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解释实际上仍回避了乘客是否有骗取同情、主动扔钱等行为这个关键因素。可能在职能部门看来,“钓鱼执法”是打击黑车的有效措施,是“在其位谋其政”的努力,罚款是为了完成上级指标。何错之有?!由其上级进行核查,同一个部门,同一个逻辑,得出“合法”的结论毫不奇怪。况且对事实的认定权也在其手中,用几句套话否认事实敷衍上级打发媒体,又能奈我何?更可怕的是,司法审判似乎也给了其信心,据有关报道,“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诉,还没有败诉过”。
但是,“钓鱼执法”显然不是空穴来风,更是种明显错误的执法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诱导执法缺少法律依据,有违程序公正;执法的成绩不以黑车减少的数量或比例作为评判标准,而以罚款额多少论英雄,造成了利益驱动的罚款经济;默许“钩子”利用民众的同情心和扔钱“栽赃”,以“他胃疼关你什么事”等作为事实判断的前提,是一种“道德错误”。这种公权力认定与公众评价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有很大的恶果。
不需过多解释的是,公权力来自宪法,行政执法行为不应与宪法相抵触。而“钓鱼执法”违反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诬告陷害”、每个公民都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的宪法精神,即使上海未有具体法律法规加以禁止,其实质上也是一种不法行政行为。如果“公权力碰瓷”肆行无忌,如果公权力可以对事实任意“搓扁捏圆”,可以说是破坏了法治秩序这一更为重要和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比运营秩序的受损要严重得多。其次,伪装成胃疼、挨冻等钓得好心人,这亵渎了人类的善良和同情心,而民众不敢行善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惩罚好心人,这有可能加剧社会道德整体滑坡,进一步造成价值观的偏差。实际上,良好的道德正是社会公共秩序赖以低成本运转的基础,向善、求真的价值导向与内心追求,是规则得到遵守制度得到尊重的最好保证。人人设防的社会不可能是有序的,或者要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最后,不论做出多么武断的结论,或者经过多么复杂的解释,如果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是让人不敢善良,是正义得不到实现,那么,这个政权的合法性和吸引力的逐渐下降指日可待。
因此,在我看来,“钓鱼执法”并不是一个只与整治黑车有关的“前进中的小问题”,而是需要慎重对待有关法治精神的问题。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努力解决问题。
第一,将“钓鱼执法”及类似行为明确为违法行政行为并追究责任。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之前,宪法精神的贯彻还需要具体法律条款的保障,否则只能对行政机关的“道德错误”进行无力的谴责。其实,开执法人员“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之先的江苏省,其交通部门的文件中早就已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以反复纠缠、许诺重金、虚拟灾害、疾病或不幸事件等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设立陷阱、引诱取证。”有这些行为的乘客的举报、投诉、陈述等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这就应可有效地预防“钓鱼执法”的产生。制定一条这样的规定技术上并不困难,但能不能落实,却与负责官员对黑车的看法、对政绩的追求、对依法行政的理解程度有关。
第二,将罚款额与查处黑车的工作业绩脱钩,否则对职能部门来说,维持车辆运营秩序就远比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社会基本道德更为重要。失去“钓鱼执法”的动机,相关部门才有可能会自行约束。而地方党政应加强对类似行为的监管,甚至可以落实专职的人员和经费,或者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如果具体秩序有具体部门来维护,基本秩序只是个“虚”的概念,宪法精神只是纸上条文,被公权力任意践踏,那么这无疑是种本末倒置,其后果堪忧。地方党政更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信任民众的表达并倾听他们的诉求,否则就会在最基本的事实认定上被下级蒙蔽,失去问题处理的主动权。
第三,权力不仅需要监督,更需要制衡,因此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更为重要。“钓鱼执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制度设计,其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尽管以前的“鱼”儿们败诉的理由还不得而知,但因为“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的存在,却让人有机会去怀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希望张军案的审理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结果。
最后不能忽略的是,权力机关似乎已有结成利益统一体的趋势。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要真正从立法上约束、行政内部监督、司法上制衡来杜绝“钓鱼执法”行为,关键在于地方官员以何种价值取向作为其工作的核心。把运营秩序、打击黑车、罚款经济作为唯一目标,失去了主政官员应有的远见,“钓鱼执法”及类似不当执法行为就会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侦查陷阱执法”,无论在刑亊侦查、行政检查中都是违法的。国家公权力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不能为了查获违法而去引诱他人违法。
