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业关于导游小费的争执由来已久,往往是业内人士悲情陈述,民意强烈反弹,主管部门欲说还羞,大多不了了之。10月19日《成都商报》消息说,近日记者从旅游业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 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地方立法,其实深圳并不算最早。去年底,山西就曾出台过《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数据显示,70.69%的人反对,认为这样“会让导游更势利”。最终,这项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地方性规定“由于游客不认可”等因素而夭折。

反对导游小费合法化的理由很多,旁征博引,情理交融,说得小费很不好意思亲近导游的口袋。当然,提起小费或者小费该怎么给,似乎一直是《逛遍欧洲》之类的旅游小册子里头提醒大家要入乡随俗的常识,于是反对的理由之一就是小费在中国会“水土不服”:比如外国人比我们富裕;比如外国导游整体素养偏高;比如外国导游身处更成熟的行业体制内;加上导游收小费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灰色收入,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至此,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路径算是彻底被堵死。

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作为消费者,没有人愿意多掏钱,然而,我们却也不能不面对一个客观事实:国内导游的生存现状相当弱势,薪资水平与社保水平远远配不上旅游业“阳光产业”的身份,加上行业恶性竞争的火上浇油,所谓服务费已经不能体现其服务价值。这样的结果就是好导游越来越少,导游行业流动性越来越大,导游“生财之道”花样百出,而我们享受到的导游服务也每况愈下。市场最基本的规律是等价交换,买方或卖方兑现的价格一旦长期处于价值线之下,交易不是无以为继就必然要在商品或服务上打折缩水。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导游服务价值归位,与打击导游行业歪风邪气同等重要。

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旅游行业的切肤之痛选择了一种不明智的表达方式:小费。老百姓以为此“小费”就是国外的“小费”,是一种额外的服务回报,自然会有很多抵触情绪。事实上,我国旅游业长期渴求不得的小费,只是对导游服务正常价格的一种“补差”,既不是“高薪养廉”,也不是额外恩赏。换言之,如果导游薪酬体系能及早跟上市场的步子,旅游公司对导游服务能保有制度化、公平化的尊重,国内导游对“小费”恐怕也不至于有如许的期待。

当我们在游玩的时候,导游却在为多接几个电话而计算成本支出;当我们想多了解旅游地风土人情的时候,却发现找不到心仪的导游——现实告诉我们,是到了为导游薪资困境解围的时候了。小费合法化,听起来虽然刺耳,但它却提醒我们关注一个行业的专业价值。当然,眼下旅游行业的种种积弊,也许不是一个小费所能解决得了的,仍须在制度根本上整饬秩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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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旅游的人,大多碰到过这样的经历:本是来赏景的,却总被带去购物。在景点呆的时间很紧张,在购物点的时间却很充裕。赏景常自费,购物常挨宰。心有愤懑,却又莫之奈何。

让游客感觉不爽的,是导游在作祟。然而,当人们指责导游“心太黑”时,导游却叫苦不迭:基本工资少得可怜,有的干脆就是零,收入全靠景点、购物点的“返点”,不在这上面花点心思,生计都成问题。

似乎是为了缓和导游和游客之间的矛盾,一项新的规定将在深圳试水。深圳即将出台的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据闻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小费转正”,这办法听起来不错。导游有了小费,收入有了保障,就不会动歪心思,就会“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游客少了“被购物”“被自费”的干扰,玩得开心又舒心,抬头瞅见人家导游挺辛苦、不容易,一感动就付点小费,岂不两全其美?

