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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管”,企业管理的陈旧理念

2024-07-30 09:35:06作者:陈广江来源:工人日报责任编辑:蔡秀明我来说两句

近日,一则员工下班忘关空调被罚款100元的新闻引起关注——据7月25日《工人日报》报道,不转发朋友圈罚款100元、每欠周报1次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公司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名目繁多的罚款事项,罚款金额并无标准和依据,还有的企业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变相罚款。专家表示,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用工自主权。

“一言不合”就罚款的现象在一些企业已经屡见不鲜,罚款措施表面上是为了立竿见影地解决问题,实则凸显了深层的管理能力不足、管理理念落后的问题。这种“以罚代管”模式不仅容易引发员工不满、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更触及了法律红线。

为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1982年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实赋予过企业罚款权,该条例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发挥了不少积极作用。2008年1月,该条例已被废止。这意味着,企业已经不再具有制定罚款制度的主体资格和相应权利。就此而言,企业动辄罚款的相关行为于法无据。一些企业即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其中的罚款条款也常因违反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而无效。

企业私设罚款制度,根源在于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误解与滥用。不少企业认为,罚款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可以迅速纠正员工某些行为,提升管理效率。但必须看到,“以罚代管”往往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方面,无标准的罚款项目让员工感到不公与压抑,降低了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罚款制度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

现代企业要走出“以罚代管”的误区,更新企业管理理念,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一则,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完善企业规章中的奖惩制度。比如,对于员工的一般性过错行为,主要通过批评教育、引导等更具人性化的方式来纠正;又如,以产生经济损失为依据制定赔偿细则或绩效扣减规则,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权利。二则,企业在制定制度时应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一言堂”和随意决策,让奖惩制度以法为基、以理服人。

从当下流行的“氛围感”角度看,企业还应加强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活力友善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实现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的管理。

企业要想长远发展,必须摒弃“以罚代管”这种陈旧、短视且违法的思维模式。通过合法合理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优化规章制度、建设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员工个人价值的双向奔赴、相互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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