在美国的刑事辩护中,“侦查陷阱辩护”是律师说服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警察和检控官而言,侦查陷阱辩护是很容易使其前功尽弃、一朝翻船的一种危险。辩护律师只要证明政府执法机构存在侦查陷阱,被告必然会被从轻发落,甚至无罪释放。
在美国法律中,这种“引诱”是指政府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实质的危险——守法公民将会犯罪。
这个行为包括劝说、欺骗性的陈述、威胁、强迫手段、折磨、承诺酬劳、谎称是(自己或关系人的)必需品、利用同情或友谊进行请求。检察官和警方一旦遇到“侦查陷阱”辩护,必须在超越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政府没有引诱被告人犯罪;或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第一次接近他之前就已经具有了犯罪倾向。即政府不能引诱良民犯罪。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原则采取了一种公权力和私权利保护的平衡。他们并不完全禁止侦查陷阱,对于有犯意在先的嫌疑人,政府探员是可以进行犯意引诱的,但必须到法庭审判时证明他事先有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而且,这个举证责任在公权机关。律师提出了侦查陷阱辩护,警方和检控官必须举证说明没有进行引诱或者被告事先就有犯意。而辩方只需要足以让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发现被告人是被引诱犯罪的,而之前并没有犯罪的倾向,就可能使一个实施了贩毒的被告获得无罪的结果。
在这里,他们对“陷阱执法”的制约,是法院设定了严格审查公权力机构的制度,即侦查机关要负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没有引诱,或者违法人犯意在先。这一点,法院的超脱、独立、公允非常关键。
如果法院是以公权一分子自居,理所当然维护公权机构威信,所有案件都相信执法机构聘请人的说法,“陷阱执法”就会愈演愈烈。相对人权益就会被无辜严重侵犯。
另外一个司法审查焦点,是利益执法问题。只要证明参与执法者是有利益分享和罚款返还的,即可以判定其执法行为违法无效。举报奖励,同执法奖励是本质不同的。
“暗钩”行为是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检查行为,不是举报行为。他们不能有一分奖金。
举报者无权参与执法。执法者分肥,直接构成行政法上的违法无效。因此上海法院出台可能偏护行政执法者的意见,是有问题的,应当废止。出台这样的意见不能光同交通局执法局会商,还要征求司机和市民的意见。要获得人大的同意。
“陷阱执法”不单在行政执法中有,在扫黃、缉毒、侦破抢劫强奸等刑亊程序中也有使用。这里都有一个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一要严格控制使用,二要对此类方法获取的证据严格审查,三是要作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如贩毒案中,最高法院就曾明确规定,侦查中有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一律不得判死刑。(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
">“钓鱼执法”的存在表明某些执法者为了“执法工作的可持续性”打起了合法运行者的歪主意,用参与制造违法事实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并解决执法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以确保执法工作的“成效显著性”,达到既从“数字上”整治了万恶的黑车,又从“经济上”使执法者收益颇丰的双重目的。这将行政执法庸俗化为一种“生意”,使执法权蜕变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
据报道,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照此计算平均一辆车罚款1万元。所有的秘密就在执法者的罚款权中,执法者会为了将罚款据为己有而罚款,也会为了获得行政考核的“优良”而罚款——钓鱼执法就是这样的产物。“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从何而来?以何为据?“成效”如何?建议上海市政府应该顺着这根藤,查查引诱“钓鱼执法”的这根指挥棒。
各级政府为了遏制行政罚款权也采取了一些办法,最主要的做法是执行收支两条线,其核心目的是要让罚款行为还原成为纯粹的执法行为,不被异化为部门利益的提款机。据媒体报道,在上海闵行区,“钓钩”(引诱合法运营者上钩的人)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倘事实如此,不禁要问这些钱从哪儿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怎可能有这样一笔财政拨款?如果采取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手法的话,说明罚没款的监管和使用上有漏洞,从而使“钓鱼执法”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生意”。
有些评论认为,钓鱼执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意指此举与公安机关侦查中的“特勤”、“卧底”好有一比。此论差矣!如果我们认同“钓鱼执法”,就是认同了行政执法者可以不择手段地执法,必然使行政执法成为一场权力扰民闹剧,百姓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进退失据,公权机关无法正确引导百姓,法律形同虚设。
就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而言,其目的在于整治黑车。这是件老大难问题,难在哪儿?不外乎因为三种情况:第一、整治黑车爱搞运动,忽紧忽松,形不成重拳出击之势;第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将整治黑车与当地的市政建设统筹考虑,使孕育黑车的市场始终生机勃勃;第三、执法者与黑车经营者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公权保护不法行为以获得不菲权力租金。
