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造成几百位无辜的公民受到网络诽谤,受害者人数众多,传播面广,影响恶劣,故意捏造的艾滋女报复社会等情节耸人听闻,此案已然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侦查机关应将之作为公诉案件来主动立案调查。

轰动网络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正一点点剥开真相。闫已先后在三地检测,均证实其未 感染艾滋。被曝光的那些电话号码的所有人也被确认并非为艾滋女的“性接触者”。所以,已基本可以肯定闫德利被他人诽谤。

与这些消息伴生的,是公众新的疑问:如果这场网络闹剧中有“诽谤罪”的影子,那么应由哪个地方的哪个部门来管?如果闫德利不予举报或不想追究,是否这些已然流传甚广的诽谤就只能任其在网络空间继续流浪?

闫德利还真报了案。容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称,10月18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受理了闫德利的报案后,经初查受理,并已于10月19日决定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专案组同时成立,目前,侦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与公众最为关注的网络诽谤不同,容城警方是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相关的案件事实是:有人趁夜在闫德利所在的贾光村散发彩色传单,称闫德利在北京做小姐,还以怀孕为由敲诈嫖客。此传单附有闫的全家福和裸体照,以及闫家人的电话号码。

网下的这些行为涉嫌犯罪无疑,但,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涉嫌诽谤罪大有不同。前者乃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必须主动为之。也就是说,哪怕作为被害人的闫没有报案,只要公安机关知悉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存在后,就应主动立案调查。

而诽谤罪是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的个罪。在刑法第246条里,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依上述规定看“艾滋女事件”,笔者个人认为,这起网络诽谤已然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侦查机关应将之作为公诉案件来主动立案调查。其理由在于:受“艾滋女事件”所诽谤的被害人,除了闫德利之外,还包括279位无辜的公民。受害者人数众多,传播面广,影响恶劣,故意捏造的艾滋女报复社会等情节耸人听闻,这种种证据足以说明“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然而事实却是,“艾滋女事件”中那恶劣的诽谤行为明显被公安机关忽略了。容城县公安局某负责人的推脱之辞是:以“闫德利”为名开设的博客上散播的一些艳照和性爱视频,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容城警方没有管辖权。

如我们所知,网络传播具有超越地域的特点。但这并不表示主要在网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就找不到犯罪地,进而也找不到具体的立案单位。诽谤的目的是为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因而每一台接收网上诽谤信息的电脑终端所在地,都可视为“案发地”。立案管辖的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艾滋女事件”中,主要的被害人都在容城,因而容城警方对这起网络诽谤案实行立案侦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网络诽谤因多起“因言获罪”的诽谤官员案而为公众所熟知。诽谤官员未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而也不必超越了权力的边界去“跨省追捕”。但反过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诽谤案,警方理应主动履行侦查职能。公权力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何时为何事为的标准就是事实和法律。侦查权是否应介入具体的诽谤案,受害人的身份并不是标尺。“艾滋女事件”虽已被立案侦查了,但请警方别忘了将网络诽谤行为一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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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纷纷扰扰的“闫德利”事件,以当事人三度检验艾滋病阴性的结果而宣告纯属恶意捏造。在众多媒体的苦苦等待中,河北容城县官方首次就此事作出正式回应,县公安局已经接受闫德利报案,并成立专案组,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然而,官方却谨慎解释,目前的立案仅针对在当地散发的图片,至于网络上的事情,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 或案发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自己无权管辖。

我们蓦然发现,闫德利原来不是命运多舛,声称“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的艾滋女,而只是现实中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北漂打工妹。却因为一些无中生有的博客,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蹿上了搜索排行榜前列,以艾滋女的身份闻名全国,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还有279个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则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个人的隐私与名誉,就这样被报复者踩于脚底,并放声加以嘲弄。民众除了愤怒,更多的是恐惧。谁也不知道下一个遭遇恶意捏造、肆意诽谤的会不会就是自己,更不知道我们会不会哪天打开网络,自己就图文并茂地成为了“艾滋人”。尤其在网络力量常如洪水迅猛的今天,借助人们对事件的猎奇以及广而告知,也就容易成全了报复者个人的恩怨情仇。

河北容城县官方表态立案,自然是职责所在。但是,本来让闫德利大名街知巷闻的就是网络,独独把烫手山芋———网络上散播艳照与视频的立案排除在外。两者本一事关联,却硬是人为割裂。照道理,管辖权一向不存在什么难关。在近年来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山东“高唐网案”、山西“稷山文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以及最近的山东“曹县帖案”等所谓“公民诽谤案”中,各地不也都是这样闻“诽谤”而动、一“抓”了之的?尤其是王帅因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规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囚8天,当地又是否认真考虑过自己有无管辖权?为何当“诽谤”的是官员、官方时,管辖权就清晰得不能再清晰,而一弱质女子连尊严都遭受践踏了,管辖权却忽地模糊起来?还得区分这是现实中散发传单,还是网络上传播艳照和视频,你的归你的,我的归我的,生怕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一不小心拿多了惹来一身臊。

