的人关爱活动中,但社会対艾滋病病人歧视和对艾滋病的恐惧并没有完全消失。在这个意义上讲,“闫德利”事件可能是检验公众对艾滋病和艾滋病人态度的试金石。

清华大学艾滋病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景军曾指出,自从2001年在天津发生艾滋针刺谣言之后,每一年都有类似谣言的重复出现,但真正的艾滋病感染者扎针事件仅仅有过一起。他认为,这种谣言的广泛流传证明在公众想象中很多艾滋病感染者已经成为到处扎针放毒的歹徒,但这种想象是被扭曲的社会心理反射出来的。如果対处于逆境中的人都予以残酷围剿,我们就可能面临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即一个原来没有根据的预言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演变成为一种现实。但愿“闫德利”事件不会最终成为这样的“自我实现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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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容城县的洗头小姐闫德利在她的博客公布了279名曾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的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要报复这些男人,“不能让他们过得那么逍遥。”这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也在一夜间传遍各大论坛。昨日记者联系闫德利时,她又称公布“接触者”是为了寻找离开3个月的未婚夫。(10月16日《燕赵都市报》)

报道说,记者拨打近百个被公布的手机号码,不少机主感到很意外,称在京时不记得留下过手机号码,其中还有一些号码机主是女性。

这就不由得让人对“性接触者号码”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而闫德利之前说公布“接触者”是为了报复男人,之后又改口说寻夫,她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更让人存疑,甚至她的“艾滋女”身份是否属实,都还有待确认。

当然有一点大概是不假的,就是闫德利的身世——闫德利说她自小父母离异,继父唯利是图,一心只想让她去做“小姐”,有几次甚至亲手把她送进北京巷尾的洗头房。继父为了让她继续卖身赚钱,百般阻挠她和未婚夫来往,未婚夫从此杳无音信。

正是这个悲惨身世打动众多网友,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倾向于同情闫德利。也正因为同情效应的发酵,很多人收起大脑的识别功能,全然接受闫德利所说的和所做的。在此之下,这个关键问题被遗漏在所难免:以自己苦难经历和“身染艾滋病”为由,闫德利公布“性接触者号码”是否就有足够的正当性,并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以上声音似乎不合时宜,充斥网络的多是悲悯以及对社会的追问,其逻辑是:闫德利已经够不幸,为什么还要质疑她,而不去质疑造成她不幸的人和环境?

这样的论调似是而非,一个人再不幸,都不能罔顾事实,疯狂诽谤或报复他人,这就好比低保户不能因为贫困,就可以视抢劫他人为理所当然,不受法律追究。

在“艾滋女”事件上,网络舆论又一次重复之前屡屡出现的错误:一旦某人被认定为“弱势者”,事实认定与法律探讨就成多余,他所做的一切似乎都可以被原谅,哪怕弱势者的行为有时也充满邪恶。

具体到闫德利公布“接触者”,如果这伤及无辜,让他们的名誉和生活蒙上巨大阴影,这难道不就是应受法律和道德双重拷问的恶吗?闫德利是“恶”的受害者,但她无权因为这个将“恶”施加给不相干的人,一旦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闫德利就应受处罚。道理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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