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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应只是家务事 2015-03-05 09:44

昨日,傅莹还提到,国家现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了,有望在今年8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审议。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有了明确的日程表,让人拍手称快。

家庭暴力大家都不陌生。长期以来,在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成才等传统观念下,不仅仅是普通人,连许多司法人员也一直持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认为公权不该介入家庭纠纷,导致家暴受害者求助无门。可是,家暴绝不只是家务事。

李阳的家暴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湖北少女被父母囚禁5年,后母虐童致死,老人被锁家中饿死……这样的新闻一再出现,让人唏嚅不已。而且,更让人感慨的是,有调查显示,有10%的故意杀人案件都与家暴有关。家暴之祸,已成为不得不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联合起来,方能制止家暴之恶,保障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老人、孩子和妇女的正当权益。家庭暴力因为存在于家庭内部,比较隐秘,取证难,这也一直是施暴者难以得到惩罚的主要原因。除了受害者本人要有维权意识,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外,妇联、居委会等社会机构要建立起反家暴的支撑网络,让受害者第一时间能得到帮助。更重要和最关键的是,要通过立法向全社会宣布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并从法律上为受害者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建立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制度,严惩家暴施暴者,让家暴者不再隐藏于家庭内部,不应只是家务事,而是受到全社会的监督。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英国就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记录在案,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劣迹。加拿大许多省份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把施暴人带走,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即将出台,也让反家暴有了尚方宝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一则《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3月4日中国新闻网)

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庭里发生的暴力事件有着隐蔽性与复杂性,家庭成员遭受到羞辱与欺压,甚至被暴力相向,也并不会诉诸法律,施暴人与受害人家庭成员的关系,有着很强的迷惑性,让法律很难介入其中,法律往往在家暴中缺席。

人类社会由一个个的家庭组成,家庭让人类得以繁衍生息,温暖和谐的家庭也让人类社会得以繁荣稳定,而“烽烟四起”的家庭,是文明社会之耻,一个个存在严重家暴的不幸家庭,最终也会给社会带来威胁,在存在家暴的家庭长大的孩子,身心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全因素。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其中指出,遭受严重家暴者杀害施暴人可从轻量刑。此一规定,意在保护家暴受害人,在长期受到严重家暴的伤害下,受害人无以摆脱伤害,奋起反抗,将施暴人杀死,其实算是自卫,肯定应该受到从轻量刑,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意在对在家庭中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给予保护,受到了众多网友的称赞。

但家暴并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对于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者不可能是“大快人心”之事,在受害人来看,也会是异常痛苦之事,这更是一起家庭悲剧,也是社会伦理悲剧,应当被所有家庭所力避。最让人所乐于见到的是,当施暴者有施暴倾向,或是做出第一次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时,就应该引起相当重视,受害人不能一味容忍,或是警告,或是报警处置,社区也应该设立矫正机构,介入家暴,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如果施暴者确实有人格缺陷或是不适合组建家庭,受害人也应该能得到法律支持,有让施暴者远离自己,以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权利。

相反,很多家暴受害人,往往是一味容忍,一忍再忍,到忍无可忍时,或许暴发,或许就真的将在“沉默中灭亡”,而社区也缺乏矫正机构,就算有,很多也沦为了摆设,一些司法机构对家暴也表现得无可奈何,这些都纵容了家暴的滋长。如果不能让受害人有足可以掣肘施暴人的办法,只是让遭受家暴者有对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反抗的权利,那可能只会更多一些家庭悲剧。要知道,很多家庭暴力,并不是施暴者恐惧于被受害人反击就可以避免的,这些家庭暴力制造者,很多都是具有性格缺陷,这需要的是外力的有效介入,需要的是受害人懂法,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可能阻遏施暴者的继续施暴。

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并没有刻意强调受害者的自卫权利及“豁免权”,反倒是一些媒体将这一权利“提炼”出来。如果走到了受害人必须通过杀死施暴者才能得到“解脱”的地步,其实这也不仅仅是家庭悲剧,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受害人不懂法,没能及时预防或是通过法律渠道摆脱“噩梦”,相关部门在此中也要负很大责任,从此中透露出的是普法宣传工作的缺失,社会矫正机构没能及时介入,法律没能充分保护家暴受害者维护自身权利等等问题。由此来说,家暴者杀害施暴人,是家庭悲剧,更是社会悲剧,反对家暴,正是因为从力避出现此类悲剧开始。

【反家暴,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为个体自救奠定基础;更需要家暴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已成全社会关切的焦点。4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法还公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有望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两则信息,预示着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强制干预,替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撑腰。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有关反家暴的最大亮点,体现在对同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的不同处理上:一方面,因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延续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从轻发落;另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的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这一轻一重之间,凸显出司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

反家暴确实离不开司法“亮剑”。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正式法律规则的介入,暗藏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阴暗面也日渐曝光。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两组数据既显示出家暴现象的普遍性,也说明家暴犯罪的严重程度,因而需要刑事司法以“最后的手段”强力矫治。

