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透露,该会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府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处理。(《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10日)

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法律顾问何长明说:“我们希望通过晋浙两省的官方沟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利益博弈力量成长的必然,而通过行业协会对政府行为提出抗议,同样是一种理性因子成长的显现,有助于纠正公权一手遮天的局面。

相比于以前的“ 忍气吞声”或者无处言说,既证明了社会民主空间的扩大,也说明了政府部门理应时刻审视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就要接受博弈力量的反击。面对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上书”,山西政府不应视之为“洪水猛兽”,相反,应习惯于利益博弈力量的成长,进而争取取得利益的平衡,为自身的政策取得正当性和合法性依据。

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充满了私人目标和社会目标、企业目标和政府目标的矛盾冲突。事实上,许多企业政策的出台过程,往往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或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博弈的均衡过程。可以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流行就证明,政策的执行过程是一个充满了对抗冲突的博弈过程。这样,一项政策最终能否达成目标、解决问题,自然也取决于这个博弈过程最终与政策目标是否吻合。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 “上书”说明了这点。

研究市场经济的历史可以发现,市场秩序的混乱不是偶然发生的,它依存于一定的条件,也就是博弈条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利益团体,这既给政府提出了挑战,也为利益均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利益博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政府部门应习惯于和利益集团博弈,以保持自身政策的合法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如果对利益博弈力量的成长熟视无睹,一味地一意孤行,不但不能达到政策的目标,相反会引起社会的诟病,乃至反弹。

针对“被国有化”的争议,政府部门习惯于利益集团博弈力量的成长,进而恪守权力边界,在笔者看来,是当下的一道重要社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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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速推进的“晋煤整合”,被有关人士称作是一次“国进民退”之举。因为,在这次整合中,高达500亿元的浙江民资的前途如何,已引起外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在杭州召开的浙商转型会长论坛会上,“晋煤整合”也成为了论坛最主要的话题。

如果单纯地认为“晋煤整合”就是国进民退,是对民营经济的挤压,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此次整合并没有将民营经济排斥在外。但如果说此次整合对民营经济没有影响,也不客观。按照此次整合的要求,民营企业在煤炭开采领域的空间确实变小了。

因此,“晋煤整合”,不仅是对民营经济的一次挑战,更是对民营经济的一次新考验。

首先,民营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政策风险。我们所说的政策风险,不是指国家大政方针对民营经济带来的风险,而是指某个阶段、某个领域,因为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资源环境的变化,对民营经济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

此次“晋煤整合”受到影响的民营投资,许多都是在发展民营经济的大环境下涌入山西的,甚至很多民营资本还是山西省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成果。但随着煤炭资源在利用和开发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增多,过度开采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必然会对这种状况进行整顿和治理。那么,所有参与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资本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民营资本自然无法置身事外。可能会遇到这种政策风险的,不仅在煤炭开采业,其他事关国计民生,且已有民营资本大量进入的行业,也可能会出现相同的问题。对民营资本来说,如何关注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二,进入垄断行业要慎之又慎。煤炭开采行业虽然是较早对民营资本开放的垄断行业,一度曾经被认为是已经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开放,垄断已经不复存在,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在煤炭开采行业,真正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国有经济。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紧缺,其垄断性也将日益增强,民营经济的可参与度也将逐步降低。

因此,从“晋煤整合”中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进入垄断行业时,必须慎之又慎。这方面,除了煤炭开采行业之外,民用航空领域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领域,因为,自从民用航空对民营企业开放以后,本以为民营航空公司的诞生,能够带来民用航空业的更多竞争。但实际状况并非如此,民营航空公司很多都陷入困境,奥凯航空停飞、东星航空破产,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民营经济必须转变发展思路。民营经济这些年的发展轨迹告诉我们,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依靠拼资源、拼环境、拼劳动力、拼时间,甚至拼胆量发展起来的,这也就注定了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存在缺陷。

虽然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由于体制机制僵化、管理方式死板、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与民营企业的竞争中,缺少优势,缺乏竞争力。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思路的转变、市场适应能力的增强,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民营经济继续维持过去那种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经营手段,自然就难以在竞争中取胜。如果国家在政策上再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扶持,民营企业就更难有竞争优势可言。

所以,从“晋煤整合”中也可以看到,民营经济要想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就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思路,不要再一味地在拼资源、拼环境、拼劳动力上走下去,而要把目标放得更高,眼光放得更远,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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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国退”没给我们带来多少好处,“国进民退”又能坏到哪儿去呢?

