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彬 今年两会上,九三学社提出了“尽快更新人民币版本,有效震慑腐败官员‘巨额藏现’的提案”,此提案引发了广泛热议。十八大以来,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众多大小“老虎”,其中就包括一些“巨额藏现”的官员。 读懂“更新人民币”的反腐期待 谢松波 毕晓哲 靠更新人民币版本反腐,这样的两会议案乍一听像是个冷幽默,因为人民币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流通载体,其稍微变动都有可能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可以说人民币稍微一“咳嗽”,都会有很多行业和个人“感冒”。如此一来,拿人民币“开刀”以期藏有巨额人民币现金的官员浮出水面,无疑是“高射炮打蚊子”,得不偿失。再说,“巨额藏现”的官员只是贪腐群体中的极少部分,不藏人民币的官员可以藏古玩、珠宝、黄金、奢侈品,甚至可以藏美金,这样拿人民币说事,倘若人民币会说话,肯定会哭诉自己比窦娥还冤。 显然,想单纯依靠更新人民币版本来反腐是走不通的,想必这也是九三学社提案遭到很多人质疑的原因。但如果仔细读读九三学社的该提案会发现,它的重点是“尽快更新人民币版本”,而“震慑腐败官员”只是更新人民币版本后可以达到的结果。也就是说,不是为了达到“震慑腐败官员”的目的就随意更新人民币版本,而是借着人民币版本更新的“东风”,让反腐的火焰烧得更旺。 近段时间以来,中央反腐的阵势和决心都很强,很多“老虎”和“苍蝇”都因自身问题而丢了“乌纱帽”。在此语境下,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痛恨日渐强烈,对反腐的期待也“一浪高过一浪”。而通过媒体报道我们也能够发现,近年来一些巨贪将人民币私藏在家中的现象也不鲜见。比如,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案发,在其家中搜查出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动用了16台点钞机,当场烧坏4台。 贪官们开始“藏匿巨额现金”进行腐败,至少说明两点:一者,以电子账户或“电子货币”方式实现贪污腐败目的,时下已经难以实现了。近年来,我国银行方面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相当于“堵死”了贪官贪污腐败的“一扇门”,贪官们热衷藏匿现金,基本可以证明金融存款“实名制”反腐败的成功。二者,以“不动产”等方式藏匿赃款也日益“逼仄”了。我国近年来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坚定不移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贪官“以房产洗白赃款”的路子也基本“堵死了”。这是反腐败的成功之处,也是为什么贪官日益多发以“藏匿现金式”腐败的重要原因。 因此,更新人民币版本确实会给他们带来一定麻烦,因为不兑换或使用,这些现金就成了“废纸”,而如果兑换,就容易暴露目标。目前,我们现在使用的人民币已有十来年未更新,可以说也快到了该更新的时候。如果放在这个节点上,九三学社的提案也并非完全是无厘头。通过这个提案所表达的诉求是,尽管当前的反腐之势如火如荼,但仍有可深挖、可创新的空间,如果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关照”贪腐官员,这样我们才能尽早地看到政治生态的“蓝天”。 两会上的政协提案许多都是“非完美”的,一些提案议案往往就是下一步出台政策和健全制度的“引子”,哪里能希望任何一部提案议案的“尽善尽美”呢?能够关注反腐败领域的“漏洞”,并郑重提出来,其价值已经得到体现。至于“新版人民币反腐”的可行与否,以及如何完善和细化的问题,工作责任不在政协委员,而在相关职能部门。基于此,即使上述“建议”不完全具有反腐败功能,其“参考”意义、“指引”功能,仍不容忽略和不可低估。在当前面临的反腐败重大任务上,如何杜绝和遏止腐败分子们以“藏匿现金式”实现腐败,已经迫在眉睫,不可不查。
“技术反腐”不如“制度反腐” 燕云飞 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持久发力,被查出贪腐且“巨额藏现”者不止魏鹏远一人。比如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巨额藏现”,平时却颇为“节俭”,用的都是从宾馆拿回的牙膏和牙刷。更新人民币版本的提案,或许就是针对某些不易发现的腐败分子,其敢贪不敢花,更新后,所藏的巨额现金就成了一堆废纸,从而让贪腐灭失业已得逞的结果。直观来看,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由此想起了几年前网友从中国专利数据库检索系统搜到的一份用放射性同位素助反贪的发明:可在钱物上加入名为镭或钴的放射性同位素,贪腐者若收受了钱物,反贪部门用相应的探测仪即可发现其钱物藏匿之处。细忖之下,无论是更新人民币版本,抑或是在人民币上加入放射性同位素,都不过是“技术性反腐”,后者致力于直接发现贪腐线索,而前者冀望于灭失其贪腐“成果”。 然而,举凡“技术性反腐”都不免有漏洞或者明显放大反腐成本。一方面,要在全国更新人民币版本,其社会成本之高几乎无法想象,每人更换一张小小的身份证,其社会成本聚集起来都可称庞大,更何况全面更新十几亿人手中的人民币。另一方面,更新总会要有个阶段期限,贪腐者也就有了将“巨额藏现”变换成外币、黄金等等的可能,甚至于变成只贪外币与金银。如果贪腐不能禁绝,冒着金融秩序风险且社会成本颇高的人民币版本更新,总不能反复祭起。 更重要的,人民币版本更新即便是实现了预期目的,也仅仅是灭失了贪腐者的贪腐所得,并无力由此依法惩处贪腐者的违法行为,相反,由于贪腐所得灭失,其业已发生的贪腐行为反倒是得到了彻底掩盖。这就类似于对腐败分子只收缴非法所得,而不依法追究责任一般,显然,这不是我们的反腐目的。贪腐是一种违法行为,反腐的目的是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而非仅仅是让其非法所得自然灭失。 “技术反腐”容易碰壁于“技术反反腐”,而且,在这种角力与博弈中,直接或者间接的反腐成本增加不可预估。事实上,性价比最高且最直接、最根本的反腐,仍然是制度反腐,譬如,通过立法等形式,健全舆论监督与群众举报制度,使举报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要挖掘出一名处身众人之间的贪腐分子,并不算难。由此按图索骥、顺藤摸瓜,搬出“巨额藏现”也就不存在什么技术障碍了。否则,靠曲线治腐,即便不会南辕北辙,也会是事倍功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