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极个别老师利用职务方便组织学生去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谋取一些利益”,“肯定是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们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这些话语给那些有过有偿家教的教师们扣上了一个个大帽子,但是这并不妨碍今后还会有教师继续给学生开小灶,而且是有偿的。其一、教育部没有明确违反此“圣旨”会如何追究;其二、有学生和家长需要,有需要就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交易,交易当然是有偿的。
上下都说国情二字,奈何我们的教育部这次还是在自己给自己扇耳光。
不管中国的教育有多糟糕,学术有多腐败,但国情依旧是父母们都在望子成龙——渠道便是读书。从小学到大学,残酷的竞争一直萦绕着中国的孩子们,而一个事实便是:并非每一个进了学校的孩子都能好好学习,也都能够成为学校的尖子生,成为父母们心中所希冀的龙与凤。父母要如愿,孩子愿不愿意,已经不终于,反正是老子出钱请教师来给你辅导,你就接受“开小灶”吧。
开了小灶的同学可能在成绩上有所提升,不开窍的那也就没办法。孩子有进步,家长付了钱心里也高兴,甭管你老师要不要那钱,家长还是乐意掏钱的——对老师的尊敬,也是对老师的感激。我是孩子的家长我干嘛要抵制和反对有偿教教呢?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口中的“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让人莫名诧异,所谓不能接受有偿家教的教师,也不过是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的人,或者压根就是对学生不负责的。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父母期望孩子都能够读好书,成绩都是班上、学校里的前几名,要是开个小灶能够对学生有所帮助,干嘛不去帮他们呢?况且人家是给你出钱的。
至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提到的“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这样的现象有吗?有的话学生应该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这样的教师就不配做人民教师,直接开除得了。但我想问,有几个学生遇到这样的教师的?一个班几十口学生上课的时候老师不讲,下课后都让学生们交钱来进行集体的有偿家教?荒诞之言!我看教育部的说辞不过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另一副嘴脸。
">这倒让我想起了新医改让医生“走穴”合法化。国家新医改政策指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这预示着医生“走穴”将逐步合法化,一个医生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坐诊,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自己的力量。
既然医生“走穴”不但能缓解看病难,还能让医院、患者与医生三方受益,那么教育部门能不能也借鉴借鉴医生“走穴”的长处呢?
教育部门完全可以像新医改那样,让教师出去“走穴”。不过,并不是让教师去搞有偿家教,而是像绍兴鼓励优秀教师“走穴”那样,解决基层学校师资短缺难题。具体的做法是,鼓励优秀教师同时兼任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而对于“走穴”的教师,适当减轻工作量,同时根据路程远近折合成课时计入工作量,还可享受交通补贴。如此一来,显然能够起到优化基层师资配置的作用。
">对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山东、浙江两省近日分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前者严格禁止,后者却留下了口子。两省的做法孰是孰非,引起较大争议,但在一点上,舆论的观点趋同,即对有偿家教应当坚决遏制。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早已有之。去年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专门增加了“抵制有偿家教”一条。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偿家教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只不过从公开转入了“地下”。
当前,有偿家教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核心不在于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挣了多少工资外收入,而是它对教学质量、教师形象等造成的损害。有的老师在家里挂上黑板上课很起劲,课堂上却没有热情;有的老师课堂上讲一半,辅导班上再讲另一半,迫使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这种光辉主要来自崇高的师德。教师的心思应当放在学校里、放在课堂上,而不是课外赚钱上。舍本逐末,不惜降低教学质量而追逐课外经济收入的做法,无疑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给教师形象抹黑。
家长想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没有错,请家教补习,是家长、学生对教育多样化需求的表现,也无可厚非,只是这种需求应向市场去寻找。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培育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让教师从有偿家教中脱身,将更多精力花在如何提高课堂教育质量和为学生答疑解惑上。
还应该看到,导致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旺盛,根源在于“唯分数论”的教育考核评价机制。要遏制有偿家教,必须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否则任何立法和禁令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据中青报调查,一些教师故意设“小灶”,即一节课掰成两半上,平时在学校上一半,周末在家里上一半;参加家教的学生,不仅在家教中吃“偏心饭”,而且也在课堂上吃“偏心饭”。这显然对没有参加家教的学生而言不公平,也等于是逼着学生参加教师有偿家教。一旦允许教师有偿家教,无疑会让某些教师将课堂的责任转嫁到课外谋取利益。
在允许教师有偿家教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教师有偿家教是什么性质。台湾一位资深教师在谈及教师有偿家教时指出:“这样做,与索贿、受贿有什么区别?(在台湾)一经发现,肯定会被辞退。”这句话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众所周知,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与公务员的职业有着某种相近性,即公共属性。教师利用自身资源甚至说自身特权搞有偿家教,与公务员利用特权兼职干第二职业没有实质区别。从这个角度而言,教师有偿家教的确与“受贿”没有多少区别。谁参加教师有偿家教谁就能吃到“偏心饭”,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向教师“行贿”。
有偿家教这个口子如果开了,我想教师有偿家教就更加难以禁止了,某些教师就会逐渐突破政策限制,而监管措施不一定能奏效。所以,允许教师有偿家教的口子一点也不能开,应该明确禁止。因为“开口子”意味着鼓励某些教师违反义务教育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当然,有关方面在明令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范社会上家教市场的同时,需要认识到家教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应试教育体制问题,同时也是教育资源不均衡造成的。
">由此,在教育带来的刚性需求面前,全面的一刀切式的禁止显然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暗流涌动;但要是选择全面的开放,则又是在无视确实存在的诸多乱象,所以这时候,需要的是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的结合,进行“有条件的开放”。
一个基本思路是,法律上保障其享有劳动自由、正当获利的权利;在制度上,对于其出现的“不上足课”、“不上好课”、迫使学生“被补习”的问题,要有相应的约束、监督以及惩罚措施。但是,前提是,个别教师的个别问题,不能上升为整个在职教师的群体性问题。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个别乱象,而禁止整个在职教师群体进入“有偿家教”的市场。此外,真正出现的“不足课”、“被补习”的现象,还涉及到一个师德的问题。而上好每堂课,尽心尽力教学生,本来就是教师的职业伦理所在。如果教师群体仅仅是为了捞“外快”,而在课堂本身上做文章,那么我们就应当启用制度上的惩罚性措施。
可以说,要想真正获得“有偿家教”市场的开放,一方面,是在职教师群体,确实要做到自律,如果仅仅为了额外的“有偿”做出有违师德之事,既受他人的指责,也有违于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探讨具体的执行层面,在“有条件”上下工夫,比如,不许给本班同学做课外有偿补习,或者建立在职教师家教的登记与公示制度,规范家教市场,让学生与家长,通过公布的在职教师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等方面去选择家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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