在当前经济领域中,最大争议莫过于“国进民退”。就连国家发改委也似乎有点坐不住了,针对4万亿元投资执行中是否带来国进民退的质疑,相关负责人反驳称投资计划是“与民兴利”而非“与民争利”,不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10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

“国进民退”争议主要是从山西矿产资源重组开始的。在批评的一方看来,“所谓整合,其实是全面收编民营煤矿的同义词。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将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在辩解者眼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并没有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而是属于优进劣退或大进小退”。

不过,虽然对是否“国进民退”的判断有异,但对“国进民退”的态度却很一致,即使为山西煤炭整合辩护的人也未宣称,“国进民退”是个好东西,在经济体系中就应该以国有企业为主导。

“‘国进民退’不是个好东西”,这无疑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判断。国进民退,首先容易让人想到效率低下,其次则如陈志武教授所说,“国有经济比重越高的国家法治水平就越低”。

然而专业归专业,多数未曾研习经济学的民众对事情的判断,往往只能依据直觉、经验、现实的利害得失。他们怎么看“国进民退”?《南方周末》刊发的《煤老板们的产权也应受到尊重》一文中如是表述,“煤老板的遭遇没有激发公众的同情,人们对于国有大煤矿与煤老板们之间的产权争夺抱持事不关己的态度,一句‘山西不要带血的GDP’就足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剥夺煤老板的产权。”

或者出于专业判断,或者由于其它原因,精英人士在为“国进民退”忧愤不已,在为煤老板的权益大声疾呼,仿佛即将天塌地陷,而公众却全不当一回事儿,丝毫不觉得这与自己的生活有关。这是为什么?公众为何对“国进民退”如此漠然?

也许一条新闻有助于帮助人们理解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近日披露,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较低,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在我们看来,这条新闻已经为上述问题提供了答案:不论是在“国进”的盛宴上,还是在“民进”的狂欢中,公众都仿佛是是拾取残羹冷炙的人,又怎能指望他们去关心谁退谁进?

中国的事情总是循环反复。在早先的那场“民进国退”中,公众少了些束缚,同时也失去了原有体制所提供的一些保护,这种阵痛非精英人士所能体味。现在又来了“国进民退”,不论精英人士教导他们对此应抱什么态度,但生活的经验和逻辑自然催生了这样一种心理:“民进国退”没给我们带来多少好处,“国进民退”又能坏到哪儿去呢?

精英人士不希望公众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俯视煤老板,因为即使有道德瑕疵也不应影响社会对其权益的尊重。且不论这种态度是否正确,态度之外还有情感。从情感角度来说,在前一轮“民进国退”中,包括煤老板在内的私营业主们已将道德资源损耗殆尽,现在“国进民退”了,又来要求公众对其遭遇同情和呐喊,公众会如此矫情吗?

“国进民退”争议的口水多了点,一个更有意义的问题倒扑面而来:我们的私营业主们是否应该从公众的这次漠然中吸取一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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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最近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其成为焦点的缘由,在于不少人把它概括为充满政治色彩的4个字——“国进民退”。

就像十余年前“国退民进”曾是个非常敏感的政治说辞一样,在今天,“国进民退”也仍是个很敏感的政治说辞。一扯到这样的“主义”高度,山西煤炭整合重组的原始动机以及采取的手段是否科学有效,就很容易被忽略到一边。《山西发行政命令要求民间资本退出煤矿引争议》这样的新闻标题,《山西煤矿“国进民退”让人痛心》这样的评论标题,一下子就把具体事件给超越了。

我查阅去年9月发出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原文,其“思路目标”是如此表述的——“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可见,其重组行动的动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煤矿安全,二是“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也即提升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生态的破坏等等。

文件中的具体政策表述,并没有把“民间资本”排斥在外——“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就实际重组过程的有关报道来看,“民间资本”也并未被强制退出,前提是你自身规模已经足够“大”。《瞭望》新闻周刊最新报道指出,山西全省经过兼并重组以后产生的90个企业主体中,地方非国有集团公司就占了33个,占了三分之一强。煤炭大市朔州“通过整合,形成了国有和民营企业各占‘半壁江山’的办矿格局。”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吕梁市,民营煤炭企业的矿井数和产能都占到了60%。

由于现有的绝大多数非国有煤矿都是小煤窑,他们当然有“退出”的苦恼。但其“退出”的原因,并非是“民”的身份,而是“小”的身板。

在这一轮兼并重组中,是否涉嫌对私企“强买强卖”,是一个真问题。根据“全省煤炭矿井总数由2598座减少到1000座”的重组计划可知,大多数的矿井将在兼并以后被关闭,除非将来新建较大规模矿井,接收来的这些矿山资源的开采权将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因此对于接收者来说,这并不见得就是一桩赚便宜的买卖。

事实上,在被矿难扫落的乌纱帽已如山积的山西,应该早就不再背负什么“国有主导”的包袱。只要能减少矿难,哪还会管你谁“退”谁“进”?!煤炭安全专家现在说,“兼并重组整合全面结束,煤矿全面采用机械化综采后,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将减少74%”。那么,山西省政府当然就甘愿担着“国进民退”的名声,去抓“关小建大”。试想,如果煤炭安全专家们的意见相反的话,山西省政府可能也会毫不犹豫地“关大建小”,搞“国退民进”的。