但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作为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妇女和儿童对抗家暴更依赖立法的全面保护。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强。国外虽强调公民家庭生活的私人自由,但对家暴的立法治理显得比较完备。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暴专门法律。美国从1980年起,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的放任策略,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加快反家暴立法步伐,无疑值得期待。

问题是,在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干预下,家暴能否得到彻底矫治?对带有私密性的家庭关系的干预,法律治理往往很难立竿见影。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家庭关系中依然残存着男权中心主义。调查显示,家暴实施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为年纪很轻、文化程度很高、社会地位很高的男人;而一些同样文化程度很高的女人,在遭遇家暴后也往往选择沉默。再有,对于传统家庭而言,尤其是农村的妇女,某种程度上依然视家暴为宿命,甚至不知道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无知中选择逆来顺受。可见,要改变这样的环境,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递,为个体自救奠定基础;更需要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插画/许英剑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系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与此同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差不多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

认定正当防卫有助纠正“宽严失度”

该指导意见通过明确有案必立、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即应依法办理,对于打击家暴行为无疑很有针对性,用法治为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撑起了腰。

中国素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家暴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行为隐蔽,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门后面的犯罪”,很难被发现,发现之后也往往面临取证难等问题。对此,该指导意见通过明确有案必立、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即应依法办理,对于打击家暴行为无疑很有针对性。

在家暴犯罪的刑事处罚上,一直以来存在着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宽严失度”,也即,对于施暴的一方,由于刑法对虐待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故而判处的实际刑罚也较轻。而对于受暴的一方,当其因不堪忍受或基于义愤而杀害施暴者之时,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很重,从而导致受暴者受刑较重,形成家暴犯罪上的“轻重倒挂”现象。

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意见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明确,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可酌情从宽处罚。这对打击家暴行为,纠正“宽严失度”现象极具意义。

此外,指导意见对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对于虐待罪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细化等规定,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将起到很大作用。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协力,但是,用法治为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撑腰,无疑将是预防和打击家暴犯罪方面最为坚实的力量。 □刘高(法律工作者)


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令人欣慰

此时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不同界定,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处,再次进入公共话题,将有更多差异甚至博弈公开化。

“意见”时机很有意义,这将令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引发的讨论,在这次“两会”期间再次展开。

该意见25条,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积极信息,有如下三个:第一,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从轻处理。

这三条都牵涉到受家庭暴力影响人群的重大利益,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目前的司法与执法。这其中关键还是怎么理解家庭暴力:是因为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特别宽纵甚至无视呢,还是实行人权标准,在尊重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将对家庭暴力与对陌生人犯罪逐渐同等地、积极有效地处理。当然,该意见还不是国家法律,它是在法律修正之前务实地减轻伤害,并且为更进一步的讨论及改革打开空间。

至于将同居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这一点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公开承认。这种现象并不常见,现实地说,这种状况令人欣慰,因为《反家庭暴力法》放过同居暴力不符合公众心愿,而且落后于国际趋势。此时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不同界定,其实提供了一种“倒逼”的机会,让《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处,再次进入公共话题,将有更多差异甚至博弈公开化,这意味着倡导者获得了新的机会。

总体来说,该意见表明,家庭暴力值得被列为重要的国家级议程,值得摆上“两会”时段的会议桌。先承认问题存在,继而承认问题很重要,这是寻求解决的前提。 □吕频(女声网主编)

【指导性文件是司法的依据,也是千百个家庭成员的行为准则。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家庭成员,从此都有了法治标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清晰可见】

最高人民法院3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3月5日《法制日报》)。

家暴是社会之痛,也是打击和预防的重点问题。尽管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家暴规定了清晰的救济渠道,但毕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在家暴司法救济实践中还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现实问题,使得反家暴存在法治短板。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运用法治手段标注出权力介入个人家庭矛盾的精准刻度,不仅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实问题,而且体现出司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对维护和谐家庭关系意义重大。

已经公布的指导性文件25条,为司法亮剑家暴提供了操作指南。首先,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对虐待罪、遗弃罪中何为“情节恶劣”统一了立案、起诉、定罪标准,既弥补了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哪些属于“情节恶劣”规定的不足,也为区分罪与非罪明确了认识,同时还明确了家暴案件正当防卫的司法考虑,最大限度方便了司法机关、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家暴。

其次,划清区分了此罪与彼罪的边界。从当前司法实践看,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准确定罪处罚存在困难。指导性文件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进行详细区分,使得司法机关对与家暴相关的犯罪定罪量刑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再次,完善了案件受理。一般而言,与家暴相关的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等特征,加之受害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客观造成了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启动难等问题。而该指导文件针对这些问题,从拓宽犯罪事实发现渠道、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强化证据收集与强制措施等四个维度予以破解,其中像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等举措,充分体现出司法温度。

此外,指导性文件还明确了工作原则以及与其他民事、行政举措的衔接等,为反家暴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性文件是司法的依据,也是千百个家庭成员的行为准则。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家庭成员,从此都有了法治标尺,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清晰可见,清官断家务事,也有了法治标准;哪些应受处罚,应受何种处罚,一目了然。但是必须明确,反家暴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亮剑干预,也需要政府干预,还需要社会干预,这就需要一部具有纲领性、基础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进行系统规定。