不论如何,这事(现实中抑或网络上)总归是得有人管的,尤其面对如此恶劣的诽谤、传播淫秽物品事件。否则,如何抚慰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又如何告诫那些也有同样念想的试图报复者,更如何平复民众所产生的愤怒与恐惧。尽管网络似乎显得隐匿,但“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的神话早已过去,只要想管、想找,就没有找不到的人。要不,山东高唐那3个自以为自己在“网上议政”的市民,又怎么会被迅速定位跟踪,而以“侮辱”县委书记为由遭到刑拘?

容城警方立案,无疑是“闫德利事件”的一个重要节点。只有锁定始作俑者,查清事实才能还闫德利和其他人最后的清白。但是,如果只查一半不查一半,挑想管、好管的管,那给我们的答案恐怕也只会是半拉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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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艾滋女”闫德利与279名男性有染的假闻震惊了中国。不过,闫德利相继接受了容城县、保定市和国家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均表明其未感染艾滋病。于是,人们松了一口气,便把焦点转移到对闫德利前男友的怀疑,认为公安机关应果断以诽谤罪对“艾滋女”事件立案侦查,还闫德利与279名男性的清白,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

这些举措当然是必要的,也是这次闫德利事件应当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但闫德利事件所透露的更重要的问题,也许会被这一假闻的一波三折而掩饰和忽略,即艾滋病的性传播链条。为什么涉案者会采用此种公布买性者手机号码的方式来中伤闫德利,原因在于这种方式最容易获得恐惧和轰动效应。而且,从闫德利事件曝光到如今,这种恐惧和轰动效应还在波澜起伏,暗潮汹涌。

“艾滋女”事件注定要引起恐惧和轰动效应,是基于目前社会的一些见惯不惊的现象。中国一些地方的性买卖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主要分布在发廊、酒店、洗浴中心、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和街头巷尾。中国目前有多少性工作者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但专家估计约有400多万人。这些因素当然成为闫德利事件一披露,人们就深信不疑和震惊的基础。但是,让人恐惧的是艾滋病通过性途径的传播。

在地下性买卖繁荣的同时,艾滋病传播的威胁却也与日俱增。专业人员分析,中国的艾滋病传播已经由输血、吸毒(共用注射器)逐步转变为性接触为主的传播。而针对性传播的主要途径,专业人员以务实的态度提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干预的措施,其中主要是向娱乐场所100%提供安全套和向性工作者讲解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但是,中国各地疾控中心对娱乐场所进行干预的理念和做法也同样引起了激烈争论。例如,哈尔滨、广州等地疾控中心就曾培训当地性工作者,讲解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教她们如何使用安全套,免费发放安全套,并留下联系电话,让性工作者能随时获得帮助等。但这样的行为遭到反对,认为是在鼓励和允许性买卖,是对违法行为的默许。在这样的舆论下,一些地方对娱乐场所的干预工作基本偃旗息鼓。

这也成了闫德利与279名男性有性接触假闻的最恐惧处和惊爆点。因为,闫德利与279名男性的性接触是假的,但并不意味着大量的性工作者不会与或多或少的买性者进行性交易,更不意味着他们在进行性交易时能获得简易的安全套的保护——即使使用安全套,也并非是百分之百的安全。所以,只要这些买性行为不断大量地发生,而且安全知识和保护行为又不到位,艾滋病的传播也就可能到滚雪球的地步,这也是闫德利与279名男性有染假闻的惊恐之处。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于1967年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人际交往的六度分离理论,认为任何两个陌生人都可以通过朋友的朋友建立起相互联系,而这两个陌生人之间建立联系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今天,美国俄亥俄大学的研究人员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性传播疾病是1个与280个的关系。一个人如果与另一个人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与同此人发生过性行为的所有人都间接发生了性关系,而这个“所有人”的数量是286人。所以,闫德利事件的真正噩梦在于,艾滋病通过性传播途径正在威胁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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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闫德利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确定未患艾滋。从博客曝光到公众质疑再到出面澄清,最后权威鉴定,“艾滋女事件“一波四折。对此事件的评论是铺天盖地,有观点认为“艾滋女事件”火起来的原因是它抓住了网民对性、艾滋、报复等的猎奇心理,还有观点认为“艾滋女”从报复者变成受害者拷问新闻从业者的道德心和社会责任。

让我们回到“艾滋女事件”的起点,那篇博文。一篇博文何以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在事实没有弄清楚之前,传统媒体能不能将其做为新闻转载?