到目前为止,关于山西煤矿“国进民退”的争议,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放了空炮。毕竟,关于究竟是否大矿更安全的问题,“公共”人士贡献不出“专业”的意见,也就只能偷懒,把“问题”化约为“主义”,从而进入自己擅长的论域,在云层以上高举高打。

这还不算是最偷懒的。最偷懒的论者如非常活跃的青年经济学人周克成,直接就把“问题”完全等同于“主义”,认为安全生产的关键不在规模大小、水平高低,而就在于私有化。因此,他匪夷所思地批评:“明晰、界定到个人的产权制度,能够大幅、有效地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但山西省政府却要大型国企兼并重组私营煤矿,这不是恰恰把保证煤矿安全的最佳根基给抽走吗?”而据统计,山西大约90%的煤矿事故都发生在地方小煤矿,主要是私营的小煤矿。——这周先生是不是在说梦话?

不久前,他已经说过一次类似的梦话。针对成都公交汽车燃烧事件,他在事发当日就一口咬定:“毫无疑问是人祸,实实在在的人祸,百分之百的人祸。这个‘人祸’就是由政府垄断包办的城市公交制度。”吊诡的是,事件的调查结果,却是一起特大故意放火刑事案件。人祸确是人祸,只不过与是否国有无关。

其实,放弃偷懒的想法,面对真实的问题,学者、论者们有许多功课要做:为了保安全,做大以后的国有矿和私有矿,在内部管理上分别有哪些缺陷需要改进?在外部监管重点上应有哪些不同?为了长远发展,如今这些新做大了的国有煤矿企业,将来的体制、机制改革该如何规划?

就像私企的安全问题真实存在一样,国企特别是矿山类老牌国企,体制的僵硬,管理的粗放、颟顸、低效,也确是真实存在的问题。“关小建大”眼瞅着就办完了,即便安全生产形势就此根本改观,国企的这些老问题也会马上再让山西的各级官员们失眠,尤其是在煤炭市场需求发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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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告别煤老板》的节目,聚焦山西省正在进行的煤炭资源整合。根据相关部门制订的方案,本地私营的煤矿企业须与国有企业整合,或整体出售、或折价入股,但只能参股不能控股。山西煤矿重组,因此被认为是又一次资源领域的“国进民退”。

按照 此前的重组规划,山西煤矿数量将从2000余家压缩到100家左右,“煤老板”这个概念很可能消失。可以肯定的是,山西省推出此举是直指粗放采煤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目的很明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杜绝税费流失,甚至还考虑到了资源枯竭后的经济转型。但是,对中小煤矿整体收编,以行政命令方式决定民营资本出路,在市场逻辑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自然会引起社会热议。

一直以来,我们看到,地方政府不论对国有煤矿还是民营煤矿,其职责主要通过监管来实现。政府以严厉的规制促使煤矿企业达到标准,防范安全,并施予处罚,而生产由企业自主,二者有较为明晰的界线。此次山西整治之举被认为“史无前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缘于政府手段打破惯常,重塑煤矿安全的考虑之外,也让人感觉到地方政府将煤矿资源开采权收回的坚决姿态,如此而为,也就等于民营资本的身份被单方面确定,只能参股不能控股,民营煤矿将只是国有煤矿的副手与配角。

这是一种深层指向。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国有的各种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在其中。山西煤矿资源整合的行动实际上让我们在更大层面看到国有资源领域开发与使用当中的问题。具体而言,这些资源可以被谁使用,应当如何使用,如果开采和使用资源成为一种灾害,应当怎么去治理?需不需要有一种历史的反思?

细数起来,我们关于煤炭资源开发与使用出台过多个法规,一个日益明确的原则是,煤矿产品作为有限和稀缺资源的价值应当充分体现。从开采矿权的取得主要通过行政审批,是一种无偿取得,到煤矿实行转包、租赁、托管、联营等,均需省一级主管部门甚至省政府批准,再到《矿产资源法》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具体,但我们仍有疑问,作为公共资源的煤矿是怎么卖出去的,开放过程有无竞价,规则制定有无不周,程序执行有无问题?需要回过头来寻找答案。

计划经济年代,很多资源的开采权都集中在国有企业之手,由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开采权,其他人不能染指。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自然资源商品属性显现,利润丰厚,加上地方政府的发展心态,招商引资被摆在突出位置,民营企业搞小型煤矿、租赁经营地方国有煤矿,将一些公共资源转手出去,这些行为被允许,并且不断涌现。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曾经向市场开放,现在出现一些问题,如何以历史的眼光、经得住检验的举措改善治理,管当前,也管长远,这是公共资源管理将长期面临的问题。

不仅看到社会对安全防范的重视,也要看到国有资源使用权、开采权所面临的问题,这是山西煤矿资源整合带给我们的深层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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