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最近人们经常提及的“现行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处罚不够严厉,导致违法成本太低、缺乏应有足够的惩戒力”之外,就此次专项行动本身来看,“降幅不明显”的现实,首先能说明的恐怕还是,目前的专项行动仍有进一步加大严查力度的余地和空间。
一周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000多起”的成绩,乍看数字似乎不低,但其实未必——— 换算下来,每天平均不过查处300多起,再平均到全国30多个省区市,每省一天不过10来起。这显然与醉酒驾驶的现实状况,尤其与我们来自生活的直观感受存在较大出入。此前媒体的调查显示,“96.6%的人承认身边有酒后驾车现象,其中44.4%的人表示‘很多’”。
事实上,“浙江、山东、上海……位居全国前5位”的统计,也能从一个层面佐证于此——— 这些省份所以位居全国前列,显然并不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的酒后驾驶行为本身比其他地方更多,而更在于,相对其他地区,这些省份执行专项行动的力度更大。换言之,目前专项行动在全国各地的执行还不够均衡,不少地方还应该进一步加大严查力度。
同时也要看到,专项行动自身在严查之后的其他配套措施,亦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比如,加大对违法主体特别是其中特殊违法主体如公务人员公开曝光揭露的力度。据报道,“查处行动开展1周,广州有多少公务员醉酒驾车,交警部门依旧没有透露,至今尚无一名公务员被交警部门主动曝光”。(《南方都市报》8月23日)
而更深一层,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降幅不明显”的结果,其实再次从一个层面见证了这样一个执法现实:对于像酒后驾驶这类积习已久的普遍性违法行为,要想有效治理乃至根治,单靠专项行动这样的运动式、突击性执法方式,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简单孤立的专项行动之下,“降幅不明显”其实是必然的。
一方面,这是专项行动本身固有的缺陷早已决定了的。原本应该是常态、连续、稳定的法律秩序,在平时得不到有力的维护,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虚置”状态,必须等到“运动”时才会被突击唤醒、执行,法律秩序应有的尊严以及人们对于它的信心信任,显然无法真正建立,更不可能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信仰。
另一方面,这也是“酒后驾驶”复杂的社会成因所决定的。中国人有着长期积累浸润的“凡事必上酒桌”、“上桌必劝酒”的重饮食、重人情的酒桌文化和社会交往习惯,加之法律意识普遍不彰,在蓦然遭遇“汽车时代”的社会大背景下,酒后驾驶这类矛盾、冲突一时集中凸显,显然具有某种必然性。
解决这种矛盾冲突、消弭这种必然,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常态的严格执法之外,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锱铢积累、潜移默化的长期综合治理。
">公安部开展历时两个月的严惩醉驾专项行动,在四个“一律”的震慑下,一些司机主动放弃了醉驾。据悉,在广州,不少租车公司、酒楼考虑重新恢复代驾服务。而三天严查下来,酒吧、酒行、餐馆的酒品销售已出现20%~30%的下降。
从南京醉驾造成惨祸,到成都醉驾司机被判极刑,再到最近杭州保时捷撞人,一连串的恶性交通肇事血案,让社会对醉驾的关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集中,这么迫切。醉驾,不仅直接威胁到个体的生命安全,而且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起诉醉驾杀人,甚至是呼吁刑法直接设置醉驾罪的呼声,既是社会对醉驾屡禁不止的无奈,也暴露出我们的制度和法律在对待醉驾上的过于宽容。
中国正逐渐步入“汽车时代”,而与之相应的则是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居世界之首。在这其中,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每年竟达1.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几乎每3起交通事故就有1人死亡。血淋淋的惨案和教训就在眼前,但酒后驾车乃至醉驾杀人却愈演愈烈,这不得不让人们反思:当我们在严打醉驾之时,是否有必要对我们源远流长的酒文化重新予以审视。
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套用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来形容:人们喝的不是酒,而是感情。诸如“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在这种酒文化的熏陶下,公务接待、亲友聚会、职场交往都离不开酒。而劝酒与逼酒似乎又是酒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酒桌上盛行的是“酒不喝醉,感情未到位”、“酒不喝深,办事不放心”,有报道说深圳市消委会去年公布的十大消费陋习中,“过分劝酒逼酒”的不良酒桌文化就名列其中。