可喜的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布,也希望经过充分调研、吸纳民意后能够尽快出台,为促进家庭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持。

中国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立法意见稿,对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可及时发现、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而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家暴行为,也都有权劝阻、制止、报案。这也有助于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识,改变公务人员“法不入家门”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

提供及时有力的救济

宋耀红(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反家庭暴力的规定零散、不系统,立法上对家庭暴力并无统一的界定,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导致类似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王向贤(天津师大社会学系副教授):暴力会代际传递,男人反对家庭暴力,首先就是可以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家暴受害和目睹儿童,避免制造下一个施暴者的可能;其次,施暴者的健康会因为经常施暴处于狂暴的状态而受损。不施暴,才能让自己远离对所谓男性气质的错误追求。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反家暴法,归根到底要解决的,是当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立法要重在建立救济机制和预防机制,确立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处理程序明确的救济机制,比如民事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等等。

对公序良俗的影响不能不顾及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如果运用法律思维考虑问题,首先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原则,然后基于权利的普适性,考虑尽量涵盖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根据现实需求对遭受暴力的受害人作出力所能及的保护。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公众对青年人的试婚行为、老年人同居行为逐渐抱宽容态度。有关方面担心将这些群体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后,会对伦理及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其实混淆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界限。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其效用必然大打折扣。

新华网网友:一个人连自己在家里受到非法待遇都忍气吞声,怎么可能相信他走在大街上会对不法行为大胆说不。让全社会成员知道自己在家庭里的法定权利,让每个家庭因为这个法律变得较为和睦,不和睦也不至于用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才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3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2015年3月5日《京华时报》)

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目前,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规制,导致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缺乏力度,家庭暴力事件颇发,社会危害性加剧。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旨在授予公民对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形成紧迫威胁,国家公力来不及予以及时制止,而又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的犯罪违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权,以避免或者减轻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损失。

《意见》所说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非法侵害,有较强的隐秘性和残酷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意见》将反家暴行为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明确在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中,抵抗家暴杀人可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家暴受害者基本人身权利有力保护,更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彰显。但是,抵抗家暴中的正当防卫也是一把“双刃剑”,谨慎操用方见其效力。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发生时,都有权利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要件,结合《意见》精神,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这是对被施暴者合法权益的现实保护,但绝没有鼓励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摆脱家庭暴力之意,这是必须首先要明确的。

同时,反抗家庭暴力并非都属正当防卫。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这表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连续性的条件: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四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失。只有五个要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而且,根据刑法第20条第3 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而易见,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是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中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不具备这一特征的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则是违法的。比如,施暴者并没有实行暴力行为,只是一般地打一巴掌,煸一耳光,击一拳,被害者就将其杀死,或者被施暴者明知正面反抗不过,而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着了的情况下,突然对其进行打击,毙其生命,这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家暴受害者有权不可任性,权利的捍卫必须建立在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的基础上,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善于通过家庭、社会、行政、法律等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毕竟,正当防卫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一则《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3月5日中新社)

这些年,家暴在一些家庭,是客观存在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负责人侯志明曾表示,“54.6%的受访者曾遭遇家庭暴力,这个比例比全国妇联调查的24.7%高出一倍。”可以说,无论哪个数据更加贴近真相,家暴都是眼下不能忽视的现实问题。毕竟,有家暴的家庭,轻则影响家庭幸福,重则导致生命陨落,类似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在这般现实境况下,关注家暴,便是关注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指数。

仍然记得李阳家暴事件,因为“名人效应”的光环,让此事备受关注,这不仅给社会敲响了警钟,也带来了一定的反思:面对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做?这的确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言离婚者有之,称鱼死网破者亦不少,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样的问题,从来都是没有公论的,有的只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在一次次的探讨中,一些共识也逐渐达成,如法律应加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这正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如今,为了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其中规定,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这样的新规,有不少人点赞,称这为家暴受害者撑腰了。但也有人质疑,称如此新规,是不是间接鼓励“以暴制暴”,会不会让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尴尬?甚至于有人表示:这可能诱发家暴受害者杀害施暴人的事情。

这些质疑,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审视便不难发现,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新规称“家暴正当防卫可轻判”,“可”不等于“必须”,那就是说,在类似事件上,还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正如意见所言,“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可以说,这般严谨的态度,是立法应有的态度。毕竟,“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法律法规,才是完善的。就此来说,当前的《意见》,其在制度设置上,的确平衡了双方权益。

因而,家暴受害者正当防卫可轻判的新规,契合弱势补偿原则。众所周知,在家暴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倘若不给与其一定的权利救济,便是对其生命与人权的一种忽视。如今新规规定,受害者也可正当防卫,无疑是用法律法规为其撑腰,让其“勇敢地站出来”,不要做“待宰的羔羊”。就此来说,对于家暴受害者可轻判的新规,显然是值得点赞的,当前唯一的希冀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这能得到落实,成为家暴受害者有益的权利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