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在刑法犯罪既遂分类中,“醉驾”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中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就可以依法定罪,并不要求他造成了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醉驾”事实是清楚的,被交警拦下后,当时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已超出“醉驾”标准的两倍多,其醉驾罪名成立,这与行车距离的远近并无关系。

然而,龙岗区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了刑罚。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就是莫王松“驾驶距离不远”。若不是被交警及时拦下,莫王松说不定开出多远,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选择了不抗诉,则是因为“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一句法官的“自由载量权”,显然无法化解人们对龙岗法院判决的疑虑。

法官断案自然要甄酌案情,合理载量。而审判这起醉驾案法官所要认真考虑的情节,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等,而不是车辆“开得不远”。这个情节,不应该也不能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这种说法出自法官之口,显然是不懂法的表现,大有“己其昏昏,使人昭昭”之嫌,纯属懵人,令人唏嘘不已。退一步说,假如“开得不远”能成为醉驾免刑罚的判例,那今后出现醉驾超过50米、100米、500米的怎么算?法官又该如何“自由裁量”?

即便是不排斥法官行使“自由载量权”,但法官心里应该清楚“自由载量权”的阈限,即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制原则和从属原则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使用“自由载量权”,以防止滥用权力,使执法出现异化。所谓法制原则是指法官在行使“自由载量权”时,必须依法守法,具有合法性。所谓从属原则是说法官的执法活动不能超越或者凌驾于国家立法机关之上,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职权表达国家意志。可见,法官的“自由载量权”并不自由,其中包括许多限制。

依据相关规定,只有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法院也没有理由拒绝报社记者查询判决书及案卷。问题是,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是政府公务员,不仅有权力资源,还有人脉关系。这恐怕才是这起简单的案件变得不简单的根本原因。

是此,纪检监察机关再就不能静坐旁观了,应当及时介入,彻底弄清事实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比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至今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比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予抗诉?比如,区坪地街道办为什么至今未按相关法纪对莫王松作出处理?等等,这些疑团解开了,“开得不远”成免刑的理由,也就真相大白了。问题是,要有人敢于去碰这个硬,较这个真,决不容忍贪赃枉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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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官员醉驾,居然被拔升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这帽子也扣得太大了吧。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醉驾,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面对记者采访,该区法院一位官员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但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虑因素,不宜对媒体公开。”

法律专家表示,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根据行为而非后果定罪。事实上,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因“情节显著轻微”而对醉驾者免究刑责是经不起法理推敲的。至于“驾驶距离不远”一说,更是可笑,莫非刑法详细规定车开出多远才算“醉驾”不成?

当地法院为官员醉驾创造性执法甚至“释法”,违背基本法理与公众认知,公众首先要问:假是普通公众醉驾,被交警截住,并验出超过醉驾标准两倍的酒精量,交警、法院会问醉驾者:“你的车开了多远”,并以“驾驶距离不远”对醉驾者免除刑事责任吗?去年5月17日,高晓松因醉酒驾驶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同“松”不同命,足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尤为荒谬的是,龙岗区法院的说法,“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审判机密”是啥玩意,有点玄乎,不太好懂,而“国家机密”不难理解,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别官员醉驾,居然被拔升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这帽子也扣得太大了吧,一个街道办官员何德何能?

进而说“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这又是一个典型的“不明真相论”。一起醉驾的小案子,恐怕还没有复杂到公众看不懂的程度吧?只有被愚弄的公众,不存在愚蠢的公众!那种耍小聪明欺骗公众的人,才是真正的蠢蛋。既然该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为何连判决书都不敢公诸于众?顾左右而言他,究竟藏掖多少猫腻?暂且不问深圳醉驾官员的爸爸是不是“李刚”,或者有钱使得鬼推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公众有理由怀疑,正是这一成文法例,导致了法官对官员醉驾官官相护,网开一面。

官员是社会的精英、公众的楷模,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官员应该比普通公众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遵循更严格的行为规范。体现在法律上,官员应该带头守法、奉法,犯法之后老老实实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刑不上大夫”,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普通公众醉驾铁面无私要判刑,官员却可以轻轻松松逃避刑罚,教公众如何信服?更何况连一个稍为像样的说法都不给。

由是,假如当地法院真的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经得起法律拷问,问心无愧,那么就请俯下身段,放下架子,用公众听得懂的语言,耐心向公众解释,为什么莫王松醉驾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要知道,制造“技术障碍”回避公众质疑,甚至拿“国家机密”的大帽子压人,只会适得其反,树欲静而风不止,对司法公信力、政府形象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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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议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焦点。记者获知,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中国青年报》6月19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使那些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其判决书也应当公开,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秘密可言,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本不存在所谓“涉密”判决书。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做了具体规定和重申。

既然如此,龙岗区法院为何还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莫王松醉驾案的一审判决书呢?我就只能调动逻辑推理能力,来努力挖掘“涉密”判决书背后的“秘密”。

