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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老师的“戒尺”怎么用

2024-09-03 10:07:18 作者:樊树林 来源: 广西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当中指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无惩戒就无教育”,学生的成长之路需适度的规训与引导。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可见,对犯错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不仅是对其负责的表现,更是教育完整性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思维的影响之下,加之部分学生和家长常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由对教师进行投诉,导致许多教师在面对学生不当行为时,不敢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如何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同时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他们引上健康成长的正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诚然,《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这彰显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更在法规层面上确立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讨论意见稿)》公布之际,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的调查显示,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这一数据本身也充分反映了广大家长对于教育惩戒的普遍理解和理性认同。

然而,要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作用,不是一纸文件的出台就能马到成功的,它需要广大教师真正读懂悟透“教育家精神”的内涵和精髓,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始终怀有一颗仁爱之心,同时要理性客观看待教育惩戒权的运用,按照教育惩戒规则的分类要求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并在采取教育惩戒行动中充分考虑学生心理和身体的抗压能力个体性差异。

现实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违规行为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惩戒或惩罚措施,以达到纠正行为、促进学生成长的目的,避免滥用惩戒权或采取不当的惩罚措施。否则,就丧失了惩戒教育的意义。

因此,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政策要求,如何落实落细是关键。还给老师的“戒尺”,真切考验着怎么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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