然而,这极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支付小费,在国外很普遍,在中国还有点稀奇。国情不同,文化有异,导游薪酬制度引入小费机制,极有可能面临着尴尬的现实。国人普遍无付费习惯,如何推动?如果遵循自愿原则,那么在鲜有人付费的情况下,导游就没什么收入,其结果就容易使此项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如果遵循强制原则,那么游客就有意见要提,付小费也会失去其本来意义。

即使中国在付小费的制度与文化层面都与国外接轨一把,也不见得就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付小费只是解决导游薪酬过低问题,使导游少动歪心思,很难保证导游能获得较高收入。这就使导游薪酬难以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并不足。

或许,一个比规定付小费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使导游的基本薪酬有制度保障。这需要科学考量,要体现一种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一种收入上的尊严。有了公平保障,才谈得上通过小费或是其他形式来体现效率,也就是和现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相类似,使导游收入比较体面。

解决了导游收入的尊严问题,才有可能形成双赢的局面——服务者愿意提高优质服务,客人愿意为此付费。如果这个基本薪酬问题不首先解决,而只是明确规定收小费,就无异于把原有的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潜在矛盾纠纷打包,以游客付小费的方式赎回导游的基本规范服务,其结果只会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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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将转正!近日记者从旅游业相关人士处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小费也是舶来品,最初源于西方,是服务行业中顾客感谢服务人员的一种报酬形式。近些年,国内给小费也开始流行起来,可算是学习西方的又一案例。但是,这种学习很有中国特色。国外的小费多是行业规则或出于礼貌,而深圳这次居然由政府出面将小费转正。其中深意就不止是“礼节”了,更有治理导游市场“灰色收入”的寄望。

规范导游市场想必不会有人异议,只是这种治理必须要游客埋单吗?从契约正义和交易公平角度来说,既然游客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就有权享受优质服务。旅行社收取的费用中必然已经包含导游的薪酬部分,理应尽心服务。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实质对游客二次收费,是将责任转嫁,本身就缺乏正当性。治理导游灰色收入,是旅行社分内责任,没有理由让游客额外付钱来保证服务质量。

除去其本身正当性不说,小费转正的效果也远没有那么乐观。“如果有了导游服务费这项收入,导游在服务中会更尽心尽力”是个很天真很可爱的想法。这话谁都不会信吧。既然有人说出来了,我想无非两种情况,一来是说这话的人智商有点小小问题;二者,他本身就是潜在受益方。现在看来第二种可能性要大得多,因为说这话的是“某旅行社负责人”。

仔细想想不难看出“小费保服务”论很不靠谱,就像“高薪养廉”一样有忽悠人的嫌疑。导游服务质量上不去,根本上不是薪酬不够的问题。要解释其中乱象,一方面可以从道德与素质层面来看。国内旅行市场蓬勃发展,但是导游队伍并没有跟上步伐。长久以来,导游业准入门槛过低,且缺乏专业训练,导致从业者良莠不齐。这样的导游群体不出问题才是怪事。另一方面,是程序上的不足。旅游产业链中存在可供个人非法牟利的明显漏洞。加之事后的监察与惩戒制度形同虚设,如此,导游就不捞白不捞了。上述两个致命问题不解决,给再多小费想必也于事无补吧。

小费转正背后的推手当是旅行社,虽然目前不清楚小费是否要强制支付,但是这种转嫁责任的思维是很值得注意的。规范导游服务,我们没义务为旅行社埋单。作为服务相对方的公众享受足够的自由选择权,市场终会淘汰导游质量不过关的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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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导游收入的成本不应由游客来承担,把小费明确纳入团费中统一支取,有“价外收费”的嫌疑。即便导游收了小费,也无法保障其今后就不会再充当“导购”。

导游“小费”将转正!近日媒体获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 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公众所理解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导游可不可以收小费的争议有一段时间了,直到现在都无定论,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在此之前,山西省旅游局曾经制定《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试图为导游的小费正名。但即便明确表明小费是自愿支付,也招致各方质疑,最终相关规定无奈胎死腹中。

此次深圳以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导游可以收“小费”,并即将出台实施,无疑是开全国的先河。在深圳市旅游局制订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导游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导游服务费构成,导服费由旅行社按出团天数在游客团费中统一收取,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由旅行社随出团补助一并支付给带团导游。所谓导服费,在公众看来,实际就是变相小费,只不过它是由游客交给旅行社、再由旅行社交给导游,而不是直接由游客支付给导游。这一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小费”带有一定强制性,且还有明码标价的味道——只要游客参团,不管愿不愿意,都须在团费中支出这部分费用。