一定程度上说,传统的劝酒逼酒陋习助长了醉驾的恶习。尽管《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酒后驾车,但鉴于酒文化的根植过深,汽车文化一时还未能对其造成有效冲击。因而,醉驾背后实质是两种文化的冲突,即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如何处理醉驾体现了两种文化“谁优先”的思维。
在邻国日本,酒文化也相当发达,但与汽车文化相比,酒文化必须退居其次。日本的《道路交通法》不仅对醉驾司机予以严惩,而且同一车辆上的乘客也会被惩罚,即便这些乘客没有喝酒,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警方还要追究向司机供酒者的相关责任。反观国内,酒品销售者不但不会被追究责任,反而担心严打醉驾影响酒的销售量,这种强烈反差不能不令人羞愧。
酒文化虽然包罗万象,但肯定容不得醉驾。因而,在严打醉驾之外,有必要对酒文化中那些劝酒逼酒陋习给予一定的警示,让劝酒者也承担部分醉驾责任,或许是改良传统酒文化的契机。唯如此,才能强化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在酒文化和汽车文化中找到平衡点,同时为酒文化注入汽车时代所应有的新内涵。
">这种太过血腥缺乏温情的“雷人”标语,相信谁看了都不会舒服。其实,类似夹江这种诅咒式的“雷人”标语,此前也曾散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比如“严禁倒垃圾,否则全家死光光”、“谁带着狗在此大小便,谁不如狗”等一些粗暴的恐吓式标语,就曾引发舆论大哗。
诚然,乱扔垃圾、不爱护公共卫生,是不道德行为;酒驾、醉驾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诅咒式标语,或许可以威慑上述的不文明者,但裹挟“以毒攻毒”意味的标语,本身就充斥着粗俗与不雅,不仅不文明,甚至还会造成城市视觉污染,损害一座城市的形象。
表面上看,粗暴似乎比文明更为实用。但血腥的标语真能换来文明吗?有人曾说,一个社会如果只有“鞭子”,那么一旦放下“鞭子”,所有的恶行就会反弹。事实上,这些血腥的诅咒式标语正是文明社会的一条“鞭子”,“鞭子”虽能暂时恫吓一些人,却难以祛除他们根深蒂固的陋习,甚至还教会更多人用不文明的表达方式去“以暴治暴 ”。血腥的诅咒标语之所以流行,实际也从侧面证明了社会文明陷入尴尬,某些行政单位监管措施乏力,手段缺乏创新的困境。
任何文明习惯的养成,没有特效药,也不会一蹴而就。几张血腥的诅咒式标语更是担负不起整治城市顽症的重任,它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更需要公民的自律与相关法律的规范。因此,笔者希望各类标语少一些粗鲁,多一份细心;少一些冷血,多一份关怀;体现人文精神,崇尚文明进步。
">杭州向左,天堂向右。近来一连串恶性交通肇事血案,让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如此认真地思考“酒后驾车”,它已经越来越和每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越来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融为一体。无论是管理部门的自我检视、积极行动,还是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公民建言,这种公力与私力救济的互动,都说明如何面对汽车社会的善治之路已经启程。
在这一互动中,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制度成为最大呼声和共识,这一思路是对的。汽车社会来得太快,而国民安全、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制度建设太慢。无论是立法调研、修订和细化标准,还是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都是很好的思路和政策取向,也能很好地弥补不足。但这种“制度创新”是否真的那么不可或缺?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有评论所言:“现行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不可谓不严厉,只要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感到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感到后悔从而引以为戒。”(《嘉兴日报》8月10日)但除却血案发生后一阵风般的运动式执法会揪出一批“倒霉蛋”,这已足够严厉和具有震慑力的制度资源在平日基本上被闲置。
笔者所在城市也正处在“严查”期间,由于“风声太紧”,很多朋友、同事包括单位的司机,最近都不敢喝酒了,因为大家都会算这笔账:为了几杯酒而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2000元罚款,太犯不着,不值得。大家还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想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风头一过,小酒照喝,小车照开。显然,按民间这种逻辑,如果仅是运动式执法,仅有几个“风头”,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如同中彩票甚至小到接近于0,那即使酒后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纳入刑法,又能怎样?将来还不是可能又被束之高阁?