一是认定事实避重就轻。从目前报道看,被告人声称只有100米,法院解释为莫王松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据称判决书中认定,从被告人饮酒酒店的位置到被交警查获地点之间的距离是1公里,醉驾1公里能否认定为“距离不远”、“情节显著轻微”,可能连法官自己都无法说服自己,而一旦公开判决书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因此只好“保密”。

二是判决书说理欠缺,难以自圆其说。无法依据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莫王松的罪状与判决结果正确地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用龙岗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的话说,就是“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

三是故意重罪轻判,枉法裁判。其实这点在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即能否对公务员网开一面,因为一旦判刑就会被开除公职和党籍,损失过大。龙岗法院所谓“一些考虑因素”不过如此。当然,背后也不排除有关领导说情、被告人请客送礼及其他一些特殊因素。

四是“同案不同判”。“醉驾入刑”一年多来,我相信在深圳各基层法院甚至龙岗法院,都有一些因醉驾被判刑的案例,其中也不乏醉酒程度及醉驾情节与莫王松相同或相近的案件,而其他一些类似案件并没有被免刑责,而是判处了数个月的实刑。一旦公开莫王松醉驾案的判决书,就让公众看到了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性就会遭到强烈质疑。

要避免上述各种“秘密”暴露后给法院、法官和司法带来的巨大危害,相关法院只能拼命“捂住”,不让一审判决书公之于众。孰不知欲盖弥彰,越是刻意遮掩,越是说明自己“做贼心虚”。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秘密”,只能被公众归入见不得人的“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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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晚,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被交警拦下,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普通的醉驾刑事案件的判决,却因被告人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神秘”的判决书令公众困惑。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职务自然解除。当地法院认定莫王松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其公职就可以保留。法院判决由此被认为有为其保公职的嫌疑。更为关键的是,究竟是什么样“轻微情节”,使得法院对莫王松量刑时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根据报道,“情节轻微”是因为莫王松“驾驶的距离很短”,在法院拒绝公开更多信息的情况下,这个理由难以获得公众认同。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距离短”并不代表没有危害性,而且莫王松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醉驾并被抓获的,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因为判决书“涉密”不得而知。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其理由是涉及“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这起醉驾案件涉及的人和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被告人,既无商业秘密,亦无个人隐私,而醉驾案件通常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秘密从何而来?

最高法院2007年《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深圳龙岗法院刻意将一起普通醉驾案神秘化,与最高法院的规定背道而驰。

公众监督司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公正,龙岗法院应当尽快公布判决书以回应公众质疑。

而“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驾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问题屡有发生,有按6个月顶格判的,有缓刑的,如今又有了免于刑罚的。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性文件,建立量刑情节的标准,同案同判才能免受质疑。

□新京报评论员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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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中国青年报6月19日讯)

醉酒驾驶是近年来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闲聊还是酒桌上胡吹海捧,大家对于酒驾的传播热情好像一直很高,有的人因为不喜欢喝酒就选择开着车,以酒驾为由免于被人灌酒,有的人则因为喜欢喝酒便不开车赴宴,在很长一段时间之来,查酒驾成了对酒友们最大的警告,但从安全角度来看,查酒驾却是对百姓最大的保护,因为醉酒驾驶的严查,不知保护了多少司机和行人的安全,于是我们发现,在酒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在众多好的转变背后,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还未被完善和弥补的瑕疵。

喝了酒驾驶就是酒后驾驶,喝超了量便是醉酒驾驶,但对于醉酒驾驶情节轻重的判定却有些模糊,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在醉酒驾驶超过标准两倍的情况下,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当笔者看到距离不远时,心里就在犯嘀咕,那多远才是情节严重呢?

当事人是公务员,更是有一定职位的官员,相信当地政府肯定对公务员醉驾处罚有过规定和宣传,而当事人更不可能不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但为什么莫王松敢于知法犯法呢?是因为存有侥幸心理还是觉得自己有所依仗呢?笔者在心里做了一个假设,如果今天醉酒驾驶的人不是像莫王松这样的官员,而是平常百姓,相关部门的最后裁决是否会和现在一样呢?

法院对此案判决依据是驾驶距离不远,那笔者想问,到底多远才算远呢?如果这成为醉驾免责的判例,会不会给很多本就对醉驾入刑不满的酒鬼们一个借口呢?反正我开的不远没撞到人就行,只要开的不远,就可以喝酒,就可以醉酒驾驶,如果形成这样的反面教例,那法院是不是应该深思一下自己的裁决依据和长远影响呢?

如果问这样的免责依据会伤到谁,笔者认为,首先会伤到的便是大众的安全,如果醉驾可以以驾驶距离为依据,那假设在醉驾距离两米内撞到人,这个责任会与这样的规定脱得了干系么?除了伤害到大众安全外,还会影响到醉驾处罚的公平公正,如果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案例,会让大众对醉驾入刑的执行产生质疑,更会有失法律的公平公证公开。

在笔者看来,对于醉驾,必须是零容忍的,无论是开出一米还是开出百米千米,都应该被视为醉驾,就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的一样,“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而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应该知道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法律的裁决是多么的重要,假如面对大众面对媒体,都无法坦然的给出解释,那只能让大众更加质疑审判结果是否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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