可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都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现在深圳强制游客必须支付导游“小费”,看起来至少与“导游不得索要小费”的规定相矛盾。何况国家旅游局曾经有过表态:导游收小费尚无规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换句话说,小费可以收,但必须是游客自愿给,而不能强制。

诚然,导游的薪酬制度有必要改革,否则“顽疾”不除,旅游业难以健康发展。但造成导游薪酬顽疾的原因,在于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在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旅行社为了抢夺市场,往往会压低报价,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有的甚至实行零团费,如此恶性竞争造成的低利润势必影响到导游的收入。再加上现行的导游薪酬制度,大多是旅行社只支付给导游相当低的基本工资,外加出团补贴,于是导游经常通过带游客去购物点、自费景区以收取返点的不正常方式获得报酬。

因而,寄望于改革导游薪酬制度,以期杜绝导游的“灰色收入”,从而规范旅游市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首先应明确,提高导游收入的成本不应由游客来承担,把“小费”明确纳入团费中统一支取,有“价外收费”的嫌疑;其次,即便导游收了小费,也无法保障其今后就不会再充当“导购”。这就如同“高薪养廉”的争论一样,我们只能持以美好预期,能否实现,尚难断定。

出去旅游本来是抱着好心情的,倘若因为小费给得不很情愿,憋了一肚子气,实乃大煞风景。再说,深圳的导游可以收“小费”了,其他地方要不要跟进呢?其实,就小费本身而言,给不给完全是市场行为,有赖行规的自发形成。如今以行政手段强制游客支付导游“小费”,将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鉴于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弊多利少,眼下这个口子还是不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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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小费合理化是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贪婪思维

针对目前困扰我国旅游业因导游薪酬问题而引发的系列捞钱现象。深圳市即将推出新的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10月19日《成都商报》)

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是我国旅游业的怪像之一,也是游客投诉的焦点。这些年,各地为改 变这些不良现象,做出很多努力。比如,山西省就曾在全国首次提出“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此番,深圳市跟上,将小费阳光化,大有彻底改变此类现象的趋势。

小费是什么?通俗理解,是客人对服务满意后的一种附加奖励。不管是餐厅小费,还是游客的小费,其支付区间,都是服务费之上。也就是说,小费不是服务费,不是导游薪酬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旅行社或者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支配的资金。既然如此,各种小费合理化和阳光化的提法,都近似一种变相的掠夺和抢劫,是试图将一些矛盾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霸道行为。

游客与旅行社签了协议,其实就意味着服务关系的形成。而游客支付的费用中,自然也包含着服务费。如果再将服务费之外的小费合理化,是否意味着,旅行社重复收费或者旅行时偷了费用中的导游服务费,反倒通过抢劫小费的方式来补窟窿呢?

再说了,导游的薪酬制度是行业内部的事情,是如何将游客费用合理转化到企业收入等方面的成本运算。任何将导游的薪酬制度问题与游客小费等额外费用挂钩的行为,都是一种“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贪婪思维。

还是那句话,相关部门将导游小费合理化没有错。毕竟,偷偷摸摸的小费会在导游的心理上产生一些不同的引诱,甚至会纵容导游的职业道德随着小费给与不给和给多给少的波动而摇摆不定。但小费合理化并非解决困扰在我国旅游业中导游索取回扣之类现象的偏方。

旅游管理部门整顿存在于导游身上的一些问题,应该从旅行社对于导游的薪酬分配不合理上寻找原因。或者说,相关部门应该规范旅行社对旅游费用的支配,从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费用支付上,寻找导致导游不良行为丢失的费用。尤其要避免旅游费用中属于导游的部分被企业侵吞。

旅游管理部门制定导游薪酬制度,进而治理导游吃回扣等现象,整顿旅游市场的初衷和想法值得肯定。但这种整顿需要挖掘造成导游收入过低的行业薪酬体系问题,而不是趁机将不固定的消费变成游客的固定支出。

这种靠乱改小费意愿,来稳定导游情绪的做法,实际上,跟导游强行要游客购物,进而吃回扣,几乎是异曲同工。难怪导游变导购,原来根上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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