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明星广告代言立规矩是多赢之举
2022-11-02 15:09:13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孙劲贞我来说两句 |
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1月1日 《北京青年报》) 为了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品牌效应,近些年来,不少商家找明星代言商品广告,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受利益的驱动,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污染社会风气,而且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 其实,我国 《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义务有明确规定:即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确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如果未使用代言商品涉嫌违反广告法。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加之违法成本低等多方原因,某些明星并不曾仔细考察代言产品的质量以及厂家的信誉度,也未曾使用过代言商品,只追求高额的广告代言费。即使代言商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明星可能只是风轻云淡地一句抱歉了事,至多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将代言费退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必须是法治经济。让人高兴地看到。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将构建起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治理体系,也为维护好明星代言领域清朗空间提供新的制度支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要让《指导意见》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成为明星广告代言的“紧箍咒”,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是明星自己要加强自律。代言前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自己所代言产品通过使用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还要查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代言后也要加强日常监督,不能只根据广告主的要求,随意代言,助纣为虐。这样只会在坑害消费者的同时,也损害自己的名誉,甚至触犯法律红线,最终得不偿失。 其次是监管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指导意见》,并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一切明星违规代言行为,在达到震慑明星效果的同时,也让那些企图违法者无可乘之机。坚决杜绝再出现明星代言出事后,各方道歉了之的怪现象。 另外,广大消费者也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敢于对一切虚假广告行为说“不”,切实维护好自己权益。尤其是当发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举报,揭穿其虚假骗局,并借助网络等媒体努力提高广大消费对虚假行为的识别能力,以减少公众上当受骗的可能,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总之,明星代言行为并不只是商家和明星之间的事,而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头牵动粉丝和公众的喜爱、信任,一头牵动对消费者和广告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此次《指导意见》为明星代言立下明确的“规矩”,也如同是给明星戴上“紧箍咒”,这不仅对商家、企业和代言人负责,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期待明星们能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加强自我约束,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代言活动,这既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是在保护自己权益,可谓多赢之举。(刘纯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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