不解决黑车整治问题,谁能保证哪一天不会出现打着整治旗号祸害百姓的新玩法?当然,如果上海市能通过彻查“钓鱼执法”事件,拔出萝卜带出泥,把黑车整治问题的病根也找到,就更好了。
">10月17日,人们听到了上海市政府对“钓鱼式执法”的回应:“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然而,这样的表态,并没有平息人们一个多月来的质疑。因为这个回应,仅仅是政府对媒体报道“个案”的表态,而事件的性质却远不止于此。
早在9月上旬,上海一位“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的张军,就因不服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的处罚,坚持“讨公道,要清白”,并认为执法部门是在放出“鱼饵”、设计“圈套”取证并陷害自己“非法营运”。
随着越来越多相似的案例浮出水面,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譬如在上海一个区就发现有千余名疑似执法部门雇佣的职业“钓饵”;譬如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款高达5000多万元……人们质疑,这是执法者在“非法执法”,而其后果,比这还要严重的多。
“黑车”的最大恶果,是扰乱正常的出租车市场秩序,但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则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3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中,那位好心搀扶老太太的青年彭宇被认定为肇事者,至今让人沉痛;现在,这位“好心载了病人”的张军也被指为非法营运,再次让人产生“好人做不得”的寒心。如果连普通人的善举都被断为“别有企图”或被“定罪”,那么,即使“非法营运”现象不再,这样的代价,岂不更为巨大?
这些质疑与不满,已经触及到政府形象,威胁到社会道德的培养。人们期待的,不仅是个案的处理,更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一执法手段本身彻底调查,公正公开处理,及时公布结果,使对整个社会心理的破坏力降到最低。
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对此先是失语,后是逃避、推诿,以“不说话就是最好的表态”来回应——直至14日发生的浦东一位涉嫌非法营运司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的事件。它使人们担心:百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难道只有通过“开胸验肺”、“自断手指”,才引得起“高度重视”吗?
作为一个现代的、法治的、民本的政府,及时回应公众质疑,并从质疑中查找工作漏洞和缺陷,往小里说,是其自身义务和工作制度;往大里说,是一种维护和加强政府形象建设的重要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痒、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钓鱼执法这个说法很形象,有执钓者,有诱饵,有等待被钓的鱼。于公共利益而言,先将所有公民假定为等待被钓的鱼,不断抛出诱使其违法违规的鱼饵,然后钓起归仓自由责罚。这样的执法无非有两个结果:一是增强社会的恐惧氛围,道路以目,互不信任,因为“人人都可能是鱼饵”;二是蕴蓄社会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抵触情绪,行政执法领域都不能光明正大收集证据,怎么让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主体心悦诚服?
客观地说,钓鱼执法是把双刃剑,不是不可以用,但绝不能滥用。这些年,大街小巷里上演的行政执法“无间道”,最初的版本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实施这一手段的必要条件有三:一是不得已而为之;二是确实取证难;三是嫌疑人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同时,因为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很明显,在国际上,不少国家都对其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制,大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其相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合理的常态,那么,公权捞钱就必然成为合法飙涨的GDP,部门利益与群体寻租就会有更疯狂的土壤。对职能部门而言,行政执法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即便打击黑车有其合理性,但“以恶治恶”的钓鱼执法已涉嫌借助公权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远远超出了行政执法范围,涉嫌犯罪。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而为这种“碰瓷”行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为高昂。自然环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环境更脆弱的是社会道德生态。如果公权领域都将执法程序升级成“钓鱼式”,别说司机的善良与热心灰飞烟灭,就是出门走在大街上的民众,也须时时提防诱饵,处处为自己无人悯恤、不被救济的危险忧虑。
一个遍地鱼饵的社会,法治级别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个纯良的社会;一份屡设圈套的公权,罚的款再多,也谈不上执法能力的胜利。行政强制法草案虽然结束了征求意见,但是,“公权碰瓷”的钓鱼执法却显然给即将出台的正式法令提了一个醒:规范行政执法权,比赋权与监督要难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