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偿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态度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有偿家教”的争论更加激烈,也更难统一了。我们不禁要问,“有偿家教”真的到了必须单独立法规范的时候了吗?
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我们完全可以从教师的法律身份加以推论。我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这一定义从职业特征上对教师进行了描述,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教师的身份,这才是“有偿家教”争论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要立法,立法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显然比对“有偿家教”本身进行立法更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扬子晚报》10月18日刊发的纪卓瑶先生的评论文章《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明确教师为公务员》,更接近本质。
按照法律规范指示的当事人的自主程度,我们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一类是任意性法律规范。纵观世界法制史,在专制时代,运用比较多的是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在张扬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社会,一般只在基础性质的领域才使用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其原因,主要是三种立法理念的冲突甚至对立,即“理念预设上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价值选择上是结果主义(实质正义)还是行为主义(程序正义)”、“制度表达上是规范绝对化还是规范相对性”。当然,这些立法理念上的冲突,在今天已经小很多了,比如大家基本上接受了“要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理念,基本接受了“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础”的看法,基本接受了“相对性规范比绝对性规范更有教化力”的理念等。
以此来看,禁止与开放“有偿家教”,实质牵连的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与教师的权利问题,简单地禁止或者简单地开放“有偿家教”实质是结果主义,“一刀切”就是典型的规范绝对化,对禁止或者开放条件的探讨,具有一定的规范相对性特征。以此观之,浙江的“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显然比山东的“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更高明,高明就高明在“有条件”上面。
然而,我们也不能因为浙江的立法更高明就大唱赞歌。法律除了明示作用之外,还有重要的预防和校正作用。“有偿家教”盛行,我们必须追问更加根本的东西,就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质量如何?全社会的教育理念如何?显然,“有偿家教”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教育质量不能满足学生和家长的要求,就是应试教育的理念在作怪。因此,若要立法,立法规范教师本职工作的质量,立法细化素质教育的理念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对“有偿家教”单独立法更重要。或许,解决了教师的本职工作质量问题,解决了教育理念问题,“有偿家教”可能已经不再是一个问题了。
也就是说,对“有偿家教”进行立法规范,不是不可以,但千万不能舍本逐末,否则只会是“脚痛医脚,头痛医头”,到头来,“有偿家教”的问题没有解决,反而积累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
">“补课”、“家教”,曾经是学生心目中多么温暖动人的字眼,老师利用自己课外的休息时间给某方面课程欠缺的学生开小灶,弥补他们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教书育人的崇高。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有偿”概念广泛被接受,“掏点钱给孩子开开小灶”的“有偿家教”也曾逐步被人接受和认可,但问题是“有偿家教”逐步变了味,已经改变了补课的初衷,影响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增加了学生的负担,这也就是立法禁止“一刀切”出台的原因。
现实情况是,有些教师为了“有偿家教”牺牲正常教学,课堂留一手,课后家教补,连最基本的内容都要孩子们去家里听有偿辅导;课堂上讨论的许多内容,都是周末老师在家讲的,老师上课提问只把机会给那些周末补课的学生,有集体活动、演出时,只让那些补过课的孩子露脸。的确有一部分老师利用自己的权威要求学生去他开的小灶吃饭,甚至打压、孤立不吃小灶的学生。这样的有偿家教严重背离了义务教育法,严重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的纯洁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形象。教书育人居然成了“一分价钱一分货”!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表面上看起来是在牺牲自己的课余时间而换取正常的劳动报酬,但实质上却是利用权力在赚钱,是牺牲自己的师德人格在赚钱,是建立在学生沉重负担基础之上的赚钱。
如果教师精心备课,在课堂上将知识讲透,在作业设计上有科学性,想必大部分学生都能够在课堂上掌握,如果要补,也只有极个别的学生。即使有些学生没有完全理解,课下的辅导也是有必要的,但那也是老师职责范围内的事,不能离开了课堂就去收费,因为如果这样,是不是课下问一个问题也要逐条收费呢?
当下,有偿家教的确存在着强大的市场需求,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为了孩子提高成绩,在学习和报补习班方面,“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没有最多,只有更多”,家长们争相给孩子提供最优质的教育。在目前教育资源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上应试教育的刺激,可以说喊停有偿家教相当有难度,以前也出台过一些有偿家教的禁令,但是几成虚设。
有偿家教纯粹是为了提高“分数”,增加了学生负担,异化了教育本质,是应该加以制约的。治理有偿家教,一方面需要正本清源,提高对教师对教育本质的认识,增强师德修养。另一方面,立法也很重要,面对有偿家教的乱象,我们的确需要有法可依,问题是立了法就要坚决执行,以维护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从而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有偿家教”仍然是老调重弹的话题。补课成风的原因是,一方面,家长希望子女成才、出人头地的愿望迫切,因此做家教的教师们有了生存的市场;另一方面,有的教师课堂上留一手,不讲解最精彩的知识,给学生留下疑问还不解答,逼的学生家长必须额外出钱请教师做家教。但是,“有偿家教”也从侧面反映了教师待遇低,生活质量难以保证,不然他们不会额外费时费力去做家教。
如果教师在正常的上课时段教会学生足够的知识,家长当然不会再花钱请家教。现实中看,有教师拿着工资,平时在课堂上却不好好教学,让孩子们课后上补习班,对其进行有偿辅导。实际上“有偿家教”不符合教师传到授业解惑的初衷,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还损坏了教师自己名声。因此,笔者以为立法禁止从事有偿家教势在必行。
如果说补课的目的是为弥补教学不足,那是教师自身的原因,是教师课堂上讲解不够,工作不到位。经常让学生补课,只能说明教师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课后补课是在弥补自己工作的欠缺,却要家长额外出钱,显然没道理。
但是,反对“有偿家教”并非是反对家教。家教本身并没有错,不少教师、大学生还指望着靠家教增加收入。《条例》反对的是存在问题的“有偿家教”,无偿的、正常的家教补课还是可以的。
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但和一些高收入行业相比,教师的待遇不高,导致有的教师生活拮据,自然无法安心教书育人,于是不得不出去做家教、找兼职。因此,“有偿家教”之争也提醒主管部门要关心教师生活,切实保证其待遇,让他们安心教书育人,而非靠做家教赚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