“酒后驾车”的治理困境,让人很容易想起“钱穆制度陷阱”。中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义,越容易出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
无论是将醉驾者纳入银行不良记录,还是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从根源上看,这些其实都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但无论是旧制度还是新制度,如果落不到实处,最后还是一个不存在的零,其后果只能是无端增加制度成本、浪费政策资源、失去效率,掉进所谓“钱穆制度陷阱”而难以自拔。
制度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管不管用。一出问题就另起炉灶,现有政策空间和制度资源真的已经对酒后驾车无能为力、束手无策吗?现有制度资源的效力真的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力不从心了吗?如果不是,那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将现有制度资源用足用好,而不是动辄另起炉灶。治理酒后驾车如此,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治理活动,亦然。
">在执法、司法途径方面,不少地方为平息一些恶性醉驾事件所引发的民怨,均强调或重申了从严整治、重典应对的决心。如浙江省宣布将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五条常态严管措施,对于酒醉驾车的一律处15天拘留。浙江省公安厅长王辉忠表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要让驾驶员“谈酒色变”。于部委方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近日表示,对酒后驾驶即将进行专项整治,并且,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另一方面,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酒后驾驶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应当说,这些举措对于遏制醉驾是有意义的。然而从网上的多数舆论来看,仍以质疑或怀疑居多。网民们或忧心职能部门只是一时作秀,或预断此类专项整治的成果难以维持长久。但不管怎么说,在执法领域和司法领域,毕竟已有了一些动作,如何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始终,不独需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努力,也需要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持续监督。
而在立法途径上,尽管公民建言颇为火热――诸如某某律师上书人大常委会,某某评论家建议“危险驾驶罪”或是“醉驾罪”等等,在民间层面都有其庞大的支持团队。这从网上的新闻跟帖中即可窥见一二。有民意如此,推动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然而迄今为止,我们并未见过立法机关的官员作出正式的回应。或是笔者查证未周,至少笔者还没有看到有人大代表公开宣称愿意将这样的民意传递给立法机关。每年的人代会上,总有不少根本不成其为议案的议案“雷”倒广大民众。这些议案的背后,是民意的缺失,也是代表职责的缺失。如果说是因为代表均为兼职的属性使得他们长期以来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民意,那么,这些已经深入到公众舆论中的民意理应得到代表们的垂青了吧!
在笔者看来,醉驾入罪的民意认同已然形成。接下来的任务不是要继续大谈为什么醉驾要入罪,而是要在立法技术上进一步深入讨论醉驾以何种形式、何种罪名、何种程序入罪。更为关键的是,在民意认同已有一定基础之时,热心公共利益的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也应该将自己的眼光放在立法机关及人大代表上。我们应该、也可以学会立法游说―― 上书人大虽是游说的形式之一,但鉴于多年来这些“上书”的结局大都如石沉大海,因而在游说的策略上,理应改为游说代表优先。一方面,人大代表要主动收集民意,反映民意;另一方面,民众也要向人大代表施加压力,要求人大代表正视民意,传递民意。当多数公民都不再满足于“被代表”,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才会在这种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中得到拓展。从醉驾入罪开始学习立法游说,这将是公众舆论的体制化出路,也是最为平和与理性的出路之一。(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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