博文成新闻应该是“网友曝”的一种。所谓“网友曝”就是网友通过在博客发文,在论坛发帖或照片,在视频网站发布视频等方式曝光事件。抽天价香烟的周久耕、调戏幼女的林嘉祥、发布恶俗照片的海运女、清华赚千万的研究生导师、被跨省追捕的王帅等都是网友曝的典型代表。曹林曾撰文称《“网友曝”是一种很恶劣的新闻文风》,此后苏文洋撰文反驳称《“记者不能曝”是“网友曝”深层原因》。毫无疑问,网友曝有利有弊,至于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尚无定论。

借用网友曝这个名词,笔者姑且将博文成新闻称为“博客曝”。“博客曝”应该算是一种特殊的“网友曝”,因为它是由博主发布的,虽然现在尚未实行实名制,但是相对于论坛发帖或者发视频来说更容易求证其真实性。现实生活中,很多名人或者明星的博客常常是新闻人时刻关注的对象,比如易中天在博客中质疑余秋雨捐款,桑兰在博客中声讨自家保姆,韩寒在博客中称路牌为最贵铁皮等等。只要理解原文,正确引用,实名博客上的博文做为传统媒体上的新闻应该问题不大。最关键的是如何对待不实名的平民草根博客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成为新闻的素材源?

相信一切草根博文是拿新闻“真实性”的生命开玩笑,而怀疑一切草根博文的态度又太过武断。笔者认为新闻人、时评人和当事人三方联动是保证“博客曝”变身新闻走上规范化道路的保证。

新闻人主要指传统媒体的记者、编辑等,他们在准备发布“博客曝”新闻时,必须了解新闻源,通过联系博主、事件当事人、事件涉及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等各种渠道查实博文事件的真实性,宁缺勿假是最根本的原则。新闻人把好了第一道关,把守第二道关是时评人。

时评人则是指报纸或者网站的评论作者,他们有时候能够主导某个事件的社会舆论方向;曾有观点称“时评正成为脑残文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有时评作者片面求快,在新闻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之前妄加猜测,完全根据假设臆断,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时评人应该具备知识分子的社会良心,不制造谣言也不传播谣言,而是通过思维逻辑澄清谣言,引导社会舆论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不论“博客曝”是真是假,最好的灭火器是当事人的如实回应。当事人包括博客曝中博文的当事人,还包括事件涉及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比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柴静和方静写博客分别澄清被捕和间谍传言,网友曝山东宁阳官员在开会抽“裸体烟”,宁阳县委宣传部回应说,这是为了节约。(8月26日《中国青年报》)同时,回应必须及时、到位。其实在博客曝出“艾滋女事件”后容城县警方就曾做出审慎回应称“确有闫德利其人,网上所传内容并不清楚”,这个回应虽然到位但还是给舆论留下了幻想空间,所幸的是警方和宣传部门十分重视此事,及时的跟进调查和回应,从而能短时间内揭露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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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因为警方介入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

事件经过如下,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论坛。

如今,“艾滋女”事件主角闫德利经过了艾滋病毒初检,证实本人没有感染艾滋,博客文字属他人诽谤陷害,警方也初步锁定嫌疑人。警方还将继续带闫德利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Q前,该县有关部门表示,三天之内将就闫德利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容县警方强力介入网络事件,并以积极态度干预,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自可以看成官方对网络恶性事件的重视。

但是,我表示担忧,三天后的新闻发布会,会发布什么?据悉,此博客在网络疯传的时段里,事主闫德利所在的容县大为震怒,以为“此事影响了县里的形象”,要大力干预。

于是,出现了警方带领事主检查艾滋病毒的情节。

固然,检查艾滋病毒可以还当事人以清白,对办案也有一定好处,但是,这种检查如此必须吗?闫德利既非性工作者,又是事实上的受害人。她向警方报案后,警方已大致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警方难道不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比如抓获嫌疑人而不是一纸鉴定书以获得真相吗?从案件来说,关键词可是“诽谤”而非“艾滋”。

假设出于破案需要,警方真需要闫德利呈上艾滋病检测报告,恐怕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新闻所报,闫德利并不乐意由警方带领,一次次地去进行艾滋病检测,并一次次地被迫公布性经历———恐怕换了谁也不愿意,她本身也只是受害者呀。

其实,从新闻来看,闫德利一次次的查艾滋,恐怕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形象问题。此事“已经影响到了县里的形象”,那么,破案不是第一要务,找到嫌疑人也不是当务之急,恢复名誉,尤其是恢复“县里的清白”才是第一要务。所以警方最紧迫的事情,不是跟踪调查已经锁定的嫌疑人,而是一次次的带闫德利去检查艾滋,然后以一纸鉴定书昭示天下———本县并无如此有伤风化之事,民风良好,投资环境良好。

在县里的大名誉之下,当事者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意愿就显得渺小了,也就谈不上受到“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理论上说,后者的权利才是案件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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