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条件不成熟即指金融实名制等配套措施还不具备,无法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怕仓促出台的效果不好。但条件不成熟似乎不应是延迟推行该制度的理由。其一,有了金融实名制等配套措施,就可以完全防止虚假的财产申报吗?恐也未必。其二,对付虚假的申报,最有效的措施并不是事前的预防,而是事后的惩罚。
一名“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清白官员,是用不着做虚假财产申报的;但凡虚假申报者,肯定是无法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所以,即便有了金融实名制等配套措施,那些财产有问题的人也会想方设法造假。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腐败的预防作用,是经一些国家证实比较有效的经验。如果这样有效的制度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反腐信心,同时也会让更多的问题官员产生侥幸心理。
有些制度,如牵涉广泛的公共利益,确实需要谋定而后动;但有些针对特殊群体的约束性制度,却往往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先推行起来再说。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能够早推行一天,就会有早一天的效果;如果说推行早了会产生一些问题,也并不可怕,该制度就应该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自己的威力和公信。
在网络等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似不必过于担心某些官员的虚假财产申报。真正有可能破坏这一制度威力的,是对某些暴露出的虚假申报者处置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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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理两会前与网友聊天时,只是称“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并无更多详情。主管反腐的中纪委此次表示“正研究、论证并想办法制订”和“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参考”,进一步印证了这个信息。加上年初中纪委副书记马馼曾对媒体说“正关注阿勒泰的试点”,这些来自决策高层密集的信息,都确证有关部门正积极进行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工作,这个制度对公众来说也许再也不是虚无缥缈和遥不可及,起码越来越近。
虽然期盼了10多年了,失落了10多年了,呼吁了10多年了,我们对这部法律已经有点疲惫。但当听到这部法律向我们走近的脚步声时,作为纳税人,我们还是很激动——作为纳税人,我们终于有望看到由我们的纳税供养的官员的家庭收入。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终于有望享受到“监督官员家庭财产收入”这一主人应有的权利。作为对腐败深恶痛绝的公民,我们终于也有望掌握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反腐利器。
虽然阿勒泰的财产申报制很不完善,秘密申报很容易让这部法律沦为无意义的“合法财产申报”,许多官员都在“有无收礼”一栏选择了“无”,公众并不能从申报清单上看到多少有价值的信息——可尽管如此,举国的纳税人在内心中是多么羡慕阿勒泰地区的纳税人啊,无论如何,他们起码看到了官员的部分收入,起码有了“你申报-我监督”这种形式,起码承认了官员收入不该对纳税人保密的常识。可在阿勒泰地区之外,这还不是一个常识,纳税人连这个最起码权利仍未享受到。迟到的权利仍是珍贵的权利,中纪委“正想办法制定”的表达仍能触动我们对这个制度热烈期待的情结,虽然仍仅仅是在“研究”和“论证”阶段。感谢先行者阿勒泰的倒逼,感谢纳税人数十年不懈的力挺。
中纪委称正研究、论证和想办法制定这个制度,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模糊——为了给公众稳定的预期,为了给自身立法的动力和压力,为了让公众能参与到立法进程中,为了消除公众“等了十几年”的等待疲惫和“是否又遥遥无期”的疑惑,应该能给出一个可监督、可预期、可追问的立法时间表,而不是在模糊的“正研究和论证”中让公众无从把握。
舆论在这个制度上已经数次遭遇过官方“正研究和论证”的回应了。早在1988年,在舆论的呼吁下,我国有关部门已着手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论证。90年代后虽然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根本得不到落实和执行,舆论一再呼吁在财产申报列入立法议程。可在“正研究和论证”的回应中,一再被无限期地搁置和无限期地拖延,并错过了“在立《公务员法》时将此列为公务员义务”的最好机会,以“时机尚末成熟”回避了这一舆论要求。公众很担心,等过了民意强势的两会氛围之后,又像从前那样无人提及无人回应。
所以,这一次再也不能在“正研究和论证”中无限期地搁置下去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这是出台财产申报制的最好、最成熟不过的时机,有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的经验,有高层支持的决心,有反腐的巨大压力,有科技进步提供的非常好的技术条件,此次不立更待何时。订一个时间表,既能让公众看到确凿的希望,也无后路可退、无理由再拖延。这毕竟是一个涉及官员阶层巨大利益的改革,而改革本身又由官僚阶层自身主导,对涉及自身既得利益进行革命的改革,让官员自己革自己的命,如果不在公众的监督和推动下进行,将阻力重重十步难行,将永远地“在研究在论证”。给出一个时间表,也就把自己置于了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如果届时不出台,将很难向公众交待并影响到政府权威和公信力。
当然了,不仅要给出具体时间表,更要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向公众开放,积极听取民声民意,而不是关起门来由精英立法和官员立法,那样立出来的法,必然会向官员作出无数毫无原则的妥协,从而再次陷入90年代中期“规定了等于白规定”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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